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煤礦2016年度薪酬承包管理辦法(試行)
關於印發《金河煤礦2016年度
薪酬承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礦屬各區隊、機關各部室:
《金河煤礦2016年度薪酬承包管理辦法(試行)》經礦2015年1月18日職代會團組長會議審議通過,1月19日黨政班子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貫徹,嚴格遵照執行。
2.金河煤礦2016年度薪酬承包單價表
3.金河煤礦工資結算單
窯街煤電集團公司金河煤礦
2016年1月20日
附件1
金河煤礦2016年度薪酬承包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認真貫徹集團公司關於企業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推進礦薪酬製度改革,根據《窯街煤電集團公司薪酬分配管理辦法》(窯司黨字[2015]61號),《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崗位技能效益浮動工資考核辦法》(窯司發[2015]212號),《關於降低職工薪酬共渡難關的通知》(窯司發[2015]308號)精神,按照“職工薪酬承包化、安全隱患貨幣化、零星工程市場化”的總要求,發揮薪酬分配的激勵作用,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企業效益不斷提高。結合我礦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
礦成立薪酬承包化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總工程師(常務)、副礦長。
成 員:機關各部室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薪酬考核分配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部長任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由各部室業務人員組成,負責當月薪酬考核分配工作。
二、薪酬承包內容
薪酬承包是指對本單位職工的保障工資、效益浮動工資、各類津貼、補貼、各類休假工資、零星工程勞動工資和效益浮動增減工資進行全麵承包。
1.保障工資:是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的工資,按甘肅省年度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保障工資是基本工資中的固定工資,不隨單位經濟效益浮動。保障工資按實際出勤支付。
2.效益浮動工資:是崗位技能效益浮動工資中的活工資,隨企業經濟效益狀況及職工勞動績效上下浮動。效益浮動工資與安全、產量(進尺)、成本(利潤)及質量標準化掛鉤考核。各區隊、部室、生產班組按照原煤產量(掘進總進)分解指標考核支付,在足額支付保障工資和輔助工資的基礎上均為效益浮動工資,按照對應單價及經營考核得分比例掛鉤支付。
3.各類津貼、補貼:主要為年功工資、夜班津貼、井下津貼、保健津貼、班組長津貼、瓦檢津貼、誤餐費及女工衛生津貼。
4.各類休假。發生年休、病、探、婚、喪假時,按照相關規定支付。
5.零星工程勞動工資:執行礦發[2015]157號《金河煤礦零星工程市場化運行管理辦法》。
6.績效浮動增減工資:執行礦發[2015]121號《金河煤礦崗位技能效益浮動工資考核管理辦法》。
三、薪酬結算辦法
(一)考勤及報工
1.各單位必須自行安排月度考勤。
2.每月報工時各部室、區隊負責人要實事求是對本部室、區隊職工的工數進行核對。節假日加班嚴格按照礦核定下達的加班工日數報工,原則上不做任何調整,加班工資由礦支付,不包含在承包總額之內。
3.各部室、區隊的管理人員夜班以實際發生數為準,采掘和井輔職工的井下和夜班均以虹膜考勤和人員定位係統為準;采掘、井輔及地麵大班人員的夜班以各隊定崗人員為準;當月各單位考勤由安全管理部、生產技術部對照記錄台賬以及井下人員定位運行軌跡進行初審,簽字後報人力資源部審核。
