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釋義解讀要點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用人單位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本條是關於廠務公開立法宗旨和目的的規定。
《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立法的宗旨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規範企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行為,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立法目的不僅僅是公開,更重要的是吸收和組織廣大職工參與企事業單位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其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麵:
(一)《條例》的製定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要求的需要。隨著廠務公開在國有企業和非公有製企業中推行,製度得以確立,內容日漸豐富,製度建設逐步完善,成為廣大職工群眾廣泛參與的基層民主實踐活動,寫入黨的十七大報告。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社會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為我們今後一個時期深化創新廠務公開工作指明了方向,為紮實做好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適應全麵深化改革的新任務,深入開展“公開解難題、民主促發展”主題活動,提高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質量和水平,團結動員廣大職工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國夢做出新的更大貢獻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條例》的製定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當前在一些企業特別是非公有製企業出現的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與企業民主管理、廠務公開民主監督機製不健全有很大關係,影響了職工隊伍的穩定。因此,製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的規範廠務公開的地方性法規,依法規範企事業單位的行為,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顯得尤為迫切。
(三)《條例》的製定是規範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行為,加強法製化建設的需要。健全法律體係、確保有法可依,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基本前提,目前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備。我省在推進廠務公開民主法製化建設中,積累了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為廠務公開上升到法製軌道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這是我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為全麵深化改革的重要舉措,為實現全省經濟社會平穩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企業改革、改製方案,企業擔保、大額資金使用,社會保障基金繳納、涉及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密切相關的問題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這些新增加的內容,是在深化改革中新出現的深層次問題,是長期以來廣大職工密切關注、迫切想知道的問題。如本條規定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公有製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應公開工資、獎金、職務消費和兼職情況以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企業的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等都要向職工公開既是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明確要求,也是廣大職工的強烈願望。15年來,我省在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實踐中基層創造了很多好經驗、好辦法,對於推進廠務公開製度發揮了重要作用。如職代會預審預告製、職代會無記名投票製、職代會質量評估製,職工代表競選製、職工代表述職製、職工評議職工代表製、職工代表信息反饋製、職工代表巡視製、職工代表議事製、職工代表證製等;還借鑒運用了ISO9000質量管理模式,建立廠務公開民主管理質量體係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廠務公開製度,為鞏固、深化和發展廠務公開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處理好廠務公開內容與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關係。一是廠務公開有關企業重大決策問題、生產經營管理方麵的重要問題,其中較多的屬於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建議權的範圍。二是職工代表大會不是僅僅提出意見和建議,而是必須通過廠務公開聽取職工意見,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不應實施。
第九條 非公有製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一)訂立、履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情況,執行工資指導線情況;(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四)職工培訓計劃,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安全02manbetx.com 發生情況及其處理結果;(五)評選先進和推薦勞動模範的條件、數量和結果;(六)工會與單位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經過協商同意公開的事項;(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本條是關於非公有製企業公開內容的規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賦予了非公有製企業職工的基本權利。《憲法》、《勞動法》、《公司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山東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非公有製企業的民主管理做了不同程度的規定,勞動者都享有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並賦予了非公有製企業職工的基本權利。《山東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在適用範圍方麵,已突破了原來僅限於國有企業的局限,覆蓋包括非公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全省已有相當數量的非公有製企業實行了這一製度。
