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紅山礦業公司作業安全許可管理製度
定義:動火作業指在礦區內(含井下)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鑽、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麵的作業。
(一)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
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為一級動火作業:
(1)井下動火作業;
(2)禁火區域內動火作業;
(3)油罐、油箱、油槽車及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動火作業;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接、切割作業;
(5)比較密閉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動火作業;
(6)堆有大量易燃和可燃物質的場所動火作業;
(7)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8)炸藥庫內動火作業。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均屬二級動火作業:
(1)油庫周邊20米範圍內、炸藥庫周邊100m範圍範圍內動火作業;
(2)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的焊接、切割作業;
(3)小型油箱等容器的動火作業;
(4)在外牆、電梯井、洞孔等部位,垂直穿到底及登高焊接、切割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除一、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所有動火作業均為三級動火作業。
(二)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1.動火作業單位在實施動火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03manbetx 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製危害的措施,製定動火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並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
2.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附表1),落實安全措施;涉及有限空間、高處等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各單位必須根據本單位動火作業的特點,製定應急預案,並配備相關應急裝備和器材,動火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4.動火作業必須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製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8.凡在有可燃物構件設備設施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9.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範圍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範圍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 m,並不得放置在動火點下方、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2.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係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4.在動火作業完成後,現場負責人、動火人及監火人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三)《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審批、管理
進行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職能管理部門向安全環保監督部領取《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並下發各單位,辦理程序為:
1.一級動火作業必須由作業現場負責人逐項如實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連同作業方案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後,報礦業公司保衛科、職能管理部門、安全環保監督部進行審核,最後報礦業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2.二級動火作業必須由作業現場負責人逐項如實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連同作業方案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後,交礦業公司保衛科、職能管理部門審核,交安全環保監督部審批;
3.三級動火作業必須由作業現場負責人逐項如實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連同作業方案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後,交礦業公司保衛科審核,最後報職能管理部門審批,報安全環保監督部備案;
4.《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作業方案一式三份,均須加蓋單位公章,作業單位、職能管理部門、安全環保監督部各存一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