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處置煤炭僵屍企業的探索
作者係中國能源研究會高級研究員、中國煤炭報、中國煤炭網特邀撰稿人
2016年2月1日國務院以國發〔2016〕7號發布“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意見”中強調“引導地方綜合運用兼並重組、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等方式,加快處置“僵屍企業”,實現市場出清。”
那麼,到底什麼是“僵屍企業”呢?
經濟學家彼得·科伊提出:僵屍企業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就是指那些無望恢複生氣,但由於獲得放貸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於倒閉的負債企業。
中國有學者給出了量化指標:那些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每股收益連續三年為負數的公司,都可以稱為標準的“僵屍企業”。還有人形容僵屍企業是,不賺錢、高負債、吃補貼,靠吸食社會資源度日的企業。
我國官方表述和業內解讀是:僵屍企業是沒有競爭力和盈利能力,低效占用資源,特別是依靠財政“輸血”、銀行貸款存活,持續虧損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的企業。
總體看,僵屍企業具備以下三個特點:一是企業自身己喪失盈利的能力,長期隻能靠政府補貼或靠銀行續貸“輸血”生存;二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雖然幾近停滯,但仍有一定的產能,還在參與行業市場競爭;三是企業不具備真正的市場功能,其存在已沒有社會價值意義。
僵屍企業存在哪些危害性?
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僵屍企業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日益凸顯。有人曾做過如下03manbetx :
(一)“無功受祿”。無經濟效益卻占用大量資源,降低資源配置效率。盡管僵屍企業無效益,卻依然占有大量的土地、資本、能源、勞動力等資源,導致資源無法向收益更高的部門流動,造成了嚴重的資源浪費。
(二)“尋釁滋事”。無競爭實力卻擾亂市場秩序,並以穩定為借口占據社會資金。如前些年鋼鐵價格飄紅,一些僵屍企業就“死灰複燃”,導致行業產能過剩加重、利潤下降加速、研發投入不足,阻礙了新技術、新產業的培育成長。
(三)“蟻穴潰堤”。無償債能力卻吸納大量企業拆借與銀行貸款,易引發金融風險。僵屍企業往往背負大量負債,而且有時涉及民間借貸,關係到當地眾多企業的資金鏈安全。而且,一些銀行為了避免企業破產、呆賬變壞賬,也不得不一次次續貸。僵屍企業處置不及時、不合理,會導致銀行不良資產增加。
工信部副部長馮飛說:一些地方出於社會穩定等考慮,為了維持僵屍企業存在,持續為僵屍企業輸血,導致不公平競爭,甚至可能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僵屍企業”的大量存在,阻礙了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也增加了宏觀經濟運行風險。“僵屍企業”經濟效益低下,卻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資本、能源、勞動力等資源,導致資源無法向收益更高的部門流動,造成了嚴重的資源浪費。可以說,“僵屍企業”不退出,產能過剩矛盾就不能根本化解,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就難以實現。由於大量資金被“僵屍企業”占據,一些銀行為降低風險,全麵收緊貸款,而另一些真正具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卻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如任此局麵持續發展,將有可能引發係統性風險。
在處置僵屍企業上,我國采取了哪些措施?
(一)並購重組。並購重組是一次性整體解決僵屍企業問題的重要方式。采取並購重組來解決僵屍企業問題的前提是,僵屍企業現有資產和資源仍具有一定價值,而且對並購主體來說存在有進行資源與資產整合以提升企業經營效益的空間。對並購主體來說,通過低成本的並購,獲得了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源或資產;對僵屍企業來說,通過並入並購主體成為其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妥善解決員工安置問題的基礎上,可以有效解決原來的經營困難問題。
(二)托管經營。所謂托管,是指企業所有者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由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並能夠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償經營,以明晰企業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責權利關係的一種經營方式。也就是通過契約形式,受托方有條件地接受管理和經營委托方的資產,以有效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托管經營通過“外在於”企業的經營者投入一定數量的啟動資金,並把有效的經營機製、科學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優質品牌等引入企業,對企業實施有效管理。同時,托管經營過程中受托方憑借自身的管理和資金優勢獲取一定的經濟回報。
(三)扶持發展。針對那些因為突發性問題而陷入經營困境,但其資產質量較好,市場前景明朗的企業,采取幫扶措施,幫助企業重新煥發發展活力,以發展實現自我脫困。對這類具備自我發展脫困的企業來說,所需要的就是為他們止血和輸血。
(四)破產退出。目前看,無法持續經營的僵屍企業往往采取如下四種方式退出市場。第一,直接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請注銷企業,但前提條件是企業股東必須作出企業無債務的承諾。第二,企業債務纏身、經營困難,又長期不履行年檢等義務,被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三,企業既不申請注銷,也未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而是選擇了一種極端的方法,企業經營者“跑路”逃廢債務。第四,通過司法程序破產退出,包括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
煤炭僵屍企業浴火重生的途徑及策略是哪些?
