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頂板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礦井必須根據現場實際,對煤層頂底板和巷道圍岩進行分類。采煤工作麵頂板支護設計,應根據我礦或相鄰礦井同煤層的實際礦壓觀測資料,確定支護方式和支護參數,並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結合現場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第二十二條 礦井不得采用剃頭開采及反程序開采;特殊情況需要反程序開采時,必須進行技術論證,編製專門設計,按管理權限報集團公司及上級煤炭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三條 工作麵使用的單體液壓支柱,下井前必須逐棵進行壓力試驗,並有試壓記錄。工作麵不準使用漏液、損壞、失效的支柱,工作麵結束後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的支柱,以及在井下儲存期超過3個月的單柱,必須升井檢修試壓並有試壓記錄,不得直接轉入其它接續工作麵使用。其它支護材料也要保證規格、材質合格。
第二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有適當數量的備用支柱和支護材料,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必須在01manbetx 措施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在開工前、班組長、安監員必須對工作麵的頂板和支護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確認安全後,方準作業人員進入工作麵。工作過程中班組長、安監員及作業人員必須經常認真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壁及支護情況,當發現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措施處理或撤離,待確認安全後方準繼續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采煤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和頂板動態,必須每班進行監測。使用液壓支架時,必須設置並正常使用礦壓在線監測係統,要有專人負責,每天繪製工作麵壓力03manbetx 日報圖表,並由分管領導簽字,原始資料保存完好;使用單體液壓支柱時,對單柱初撐力進行檢測,並設置支護質量檢查記錄表。
第二十七條 工作麵支柱(架)必須支設牢固,迎山有力。綜采工作麵泵站壓力不得低於30MPa。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不得低於11.5MPa,綜采液壓支架不得低於24MPa,並每班安排專人對初撐力進行檢查,發現初撐力不足的,要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底板鬆軟的工作麵單體液壓支柱必須穿柱鞋。柱鞋直徑要根據底板比壓及工作麵支護強度進行計算,柱鞋材質必須滿足要求,控製支柱鑽底量不得大於100mm。
第二十九條 工作麵煤壁要平直,傘簷超過規定要及時處理。煤壁鬆軟易出現片幫時,要有防止片幫的措施。
第三十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按01manbetx 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作業人員必須在有可靠支護的掩護下作業。嚴禁在空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複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柱時,必須先支好臨時支柱。
第三十一條 工作麵不準隨意留頂煤或底煤,對因地質構造或其它原因需要留頂煤或底煤時,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及時移架,空頂距離超過作業01manbetx 規定時,不得繼續采煤作業。
第三十三條 采煤工作麵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01manbetx 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麵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麵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麵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回柱前,要檢查作業地點支柱是否齊全、牢固,特殊支護是否符合規定,後退路是否暢通,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回柱工作。
第三十五條 回柱時必須使用長柄工具,並嚴格執行“回柱八大要領”。當頂板來壓或遇到其他險情時,要暫時停止回柱,撤離到安全地點,待險情排除後方可繼續回撤。
第三十六條 在回柱過程中如發生因矸石冒落推倒支柱或柱、梁被矸石掩埋的情況時,要先控製和維護好附近頂板後方可扒取柱、梁。
第三十七條 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帶壓移架。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第三十九條 嚴格控製采高,嚴禁采高大於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於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且支架立柱伸縮餘量符合規定。
第四十條 支架出現咬架、擠架、倒架時,要及時進行處理,並有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一條 拉移端頭支架前,應首先按標準維護好端頭頂板,在所有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移架。
第四十二條 工作麵來壓期間,放頂煤工作麵必須嚴格控製放煤量,防止頂板垮落對支架造成衝擊。
第四十三條 處理工作麵冒頂時,要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跟班隊長、班組長、安監員必須現場盯靠指揮,確保安全。
第二節 工作麵安裝和撤出
第四十四條 工作麵安裝前,要認真檢查上下兩巷和切眼的頂板支護情況,對損壞、失效的支護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工作麵安裝撤出前必須由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組織技術、調度、機電、通防、運輸、安監、施工區隊等有關單位共同進行現場會診確認,並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六條 綜采工作麵新安支架必須接頂嚴密,初撐力達到標準規定,超高地段必須用合格材料足頂。
第四十七條 新工作麵投產前,必須由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組織技術、調度、機電、通防、運輸、安監等單位和接產區隊共同進行驗收,合格後方準正式投產。
第四十八條 綜采工作麵撤麵造條件要保證合理的出架空間,頂幫必須使用錨網索支護或其他有效方式支護。
第三節 特殊時期頂板管理
第四十九條 工作麵開麵、初次放頂要編製專門措施,並成立初次放頂管理小組,負責初次放頂的安全工作;調度室要設置工作麵初次放頂管理台帳,及時調度工作麵推進度、頂板變化及初次放頂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五十條 當頂板堅硬,采空區懸頂麵積超過規定不垮落或緩慢下沉時,應采取強製放頂或加強支護措施,其方式和方法要在規程措施中具體規定。
第五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遇斷層、淋水、破碎帶、過老巷、過冒頂區、壓力集中區、頂底板鬆軟、煤層傾角發生較大變化、托放偽頂開采等情況時,必須根據現場情況及時編製可靠的專項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五十二條 綜采工作麵兩端頭要使用端頭支架,當端頭支架和巷道幫之間距離超過規定時,要使用單體支柱配合鉸接頂梁控製頂板。
第五十三條 傾角大於15°的采煤工作麵,支柱(架)應有防倒防滑措施。
第四節 上、下出口順槽支護
第五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上、下出口兩順槽必須進行超前支護,支護長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五十五條 順槽超前支護采用超前液壓支架組支護時,要根據工作麵礦壓觀測資料,合理確定支架組參數,推移步距應在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五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兩端頭支護與安全出口巷道支護的距離不得大於0.5m。
第五十七條 兩順槽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現有支護失效、巷道變形、漏頂片幫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
第五十八條 兩順槽支架應與放頂線對齊;刮板輸送機頭、機尾處,在確保機頭與轉載機正常搭接情況下,允許拖後一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