4.為確保勞動用工的真實性,月初各區隊職工點名冊由人力資源部審核並加蓋金河煤礦人力資源部工資專用章後方可使用,否則不予審批。月底報工時原始考勤表經隊長、書記、分會主席審核簽字後,與各區隊勞動力報表一並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審核工日時,實際出勤工日與虹膜考勤不相符時,一律按虹膜考勤報工,如有特殊原因各隊以書麵形式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主管勞動薪酬副礦長簽字後方可報工。
5.井下考勤時間按照安全管理部規定時間為準,即采掘、井輔、地麵工人井下考勤時間不得低於8小時,機關部室人員井下考勤時間不得低於3小時,對於井下工作時間不夠的一律不支付井下津貼,當班不記工。
(二)薪酬結算程序
1.每月24日前,由生產部室與人力資源部勞動定額人員根據生產現場變化情況進行係數調整,確定生產單價。
2.每月26日,由礦經營考核領導小組依據各單位經營考核指標形成考核結果。
3.人力資源部根據月度經營考核結果,對各單位月度工資進行核算,計算結果經部長審查,主管礦領導審批,彙報礦長同意後,以結算單形式通知各單位結算(結算單見附件3)。
4.各單位按照製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進行分配結算。
(三)薪酬承包計算辦法
1.采掘區隊
承包工資總額=原煤產量(掘進總進)×單價+零星工程勞動工資
效益浮動工資=承包工資總額-保障工資-各類津貼補貼±各類獎罰
2.鑽探隊
承包工資總額=鑽探單價×鑽探進尺+掘進進尺×進尺單價(其中鑽探進尺占承包工資總額的80%,掘進進尺占承包工資總額的20%)+零星工程勞動工資
效益浮動工資=承包工資總額-保障工資-各類津貼補貼±各類獎罰
3.運輸隊
承包工資總額=噸煤單價×產量+掘進進尺×進尺單價(其中原煤產量占承包工資總額的30%,掘進進尺占承包工資總額的70%)+零星工程勞動工資
效益浮動工資=承包工資總額-保障工資-各類津貼補貼±各類獎罰
4.機電一隊、機電二隊
承包工資總額=噸煤單價×產量+掘進進尺×進尺單價(其中原煤產量占承包工資總額的80%,掘進進尺占承包工資總額的20%)+零星工程勞動工資
效益浮動工資=承包工資總額-保障工資-各類津貼補貼±各類獎罰
5.通滅隊、安全監測隊
承包工資總額=噸煤單價×產量+掘進進尺×進尺單價(其中原煤產量占承包工資總額的50%,掘進進尺占承包工資總額的50%)+零星工程勞動工資
效益浮動工資=承包工資總額-保障工資-各類津貼補貼±各類獎罰
6.選運隊
承包工資總額=噸煤單價×產量+零星工程勞動工資
效益浮動工資=承包工資總額-保障工資-各類津貼補貼±各類獎罰
7.礦領導及機關部室、地麵區隊、班組
承包工資總額=崗績工資×當月考核得分±績效浮動增減工資+零星工程勞動工資
(四)薪酬考核分配
1.薪酬承包考核執行礦各單位月度經營考核管理辦法。
2.實行礦考核區隊、區隊考核班組、班組考核個人的三級考核體係。每月礦隻負責各單位承包工資總額的考核。當月全礦工資審批不得超過集團公司下達總額,各單位月底結算承包工資與集團公司審批結算比率掛鉤調節。各單位的工資分配由本單位製定考核辦法,按照礦月度經營考核所得承包工資總額自行分配。
3.考慮礦井生產不均衡性,對當月實際支付承包工資總額實行限額結算,當月產值達不到本單位承包總額的70%時,礦可預借工資,預借至本單位承包工資總額的70%,預借工資額必須進行償還,預借工資區隊幹部不得享受,區隊幹部按照實際效益浮動工資執行。當月實際支付承包工資總額超過計劃承包工資的110%時,超額部分進行預留。各區隊實際產值在年終全額兌現。
4.計件區隊當月完成任務執行承包單價,產量(進尺)每上升1%,承包單價上浮1%執行;產量(進尺)每下降1%,承包單價下浮2%執行,累計計算。
(五)薪酬係數確定
1.生產區隊正職效益浮動工資係數為職工平均效益浮動工資金額的1.8倍,技術副隊長為1.6倍。
2.各單位依據當月考核支付承包總額,足額支付保障工資、輔助工資和各類津貼、補貼後均為效益浮動工資,按照對應係數進行分配。
區隊隊長、書記、技術副隊長效益浮動工資計算基數=效益浮動工資總額÷出勤總工數
3.采掘區隊幹部工資總額上限不得超過本隊平均工資的2.5倍;井輔區隊幹部工資總額上限不得超過本隊平均工資的2倍;地麵區隊幹部工資總額上限不得超過本隊平均工資的1.5倍;業務主管工資總額上限不得超過全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8倍。
四、相關要求
