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礦業集團員工獎懲條例(修訂稿)
XX集團公司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了貫徹落實集團公司“邊巡、邊查、邊改”專項整治活動精神,全麵落實“兩個責任”和一崗雙責要求,進一步提高員工遵章守紀意識和責任意識。2016年1月30日,《XX集團員工獎懲條例》(修訂稿)經集團公司五屆三次職代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XXX責任公司
2016年3月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集團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明確員工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規範和引導員工正確的工作行為,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意識,鼓勵和鞭策員工奮發向上,崗位成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集團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集團公司員工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企業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製度;努力學習崗位工作所需要的理論知識、持續提升業務技能水平;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愛崗敬業,創先爭優;領導幹部應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為集團公司改革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條例是對違反企業相關規章製度但未觸犯國家《刑法》的行為,做出具體規定;各業務部門在製定專項管理製度時,必須對違反製度的行為予以明確,並根據違規違紀的情形,製定相應的懲罰條款。對員工做出的獎勵和懲罰必須按照本條例規定獎勵或懲罰範圍內做出規定,經濟處罰標準可做適當調整,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
第五條 員工的獎懲是指:以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目的,對在企業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和社會公益等方麵做出突出成績的員工給予獎勵;以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為目的,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製度的員工給予懲罰。
第六條 對員工的獎懲,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二)激勵與約束的原則;
(三)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四)實事求是、以人為本的原則;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第七條 組織機構
集團公司成立員工獎懲委員會
主 任:董事長、黨委書記
常務副主任:總經理
副主任:集團公司副職領導
主要職責:研究確定員工獎懲條例,研究解決員工獎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定批準員工獎懲重大事項。
員工獎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辦公室成員由集團公司總部機關各相關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製定員工獎懲條例;組織製定員工獎懲的支持性文件;組織界定員工獎懲事項;組織開展員工獎懲工作;組織監督檢查員工獎懲情況。
第八條管理權限
在員工獎懲委員會的統一領導和辦公室的組織協調下,對員工獎懲事項實行分級管理。
(一)集團公司
1.員工獎懲委員會
(1)負責對集團公司的獎勵事項進行審批;
(2)負責對處級管理人員、高層專業技術人員、高層操作崗位人員、機關所有員工以及集團公司重大懲罰事項進行審批。
2.員工獎懲委員會辦公室
(1)負責執行集團公司的獎勵事項;
(2)負責集團公司處級管理人員、高層專業技術人員、高層操作崗位人員、機關所有員工的懲罰和集團公司重大懲罰事項的實施工作;
(3)負責對各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
3.獎勵事項分工
集團公司獎勵的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各項獎勵的組織、申報、評比,報員工獎懲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4.懲罰事項分工
(1)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公司高層專業技術人員、高層操作崗位人員、機關總部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崗位人員的懲罰以及集團公司重大懲罰事項的實施工作。
(2)組織部:負責集團公司處級管理人員、機關總部管理人員的組織處理;負責協助紀委、監察處對以上人員執紀問責的相關實施工作。
(3)紀委、監察處:負責對員工違反黨紀政紀行為懲罰實施工作。
(4)安監局:負責對員工安全02manbetx.com 責任進行界定並提出懲罰意見。
(5)工會:負責協助集團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各類涉及勞動爭議的事項調查並進行監督。
(6)保衛處:負責對員工涉及違法犯罪事實的收集報送工作。
(7)法律事務部:負責本條例內容合法性界定及各條款法律風險防範工作。
(二)各二級單位
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要求組織實施本單位員工的獎懲工作;負責本單位重大獎懲事項的申報工作。
第二章 獎 勵
第九條 對員工的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獎勵的形式主要有口頭表揚、嘉獎、記功、頒發獎章、授予榮譽稱號、發放獎金等。獎勵的實施主體分為集團公司獎勵和員工所在單位獎勵。
第十條 員工在本職工作或社會公益事業中表現突出,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1.在本職崗位上愛崗敬業,勤勉盡責,積極完成工作任務,業績優異、成效顯著的。
2.在本職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獲得國家、行業或省部級科技成果和各類榮譽稱號的。
3.在安全生產過程中,做出特殊貢獻的。
4.在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生產經營管理、企業文化建設和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績突出,為集團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5.在維護國家利益、嚴肅財經紀律、堵塞經濟漏洞、節約或降低成本、避免集團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等方麵做出重要貢獻的。
6.防止或挽回損失有功,避免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
7.見義勇為,對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障單位正常生產經營和生活秩序方麵有顯著功績的。
8.集團公司認為其它應該給予獎勵的。
第十一條 對員工的獎勵按下列程序進行:
1.獎勵的提起;
2.調查核實;
3.綜合評審;
4.獎勵的執行。
第十二條 對員工的獎勵由各單位和獎勵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獎勵辦法的規定進行組織、申報、評比和實施;相關獎勵辦法必須明確獎勵程序、獎勵形式、審批流程。
第三章 懲 罰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對於違規違紀員工的懲罰分為行政處分、黨紀處分和經濟處罰。其中: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除勞動合同。黨紀處分按照國家黨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經濟處罰按違紀程度確定處罰金額,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行政處分、黨紀處分合並使用。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降級或撤職處分的,有職務人員降級或撤職,同時給予經濟處罰;無職務人員按照本條例十五條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員工違紀行為不構成行政處分的,由各單位內部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麵檢查、通報批評等。
第十四條 員工在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不得晉升工資,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處分期限執行以下規定:
(一)受行政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限為六個月。
(二)受行政記過處分的,處分期限為十二個月。
(三)受行政記大過處分的,處分期限為十八個月。
(四)受行政降級、撤職處分的,處分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五)受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經集團公司員工獎懲委員會批準,可提前解除處分。
(七)處分期滿後,由被處分個人向單位提出解除處分的申請,單位將處分期考察情況及要人申請一並報業務管理部門及分管領導研究批複,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麵形式通知本人。
(八)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複原職務、原級別。
(九)同時受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的,不疊加處分期,執行其中最高項標準。
第十五條 對員工的經濟處罰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員工違紀未達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規定情形的,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二)員工受行政處分的,警告扣薪1000元;記過扣薪3000元;記大過扣薪5000元;降級或撤職扣薪10000元。
(三)員工受黨紀處分的,黨內警告扣薪3000元;黨內嚴重警告扣薪5000元;撤銷黨內職務扣薪10000元;留黨察看扣薪10000元。
(四)員工同時受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的,不重複扣薪,執行其中最高項標準。
第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的規定進行懲罰。
第十七條 對違反安全管理、三重一大、招投標、幹部人事任免、資金管理及其它企業內部各項生產經營管理等規章製度的,按照相關管理製度進行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經濟處罰。
第十八條 員工違紀的,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懲罰:
(一)員工違反考勤製度的
1.塗改考勤記錄或上下班代人或托人簽到的,給予警告處分。
2.塗改考勤記錄或上下班代人或托人簽到,且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的
1.一個月內曠工達3個工作日的,給予警告處分。
