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東礦業服務公司庫房管理辦法
神東礦業服務公司庫房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庫房管理,提高庫房管理質量,依據國家及上級公司對庫房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礦業服務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單位要根據生產、服務需要和環境條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庫房。
第三條本辦法中所指的庫房管理包括物資保管、出庫、盤點、登記造冊等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礦業公司各類庫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供應部是各單位庫房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庫房管理具體業務的指導、協調與監管等工作。
第六條經營管理部負責各單位庫存物資的調配、庫存數量的管控、盤點、核算等工作。
第七條各基層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的物資保管、保養、領用、發放、庫存盤點、出入庫辦理及庫房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物資儲存與保管
第八條嚴格執行原材料進貨索證製度(產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防偽標識、產地證明等證件),對不符合證件要求的產品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庫管人員有責任拒收入庫。
第九條 物資入庫後,庫管人員應及時編寫貨號,編製入庫檔案,包括說明書、技術圖紙、資料、質量證明書等。
第十條 物資儲存本著“安全可靠、作業方便、通風良好”的原則,合理安排貨位和規定地距、牆距、貨距、頂距、架距、作業通道(即牆距0.3米、地距0.1米、貨距0.5米、頂距0.5米、架距0.6米、小作業通道0.8米、大作業通道1.5米)。
第十一條 物資儲存原則上應以物資的屬性、特點和用途劃區存放,做到科學分類、合理碼放、過目見數、作業和盤點方便、貨號明顯、成行成列、文明整齊。
第十二條庫房物資必須按類別管理並建立物資管理台帳,台帳做到入庫、出庫、庫存日清日結。按類別及物資性能整理上架(台)存放,吊掛貨位卡,做到帳、卡、物、資金四相符。
第十三條 庫房物資要建立健全物料標記、物料卡並置於明顯位置。物料卡上應載明物資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產地或廠商、有效期限等。
第十四條庫管人員要對庫房物資及台帳負責,單據及隨貨資料等要妥善保管,台帳帳麵清晰幹淨。倉庫必須嚴格按“四號定位”、“五五擺放”保管材料、配件。
(一) “四號定位”,標誌牌明顯,帳、卡、架定位一致。
(二) “五五擺放”,根據物資的形狀、性能、特點、數量、重量合理擺放,必須做到穩固、定量、整潔、方便和安全。
(三) 不便於“五五擺放”的物資也要存放整齊美觀,橫豎一條線。
第十五條保管物資要根據其自然屬性,考慮儲存的場所和保管常識處理,加強保管措施,達到“十不”要求(即不鏽、不潮、不凍、不蛀、不黴、不腐、不變、不漏、不爆、不壞),確保物資不發生保管責任損失。同類物資堆放,要考慮先進先出,發貨方便,留有回旋餘地。
第十六條未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庫存物資不準擅自借出,總成物資不準拆件零發。
第十七條 化工產品、易燃易爆、有毒物資要同庫分隔,專櫃存放,危險物品單獨存放,符合安全規定;橡膠塑料密封件應存放在專用庫,溫度保持在5-25攝氏度,相對濕度在50-70%;精密、易碎及貴重物資要輕拿輕放,嚴禁擠壓、碰撞、倒置,做到妥善保存。
第十八條 食品庫房杜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第十九條 每月到貨已辦理出庫手續但未消耗的物資,必須建立物資庫存明細備查簿,其庫房必須嚴格按照帳內物資管理,並登記上報,不準瞞報、不報。
第二十條拆舊物資、報廢物資和暫存物資等應依照其使用特性單獨劃分專區分類碼放後建帳、建卡,並建立月度報表製度;“三防”物資要經常檢查庫存狀態,保證做到狀態完好,附件齊全。
第二十一條 保持庫房內外衛生清潔,做到“五淨”(即地麵、牆壁、門窗、貨架和貨物的潔淨)、“五無”(即無灰塵雜草雜物、無蟲鼠害、無蛛網、無積水、無汙垢)、“三條線”(即物資堆碼一條線、貨架擺放一條線、標簽懸掛一條線),並確保通道暢通無阻。
第二十二條 庫房內應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鐵鍬、沙袋、沙箱等。
第四章 物資出庫與盤點
第二十三條物資出庫按“先進先出、後進後出、憑證發貨”的原則。特別是對於易變質、易破損、易腐蝕、機能易退化老化的物資必須堅持“先進先出”原則出庫。
第二十四條 物資出庫本著“厲行節約,杜絕浪費”的原則,實行以舊換新。
第二十五條物資出庫時,必須嚴格檢查和核對領用單和審批手續。物資出庫後應及時登記入賬,並整理有關憑證資料。
第二十六條物資出庫必須嚴格按工單進行,嚴禁白條出庫。出庫單應注明材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零部件名稱或材料用途等項目,並有庫管人員和領料人員共同簽字。
第二十七條領料人員不準隨便進入庫房,笨重物資必須經保管員批準,方可進庫領取。非本庫工作人員未經保管人員準許,不準隨便進入庫房。
第二十八條庫存物資要實行定期盤點製度,認真盤點。每月至少盤點一次。
第二十九條盤點庫存物資時單位主管領導必須參加,單位核算員必須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盤點,相關人員簽字手續必須齊全、有效。
