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煤礦債務問題,金融政策需施力這四點
近日,國務院出台了《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目標提出“從2016年開始,用3至5年的時間,再退出產能5億噸左右、減量重組5億噸左右,較大幅度壓縮煤炭產能。”
隨後,發改委等八部門又發布了《關於金融支持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若幹意見》。
解決煤炭債務問題將引發金融領域的四個連鎖反應
去產能過程中,煤炭行業債務問題是繼職工安置之後最為棘手的問題。當前煤炭行業總負債規模已超3.5萬億,甚至超出煤炭行業2015年全年主營業務收入,且考慮到伴隨兼並重組大幕拉開,存量負債基礎上疊加並購重組的新增負債將進一步抬高負債總規模。企業破產清算、兼並重組的時點將降臨。這一過程或引發金融領域四個連鎖反應。
一是銀行嫌貧愛富的本質將可能進一步導致部分優勢骨幹煤炭企業融資出現困難或融資成本上升;
二是破產清算導致的債務問題將直接反映在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增加,不良資產處置問題凸顯;
三是企業兼並重組將帶來並購融資需求大幅提高;
四是恐慌性超跌後的低成本擴張和投資機會顯現。
為此,《意見》在政策措施部分提出要加大金融支持,從融資、債務和不良資產處置、資本參與企業並購重組等方麵提出了具體意見。
金融手段支持煤企脫困,以下這四個方麵要重視
筆者認為,充分發揮金融引導作用,通過市場化手段,加快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方麵,應重視以下四個方麵:
一是特別注重差別化的信貸政策。一方麵對未取得合法手續的煤礦新建項目,一律不給予授信;對長期虧損、失去清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僵屍企業”,或環保、安全生產不達標且整改無望的煤炭企業及落後產能,堅決壓縮退出相關貸款。另一方麵,對產品有市場、競爭有潛力但暫時處於財務困難的煤炭企業,應積極扶持,保持合理融資力度。防止“一刀切”。這對銀行在企業類型的判斷上提出了較高要求,宜引入第三方專業評估,做到科學評判,區別對待。
二是穩妥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不良資產證券化在上一輪煤炭去產能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當前國有銀行和AMC已基本完成股份製改造,相比上一輪煤炭去產能而言,銀行在不良資產處置決策方麵,AMC在承接決策方麵,不僅要考慮國家政策,更要考慮股東權益,因此將更加趨於理性,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進程將更加市場化。因此,如何設計一套合理的證券化方案,既滿足銀行不良貸款處置需要,又兼顧資產管理公司的利益訴求,成為關鍵一環。
三是進一步豐富並購重組金融工具。《意見》提出要“拓展並購資金來源,完善並購資金退出渠道”。以推進企業市場化並購重組的方式去產能是大趨勢,國內企業並購的市場仍然存在融資管道不暢通、融資工具不豐富、資金退出渠道少等問題,以至於市場化並購交易的活躍度嚴重不足。目前國外成熟市場運用較多的混合融資方式,主要是優先股、認股權證和可轉換債券等工具,而國內在並購重組方麵尚未使用混合工具進行融資。因此需要政策方麵為並購金融工具的創新提供引導和支持。
四是加強煤炭企業直接融資市場。債券發行利率一般低於貸款利率,而股票融資不需要利息支出,這兩項直接融資占比上升有利於降低融資成本,也符合今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五大重點任務之一降成本的要求。應進一步支持煤炭企業擴大股票、債券等的發行規模,有序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