2.一個月內曠工達5個工作日,或一年曠工達10個工作日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3.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或累計一年曠工達30個工作日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未親自履行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員工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的
1.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工作秩序的,給予警告處分。
2.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製造偽證予以汙蔑,或者製造事端的,給予警告處分。
3.在工作期間,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集團公司工作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給予記過處分。
4.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嚴重影響工作秩序的,情節嚴重但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四)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
1.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司蒙受經濟損失,經評估價值在5000元至1萬元的,給予警告處分。
2.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司蒙受經濟損失,經評估價值在1萬元至3萬元的,給予記過處分。
3.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司蒙受經濟損失,經評估價值在3萬元至5萬元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經評估價值在5萬元至10萬元的,給予降級處分。
5.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經評估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給予撤職處分。
6.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引起02manbetx.com 並使公司蒙受損失,經評估價值達到玩忽職守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組織或參與非法組織;組織或參與罷工的;散播謠言挑撥勞資雙方關係的
1.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關係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2.參與非法組織的,給予撤職處分。
3.煽動員工罷工或怠工的,給予撤職處分。
4.組織員工罷工或怠工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5.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關係,嚴重影響企業形象的,給予撤職處分。
6.組織非法組織,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泄露公司機密或工作機密的
1.未經批準將集團公司內部的秘密文件泄露,未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
2.未經批準將集團公司內部的秘密文件泄露,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
3.泄漏公司技術、經營機密,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秩序的,但未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處分。
4.泄漏公司技術、經營機密,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秩序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撤職處分。
5.泄漏公司技術、經營機密,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的
1.因個人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且知情不報,企圖蒙混過關的,給予警告處分。
2.損壞、塗改重要文件或弄虛作假,塗改票據報銷的,給予記過處分。
3.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破壞公司形象,使公司聲譽受到嚴重損害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4.員工在應聘時向單位提供虛假的個人資料以及其他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曆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5.員工在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在應聘前曾有吸毒等違法行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其他企業或者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1.未經許可,在集團公司外兼任其他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產品或業務的,給予降級處分。
2.未經許可,在集團公司外兼任其他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產品或業務的,且嚴重影響正常工作或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相關人員財物或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數額在10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處分。
2.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相關人員財物或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數額在1000元至3000元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相關人員財物或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數額在3000元至5000元的,給予降級處分。
4.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相關人員財物或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數額在5000元至10000元的,給予撤職處分。
5.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下,且情節較輕,不構成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
6.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下,且情節較輕,不構成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
(十)損壞公私財物的
1.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經濟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2.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經濟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給予降級處分。
(十一)其他
1.有其他與上述情節程度相當的按上述規定執行。
2.在處分期內,又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九條 員工在工作期間違法犯罪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其被限製人身自由期間,勞動合同自然中止。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二)被判處免於刑事處罰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三)被強製戒毒或行政拘留的,視情形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四)被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給予撤職處分。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緩刑)以上刑罰的,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領導幹部違法違紀或失職瀆職的,在組織調查期間,給予停職處理。調查結束,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受處分致職務、職級有變動的,崗位工資和津貼按新崗位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條 對員工的懲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懲罰的提起;
(二)調查核實;
(三)本人申訴;
(四)討論決定;
(五)批準備案;
(六)通知本人及歸檔;
(七)懲罰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員工的懲罰工作,必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經過一定的程序才可做出決定。員工接到處罰決定後,如有異議,應在10日內提出書麵申訴,並提交到相關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再次落實的情況做出相應處理,但在上級部門未做出改變前,應按原決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嚴重違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工會進行通報和說明,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所規定的相應程序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執行過程中與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不符時,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並及時予以修訂。集團公司其他規定與本條例不符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規定的獎勵不包括員工履行正常的崗位職責所獲得的工資獎金,本條例所規定的罰款不包括員工因工作量考核所扣減的工資獎金。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規定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示期滿之日起實施。公示期為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31日。原xx集人字〔2011〕568號《晉城煤業集團員工獎懲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公司員工獎懲委員會。
xx集團辦公室
2016年3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