第三十條每次盤點庫存物資發現問題要詳細登記,查明盈虧等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經盤點確認屬於庫存積壓或需要報廢的物資應及時上報經營管理部統一調配或鑒定處理。經營管理部依據各單位盤點表定期對庫存物資進行抽查。
第五章 庫管員工作紀律及要求
第三十二條 庫管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做好物資材料的建帳、建卡工作,做到帳物相符、憑據齊全。
第三十三條 嚴禁不合格物資入庫,如因工作馬虎,將不合格物資混入庫房且投入使用出現問題,將追究庫管人員的失職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按規定辦理入庫、出庫手續而造成物資短缺、規格或質量不符合要求及賬實不符的,保管人員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 對貪圖方便,違反物資出庫原則造成物資失效、黴變、大料小用、優料劣用以及差錯等損失,庫管人員負經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庫管人員要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對無效憑證或審批手續不完善的出、入庫作業請求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相關領導反映。
第三十七條 庫管人員要妥善保管出入庫憑單和有關報表、賬簿,不得丟失。
第三十八條 庫房物資如有損失、貶值、報廢、盤盈、盤虧等,庫管人員不得采取“盤盈多出,盤虧克扣”的違紀做法。
第三十九條 庫管人員負責監督做好安全文明裝卸、搬運工作,保證物資完整無損。
第四十條 庫管人員要做好庫房的安全、防火和衛生保潔工作,確保庫房和物資完整,庫容整潔。
第四十一條 庫管人員負責對庫房所使用的工具、設施設備的維護與管理,並在庫房中應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等消防設備。
第四十二條 庫管人員要做到四檢查,即上班必須檢查庫房門鎖有無異常,物品有無丟失;下班檢查是否已鎖門、拉閘、斷電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安全隱患;經常檢查庫內溫度、濕度,保持通風;檢查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特殊物資是否單獨存儲、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條 庫管人員調動工作時,須辦理交接手續,並由上級有關部門監交。交接手續辦妥之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第四十四條 庫房工作紀律:
(一) 嚴禁在庫房內吸煙、動用明火。
(二) 嚴禁酒後上班。
(三)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房。
(四) 嚴禁隨意塗更改賬目。
(五) 嚴禁在庫房內堆放雜物和存放私人物品。
(六) 嚴禁私領、私分庫房物品。
(七) 嚴禁隨意動用庫房的消防器材。
(八) 嚴禁在庫房內私拉亂接電源、電線等。
第四十五條庫房管理日常考核見下表。
序號 | 考核內容 | 獎罰標準 |
1 | 未按庫房要求分類存放或擺放物資。 | 每發現一次處罰庫管人員50元。 |
2 | 對到貨不清或有明顯質量問題的物資已入庫。 | 每發現一次處罰庫管人員100元。 |
3 | 物資入庫後在三個工作日內未及時錄入台賬或入庫手續不齊全。 | 每發現一次處罰庫管人員50元。 |
4 | 物資入庫後,與驗收單、材料帳上所列物資的品名、規格型號等不相符。 | 每發現一次處罰庫管人員100元。 |
5 | 庫房內無消防設施或消防設施不齊全。 | 每發現一次處罰單位500元,處罰庫管人員50元。 |
6 | 庫房內存放有不應該存放的其他物資。 | 每發現一次處罰庫管人員100元。 |
7 | 庫房管理不嚴,庫房暴露,且庫管人員不在現場。 | 每發現一次處罰庫管人員100元。 |
8 | 庫房管理不當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 | 每發現一次處罰單位500元,處罰庫管人員100元。 |
9 | 庫房物資因庫管人員人為因素損壞或丟失。 | 由庫管人員等價賠償。 |
10 | 未按規定和要求對庫房物資進行盤點,且無盤點記錄表。 | 每發現一次處罰單位500元,處罰庫管人員100元。 |
11 | 屬於計量、計重物資,物資到貨後未及時進行計量、稱重,且無登記記錄。 | 每發現一次處罰庫管人員50元。 |
12 | 對出庫物資審核審批流程不齊全,未按先入先出的原則發放物資。 | 每發現一次處罰庫管人員100元。 |
13 | 對出庫物資未及時準確登記賬目,未做到日清日結。 | 每發現一次處罰庫管人員100元。 |
14 | 未經許可擅自外借本庫物資的。 | 每發現一次處罰庫管人員100元,並按外借物資金額由庫管人員等價賠償。 |
15 | 對庫存物資無正當手續私自動用。 | 由庫管人員承擔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者,按盜竊公司財物處理,承擔法律責任。 |
16 | 對庫房物資台賬和原始憑證保管不當,私自塗改,撕毀和丟失。 | 每發現一次處罰庫管人員200元。 |
17 | 屬於以舊換新的物資材料未實施以舊換新,以及對廢舊材料、報廢物資未及時回收。 | 每發現一次處罰單位800元,處罰庫管人員100元。 |
18 | 對已辦理出庫手續但未消耗的物資,未按照帳內物資管理,瞞報或不報的。 | 每發現一次處罰單位1000元,處罰庫管人員200元。 |
19 | 物資擺放不整齊,庫區雜亂無章,環境髒亂差。 | 每發現一次處罰庫管人員50元。 |
20 | 庫管人員違反庫房工作紀律。 | 每發現一次處罰庫管人員50元。 |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礦業公司供應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