1.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聘任上崗,即被聘任的高級、中級、業務主管管理人員(包括黨、政、工),有專業技術職稱並被聘任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崗位績效工資。專業技術職稱未被聘任人員,按從事的工種(崗位)確定崗位績效工資。
2.技工實行聘用上崗,凡經過煤炭係統專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鑒定,取得中、高級及技師職業技能資格證者,由礦按照技能人才考核聘任辦法進行聘任,聘任後執行相應崗績工資。
3.新聘用人員進礦後,進行為期半個月的崗前培訓,培訓合格上崗後,實行半年的試崗期,試崗期間薪酬支付標準按窯司黨字〔2015〕61號文執行。試用期滿經考試、考核合格者,執行該崗位崗績工資標準。
4.“三違”學習人員、新入礦人員培訓、學習期間工資按保障工資支付。
5.一人多崗(職)或混合作業工種(崗位)的職工,按其承擔的主要工作確定崗位績效工資。
6.轉崗職工需進行轉崗培訓和考核,熟練期為半年,期間執行普工工資。熟練期滿後按照金河煤礦職工培訓管理辦法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執行相應技術等級及工種(崗位)確定崗位績效工資。
7.受到降職降級處分的,崗績工資在基礎檔上按處分決定(一般不超過兩崗)執行,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人員,崗績工資在基礎檔上降三崗執行,三崗以下按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8.隊幹部報工天數。采掘區隊的隊幹部按照月標準(20.83天)加4天執行;井下輔助隊幹部按月標準(20.83天)加2天執行;地麵區隊隊幹部按照月標準(20.83天)執行,效益浮動工資按照實際報工進行計算。
9.班組長職數按照已經備案人員確定,因工作需要調整班組長必須報人力資源部,經公推直選人力資源部備案後方可享受班組長津貼。
10.輪流休息期間執行窯街煤電集團公司統一標準發放。
11.各單位配備的普工(學徒工),上崗期間的工資均執行規定崗績工資標準,考核期為6個月,由配備單位根據普工(學徒工)理論知識學習及操作技能水平提出申請,由人力資源部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按照統一崗位標準定崗。
12.單位委派參加脫產學習、培訓的,時間在六個月以內的執行原崗位績效工資,學習期超過六個月並在一年以內的執行本崗位基礎績效工資的70%,學習期超過一年以上的執行本崗位基礎績效工資的50%,輔助工資執行原待遇。
13.借調人員按照崗變薪變的原則,借調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按原崗位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按所借調單位同崗位人員標準支付工資,工資按所借調單位考核結果支付,超額工資及其他獎罰按所借調單位考核結果執行。凡私自互借的一律不支付工資。
14.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合理製定本單位薪酬分配管理辦法,在薪酬分配中向井下、髒、苦、累及技能人員進行傾斜,杜絕“平均主義”和“大鍋飯”現象,地麵崗位人員在足額支付保障工資和崗位效益工資的基礎上,崗位效益浮動工資隨企業經營情況而定。薪酬分配辦法必須經本單位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報礦人力資源部、紀委審查備案後實施。要加強薪酬分配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公開,落實“五公開、一上牆”和“隊長、書記、工會分會主席三人聯審”製度。要規範分配會議,健全考勤、計分和分配台賬及相關記錄,增強分配透明度。對職工出勤、得分、獎罰、分配方案等事項及時進行公示。
五、本辦法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六、本辦法解釋權屬礦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