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工安全操作規程指南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01manbetx 01manbetx 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的自救器工。
第2條 自救器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自救器的驗貨、收發、保管、檢查和維修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自救器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4條 自救器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必須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領。
3、了解“一通三防”基本常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入井人員,必須佩戴自救器。
第6條 凡封條破壞或已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地麵倉庫存放超過5年或井下攜帶超過3年的,應予以報廢。
第7條 必須對入井人員進行培訓,要會使用自救器。
第8條 檢查、維修自救器的工作場所應清潔,以避免粉塵、油脂等進入自救器。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檢查自救器氣密性時應首先準備好氣密儀。
第10條 發放自救器前,要保證自救器整潔完好。
五、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自救器的收發管理(發放收回整理)→自救器的檢查與驗收(驗貨檢查外觀、稱重、氣密性)→入庫。
使用ZJ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檢查氣密儀→放入自救器加壓觀察→填寫自救器檢查記錄表。
六、正常操作
(一)自救器的收發管理
第12條 自救器由礦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對號發放。
第13條 按牌發自救器,發放前要進行封條的檢查,保證符合要求。發完後將自救器牌掛到相應位置。
第14條 收發自救器時,要輕拿輕放,嚴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幹淨,並進行外觀、封條檢查,放回原處。
第15條 交回自救器時,發放人員應將其領取自救器牌還給使用人。
第16條 對收回的自救器,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17條 對當班使用、交回的自救器進行登記。
第18條 對當班使用末交回的自救器,要及時彙報,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19條 對在用的自救器應逐台建帳、登卡,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者的姓名、開啟原因等。
第20條 對失效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並補充。
第21條 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庫房內。自救器庫房必須通風良好,整潔幹燥,不得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庫房中的自救器應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他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
第22條 交接班時,要把自救器使用情況、損壞程度交接清楚。自救器賬、卡、物必須相符。
(二)自救器的檢查與驗收
第23條 收到廠家發來的自救器後,必須在1個月內由自救器管理工配合供應部門對外觀(包括銘牌、出廠日期和標重)、氣密性和稱重(僅指過濾式自救器)進行檢查、驗收,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嚴禁投入使用。
第24條 過濾式自救器的稱重檢查,應使用經過校正誤差不超過土1g的天平,增重超過l0g的自救器應予報廢。
第25條 使用ZJ型氣密檢查儀檢查自救器氣密性,按照“使用ZJ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規定進行,經過檢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三)使用ZJ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
第26條 使用的氣密儀必須經過調試、檢查,要求儀器係統本身是氣密的。
第27條使用氣密儀時,環境溫度應為10~35℃,相對濕度小於80%。
第28條 氣密儀的工作壓力範圍為(480—520)╳9.8lPa,檢查自救器時,可將壓力計水柱提高到450mm。封壓後10s,水柱保持不動時,則認為氣密儀調試合格。
第29條 將被試自救器放入氣密儀的工作室中。如果檢查過濾式自救器,須預先在工作室裏放置隨機附帶的L形填塊。
第30條 蓋上氣密儀封蓋,扣上封壓釣,同時按秒表計時,第l0s時,記下壓力計水柱高度,第25s時,再次記下壓力計水柱高度。對於過濾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後的1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8mm,則認為氣密合格;超過8mm或壓力計水柱高度末達到470mm的,則認為氣密不合格。對於隔離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後的1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3Omm,則認為氣密合格;超過30mm或壓力計水柱高度未達45Omm,則認為氣密不合格。
第31條 氣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繼續使用;氣密不合格的自救器不能繼續使用。
第32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應處於氣密儀檢查場所2h後,才能開始檢查,檢查時環境溫度的波動不應超過2℃。
第33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及氣密儀應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暖氣等熱源,檢查場所應盡可能避免受過堂風或受抽、排氣設備影響。
第34條 被檢自救器上的煤粉和髒物應擦掉,不允許煤粉和髒物等落到密封環和托盤上,以保證氣密儀係統的可靠密封。
第35條 使用氣密儀時,加壓 (扣封壓鉤)、卸壓 (鬆開封壓鉤)均應緩慢地進行,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止水濺到工作室裏,使機件受損。
第36條 自救器檢查完後,應立即取出,不可長時間放在氣密儀工作室裏加壓。
七、特殊操作
第37條 若扣上封壓釣後,壓力計水柱很快下降到400mm以下,說明自救器大漏氣;如懷疑氣密儀係統本身的氣密性,可換用庫存不漏氣的自救器作對比試驗,不可貿然調整氣密儀。
第38條 檢查自救器時,若發現壓力計水柱有上升現象,說明橡膠密封環質量不好;如在後15s內壓力計水柱上升高度超過4mm,則橡膠密封環應予更換。
第39條 壓力計刻度管裏出現水泡時,表明壓力計缺水,應注水後再用。
第40條 對氣密處於不合格邊緣的自救器,應進行複查。
第41條 對氣密不合格的過濾式自救器,應在經校正誤差不超過土1g的天平上稱重,增重不超過10g的,密封後可繼續使用。
第42條 為了尋找漏氣部位,可用直觀方法尋找,也可用毛筆沾濃度適當的肥皂水在自救器被加壓30—60s後塗抹於可能漏氣的部位進行檢查,冒泡處即是漏氣處。此法同樣適用於隔離式自救器。
第43條 使用氣密儀檢查隔離式自救器時,如果在後15s內壓力計水柱高度下降15—3Omm,屬小漏氣,仍屬氣密合格,但應將漏氣處用錫焊封閉;如在最後1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30~50mm,屬中等漏氣,經試驗還未失效的,補漏維修後可繼續使用。
八、收尾工作
第44條 要詳細記錄修理過的自救器的損壞與修理情況。
第45條 檢查、收回自救器後,必須把自救器擦拭幹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