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其與用人單位是否仍然是勞動合同關係?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6-03-23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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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2008年9月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即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勞動者主體資格的喪失,到底是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條件還是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為條件,後是否就不能存續勞動關係,司法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爭議。一般情形下,主要看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員工是否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及原用人單位是否為員工辦理了退工退休手續,若原用人單位已經辦理退工退休手續的,員工繼續繼續工作將被視為勞務關係處理,否則存在被認定為勞動關係的可能性(尤其是在發生工傷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