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職工內部退養暫行規定
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職工內部退養暫行規定
根據《汾西礦業集團公司深化勞動用工製度改革促進提效降本工作實施方案》(汾煤辦發〔2015〕86號)文件精神,為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實現減員增效,鼓勵富餘職工實行內部退養(以下簡稱內退),為進一步規範各單位內退行為,保障內退職工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定。
一、實行內部退養人員範圍和條件
(一)人員範圍
集團公司在崗職工(包括多經工貿公司大集體職工)均可辦理內退。
(二)內部退養條件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到5年(含5年)的,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二、內部退養人員待遇
(一)內退人員不再執行集團公司薪酬製度,改為發放內退生活費。內退生活費標準:保留工資+年功工資(生活待遇低於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由單位補齊)。
(二)內退人員待遇的調整:遇在職職工工資調整時,內退人員待遇不作調整,遇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進行調整。
(三)內退待遇執行時間:自簽訂《職工內部退養協議書》次月起,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之月止。
(四)內退人員在內退期間,企業連續計算其工齡。
(五)內退人員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並按照各險種有關繳費標準上下限的規定繳納。內退期間按照法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互助金等各項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企業繳納部分企業負擔。
(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單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內退協議終止履行。
(七)內部退養人員職工子女在人才中心登記的具有待分配資格的,集團公司給予優先分配。
(八)本規定下發前已辦理內部退養人員薪酬待遇仍按原辦法執行。
三、辦理程序及日常管理
(一)本人自願,提出書麵申請;
(二)根據申請,經本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審核,行政正職簽字批準。集團公司機關處室人員由機關勞資科或組幹處審核,本處室負責人簽字批準;大集體職工由多經工貿公司審批;
(三)本單位人事、勞資部門組織簽訂《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職工內部退養協議書》,辦理內部退養手續;
(四)內退人員人事關係介紹到本單位勞務市場統一管理;
(五)上報集團公司勞動工資處備案。
四、有關要求
各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及勞務市場要加強對內退人員的管理,建立專門的台帳,對每個人的內退起止時間進行登記,及時發放內退生活費,按時按規定對職工各項保險進行代扣代繳。內退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五、其他事項
(一)股份製公司參照本規定自行製定本單位內部退養辦法,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二)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原《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內部退養暫行規定》(汾煤辦發[2015]446號)同時廢止。
(三)本規定解釋權歸集團公司。
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職工內部退養協議書
甲方(單位):
聯係方式:
乙方(職工):姓名 身份證號:
聯係方式: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職工內部退養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2〕111號)和《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內部退養暫行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根據乙方實際情況,乙方書麵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同意乙方自願選擇內部退養。
二、內部退養期間,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內部退養生活費,標準為:保留工資+年功工資(生活待遇低於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由單位補齊)。
內部退養待遇調整:遇在職職工工資調整時,內退人員待遇不作調整,遇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進行調整。
三、乙方在內部退養期間,甲方連續計算乙方工齡。
四、內部退養期間,甲乙雙方按照法定比例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按乙方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乙方繳納部分由乙方負擔,企業部分由企業負擔,各項社會保險由甲方從乙方內部退養生活費中代扣代繳。乙方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甲方為其辦理退休手續,本協議終止履行,按照退休有關規定執行。
五、內部退養期間,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的各項規章製度,如乙方觸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責任,甲方有權解除乙方勞動合同。
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印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乙方人事檔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印):
甲方負責人(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