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礦區地測科劉某車輛傷害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二礦區地測科劉某車輛傷害死亡02manbetx.com 案例03manbetx
1993年8月13日13時50分,二礦區地測科劉某(男,地質工程師,40歲)在1300中段39川配合桂林地質研究院探礦過程中,被過往的機車撞傷而死亡。
一、02manbetx.com 經過
1993年6月25日,礦山部同桂林礦山地質研究院、鎳鈷院、二礦區等單位簽訂了《金川礦區礦床地質和物探找礦綜合研究》專題合同。8月10日,桂林地質研究院徐振超等三人進入二礦,在二礦區地測科的配合下實施專題項目。
8月13日白班,二礦區放礦工黃某、電車工夏某派完班後下井到1300中段放礦。放完三趟礦後,幫助修車工把壞的礦車頂到41行繞道硐室修理。電機車從繞道出來後發現五、六個人拿著儀器電線,夏某問:“你們是幹什麼的?”回答:“找礦的”。夏又說:“溜井口危險,我們要放礦,請注意點”。然後黃、夏繼續放礦,項目專題組人員開始探礦。因巷道狹窄,車來時,找礦人員須往巷道裏麵躲避,等車過後才能繼續工作。12時40分左右,黃、夏繼續放礦,到拉第三趟礦時,看見探礦人員在39川岔口木頭出坐著,其中一人示意電機車停車,問:“還要拉到幾點?”夏回答:“大約拉到4點。”,說完繼續拉礦。探礦人員見電機車幹擾太大,幹不成活,由地測科地質工程師劉某(男,40歲)出麵對黃某說“我們大約再幹十分鍾到半小時,你們停一下行嗎?”黃回答說:“我們再放最後一趟礦就停下,你們幹。”在第六節車皮放完礦,探礦人員測完三個點,正測第四個點時,夏某開始頂車,在離1#漏鬥口50—60米處探礦的人員見車動,急忙喊停車,但因車輛運行聲音大,34行又放炮,炮煙大,能見度低,電機車司機夏某既未聽見喊聲,也沒看見示意停車信號。在車離探礦人員約20米時,桂林院徐某高喊:“快跑”,徐某等2人跑到硐室,韋某、陳某躲到巷道邊被風管壓在一起受傷,而夏某聽到“哎呀”一聲,急忙刹車,在倒數第二節、第三節車連接處右邊水溝中發現躺著一個人,全身淤泥,是地測科劉某,等現場人員倒車後把劉某救出時,劉某因頭部胸部嚴重擠傷已經死亡。
二、02manbetx.com 原因
1、機車行駛中,劉某沒有及時躲避被撞是導致02manbetx.com 發生的直接原因。
2、劉某同黃某對話時對黃某的說話有誤解,黃某說空車回來再放最後一趟礦,而劉某認為空車回來就是最後一趟,故沒有及時躲避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電機車在1#漏鬥處啟動聲音很大,在50米處探礦人員都聽見了,並采取愰燈、高喊等措施叫停車,擋車距20米還未停時,其他人員都采取措施躲避,而死者作為礦山井下工作多年的老技術人員,思想麻痹,卻沒有采取果斷措施躲避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4、項目組明知機車運行有雜散電流,對所測數據有影響,但他們為了早下班,心急冒險蠻幹,違章交叉作業,不顧自己的安全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5、1300中段1#漏鬥至41行溜井運輸道因服務年限長,巷道變形嚴重,局部地段無安全間隙,黃某、夏某在此段巷道拉礦,又看見探礦人員作業,明知交叉作業危險,安全沒保障,卻隻是說說而已沒有堅決製止或向上彙報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6、管理上,在項目實施前沒有根據多單位、多人員一起工作,人員不熟悉井下情況及作業地點的情況,製定和落實探礦作業點的安全措施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防範措施
1、做好本單位職工和外來人員來礦工作的安全教育,今後外單位人員來礦工作,先告知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應采取的安全防範措施,未經安全教育,不允許下井。
2、從嚴要求,加強對放礦工、電機車工的教育,做到遵章守紀。
3、對科研或其他項目,實施前必須根據單位人員作業地點等情況製定詳細安全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做到萬無一失。
4、兩個以上單位或多個人員、多個崗位交叉作業時,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所在工區督促外來施工單位人員接受安全教育,並安排專人做好現場監督和監護工作。
四、事故教訓
該起事故的發生是因為違章作業造成的。事故的原因告訴我們,交叉作業必須有專人現場指揮,並采取有效地安全防範措施。在具體作業中,必須按照順序、按01manbetx 進行作業。機車運行前,必須確認前方有無作業人員,運行時,現場作業人員應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時刻注意車輛的動向,該避讓時一定要避讓,隻有這樣,才能保證自己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