提前辭職需返還獎金,為何能獲得法院支持
【案情概要】
2010年7月,解某人職某網絡公司,後雙方續簽了至2018年7月的勞動合同。
2013年12月30日,解某與公司簽訂《獎金協議》,約定某網絡公司向解某發放特殊現金獎勵,金額為稅前120000元,解某充分享有該獎金的前提條件是需要自2014年1月1日起工作滿一年;若解某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年內因任何原因主動離職,則需將上述獎金全額退還公司。協議簽訂當日,公司向解某支付了獎金,稅後金額為91005元。2014年4月解某自科網公離職。某網絡公司後通過訴訟程序要求解某按照獎金協議的約定返還獎金91005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解某主張獎金協議的簽訂違背了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且離職係因某網絡公司被並購後,其工作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協商無果後其提出辭職。公司則主張2013年下半年公司被其他企業並購,其公司為穩定核心員工隊伍,與解某等人簽訂了獎金協議。簽訂協議時,解某充分知曉法律後果,且協議並未加解李某的責任,解某即使返還獎金也沒有任何損失。
【判決結果】
仲裁:全額返還公司獎金。
一審:全額返還公司獎金。
二審: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員工提前離職,是否應當根據《獎金協議》約定全額返還獎金?
【藍白快評】
本案發生於北京地區的有關特殊獎金的一則案例,本案主要涉特殊獎金的性質問題及返還問題。
關於本案中公司支付給員工的特殊獎金的性質問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此筆獎金為其2013年度的年終獎金,即員工方觀點;另一種認為此筆獎金係公司基於留住人才而發放給員工的特殊獎金,並非員工的年終獎或勞動報酬,即公司方觀點。若認定為前者,員工將不存在返還義務;若認定為後者,則員工將存在依約返還的義務。本案審理過程中,結合各方證據,最終法院認定此筆獎金並非作為勞動報酬的年終獎,而是用人單位基於留住人才而發放的特殊獎金,基於此,雙方依據真實意願簽署的《獎金協議》合法有效,員工提前離職,應當依約返還此筆特殊獎金。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最終判決員工全額返還用人單位特殊獎金,而實踐操作中,各地對基於特殊待遇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執行口徑並不統一。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價值較高的財物,如汽車、房屋或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屬於預付性質,勞動者未按照約定期限付出勞動的,屬於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據合同履行的對等原則,對勞動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也可以要求相應返還。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勞動者按照相應比例返還的,可以支持。基於此,如此案發生在上海地區,該案最終判決會支持員工按比例返還特殊待遇,而不是全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