要根據各個煤炭僵屍企業的具體實際情況,明確不同的處置(重生)的途徑和策略。
一是分類施策。通過“四個一批”來解決煤炭僵屍企業問題:一要加強管理提升一批,拓展營利空間;二要通過技術改造提升一批,推動產業的轉型來使得它能夠走入正常的發展軌道;三要通過兼並重組一批,通過與其他企業合作重組、協同,形成新的活力;四要對於扭虧無望的企業,要關閉退出。
二是一企一策。處置“僵屍企業”要鼓勵煤炭企業自身的“首創精神”,發動廣大員工開展為“自救重生”獻計獻策活動,鼓勵“企業大膽探索”、“充分發揮首創精神”,激發其改革的積極性、再次創新的激情和創新發展的智慧。注重用市場化的手段和方法來推動創新,倒逼僵屍企業尋找新的分拆、攺製創業發展的新途徑和新方法,特別要運用國家關於混合所有製改革的政策,注重發揮人才作用,尤其對科技骨幹和經營管理骨幹人員探索實施股權和分紅權激勵。
對於處置僵屍企業過程中的難點問題,我們怎麼辦?
資產(負債)和人員分流安置是處置僵屍企業過程中的兩大難點。
(一)資產(負債)處理問題。僵屍企業的難點之處就是資產和債務妥善處置問題。原則上應根據不同企業資產狀況實施不同處置方法:
一是政府可通過設立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用於幫助發展基礎好、主營業務穩定,因履行對外擔保義務而引發資金鏈斷裂,或因融資餘額較大、在多家銀行融資、擔保鏈複雜、易引發連鎖反應、對行業及龍頭企業生產影響較大的企業,幫助其解決到期銀行貸款轉貸資金周轉困難,避免因轉貸導致資金鏈斷裂,穩定企業生產經營秩序。
二是支持企業引入發債、保險、租賃等中長期債權資金,或通過風投、創投等風險投資機構和各類產業基金等增加股權資金投入,有條件的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降低對銀行“間接融資”的依賴,解決企業發展麵臨的資金瓶頸。
三是地方政府介入,幫助清理企業間應收賬款(俗稱“三角債”),或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幫助企業壓縮庫存,盤活存量資金。
四是對於企業雖扭虧無望,但有形或無形資產仍具有較高市場價值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產權轉讓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
五是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通過關閉破產方式予以“出清。
六是政府對僵屍企業適當采取“止血”措施。如采取包括臨時性、適當減免僵屍企業稅收,暫緩征繳或適當減免僵屍企業五險一金費用,減免僵屍企業利息或暫緩還本付息,減免僵屍企業各類費用征收。
七是銀行業實施差別化信貸政策。根據不同類型企業,銀行信貸政策應該區別對待:對於仍然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企業,要繼續給予資金支持;對能夠進行產業整合的企業,采取包括定向開展並購貸款等方式給予支持;對於落後產能、違規產能企業及高汙染型企業,要嚴禁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
(二)職工分流安置問題。做好職工的安置是平穩處置僵屍企業的關鍵之舉,據有關部門預計煤炭係統去產能和處置僵屍企業涉及分流安置人員約有130萬人。為此,國務院近期從職工安置的原則、安置的渠道及工作的要求等方麵作出一係列部署,提出處置“僵屍企業”要多重組、少破產,並確保社會穩定。對失業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對就業困難人員通過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等給予再就業幫扶。人員分流安置的具體渠道和方式,國家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企業自身安置。鼓勵企業挖掘現有潛力,在本企業內部來安置職工,也就是說企業依靠現有的場地、設施、技術開辟新的就業崗位,能讓分流出來的職工在本企業繼續就業。
二是促進轉崗就業創業。對需要離開本企業的職工,國家及企業啟動就業扶持計劃,在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方麵采取一係列措施,打出組合拳,幫助職工能夠盡快就業和創業。
三是內部退養。對符合條件的實行內部退養,也就是說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職工本人自願,企業同意,可以實行內部退養。
四是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對不能實行市場就業的困難職工,政府將開辟公益性崗位進行托底安置。在這個過程中,在資金、政策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會給予支持。中央財政將拿出1000個億,是獎補資金,主要用於職工的安置。同時,國家的失業保險和就業專項資金對其中符合規定條件的也要予以相應支持。在這個過程中,國家還會妥善做好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等相關工作。
五是民主參與安置。每個僵屍企業職工安置的方案一定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職工不能被動的接受安置,而且職工要積極主動的參與討論安置。(注:本文內容參考和借用了部分媒體信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