(二)本條的製定突出了國家法律法規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現階段,由於非公有製企業在性質、特點、經營管理、運作方式等方麵存在著諸多差別,職代會職權廠務公開的內容不必設得太多,重在管用。職代會職權僅限於《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等賦予勞動者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上(經濟利益的協商權、履行集體合同的監督權)。廠務公開形式的創新。
第十一條 廠務公開工作應當按照製定方案、征求意見、審查審批、實施公開、監督檢查、限期整改、通報情況和歸檔管理的程序組織實施。
本條是關於廠務公開工作程序的規定。
(一)本條製定廠務公開工作程序的依據。《山東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檢查、獎懲以及檔案管理製度。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經貿委、省監察廳、省總工會《山東省企業實施廠務公開意見》對廠務公開提出擬定方案、審查把關、規範步驟、反饋信息、實施整改、監督檢查六個工作程序的規定。
(二)本條對廠務公開程序操作的規定。廠務公開的主要工作程序是製定方案、征求意見、審查審批、實施公開、監督檢查、限期整改、通報情況、建立檔案。
(三)本條對廠務公開工作及時公開的要求。在實施廠務公開過程中,一是凡經職代會公開的事項,要及時通過各種渠道及時征集職工群眾的意見建議。二是凡是由有關部門擬定的方案,要按01manbetx 、製度及時公開。三是凡是需整改的公開事項,有關部門製定措施,要抓緊時間整改。四是凡是難以解決或需要條件成熟後再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向職工做出解釋和說明,以得到職工的諒解和支持。
第十二條 廠務公開的時限,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執行:(一)階段性與年度性、專項性與綜合性公開的事項定期公開;(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重大事項辦理過程與結果隨時公開;(三)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臨時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應當將會議的議程和相關事項於召開會議七日前向職工公開,會議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於閉會後的三日內公開。前款規定的公開時限不得少於十五日。本條例規定的廠務公開事項,前兩款對其公開時限未作規定,單位章程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條是關於廠務公開時限的規定。
(一)本條製定廠務公開時限的依據。主要依據了《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山東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山東省實施〈企業法〉加強民主管理辦法》和《山東省企業實施廠務公開意見》規定,職代會召開7-15日前將會議的議題通知職工代表。職代會決定的事項閉會後7日內公布。
(二)本條第三款是對職工代表大會或臨時職工代表大會公開時限的規定。本條規定將廠務公開的時限與職代會公布的時限基本相一致,便於操作和工作的開展。一是通過下發報告草案或召開廠情發布會等方式,將會議的議程和相關事項在職代會召開7日前向職工公開。二是職工代表根據預先公布的預案,向本選區職工傳達議案內容,搜集意見建議。三是企業行政方和工會應根據議案的內容,及時為職工代表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本條對廠務公開時限作出了新的規定。吸收了法律法規條款和我省企事業單位的經驗和做法,作出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臨時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閉會後3日內公開的規定,目的是增強廠務公開的實效性,提高工作效率。按照這一規定,企事業單位有關改革、改製等重大事項的會議議題,通知職工代表的天數可再適當提前。注意的問題,職代會閉會期間通過公開欄、內部信息網絡、牆報等形式公布時間不得少於15日。企事業單位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對公開整改的事項和向職工群眾反饋的意見和建議,要在15日至30日內給予答複或者說明。
第十三條 單位實行廠務公開,應當設立意見箱、監督電話和其他信息平台,接受職工投訴、舉報,征求、了解職工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本條是關於廠務公開監督與反饋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廠務公開要建立健全監督機製。廠務公開要取得成效,必須建立有效的監督機製,是落實責任製的關鍵。企事業單位應成立由紀檢、工會有關人員和職工代表組成的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檢查廠務公開內容是否真實、全麵,公開是否及時,程序是否符合規定,職工反映的意見是否得到落實,並組織職工對廠務公開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並製定廠務公開的監督檢查辦法,形成製約和激勵機製。
(二)本條規定廠務公開要建立收集預案製度。收集預案是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監督小組的重要工作。應根據現階段本單位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黨風廉政情況,要及時收集、整理、彙總。其主要內容有企事業改革發展重大事項的公開預案、涉及職工切身利益方麵的預案、黨風廉政建設方麵的預案等。根據公開內容、確定應采取的公開形式,使職工對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更加支持和滿意。
(三)本條規定建立廠務公開信息反饋係統。廠務公開內容涉及到勞資、安全、財務、後勤、黨務、工會等部門,要建立信息員隊伍、建立信息係統、健全信息工作製度,及時收集和征求來自各個方麵的意見和建議,將已公開的內容或事項及時反饋職工群眾。
第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實行廠務公開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公有製企業,下列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並由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一)民主評議本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述職、述廉情況;(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三)職工福利費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四)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本條是關於廠務公開報告製度的規定。
(一)本條製定廠務公開事項每年至少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的依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製度的通知》規定,認真落實職代會的各項職權。要通過實行廠務公開,進一步完善職代會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製度,堅持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情況、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等企業重要事項向職代會報告製度。建立定期報告製度。企業法人代表必須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廠務公開工作,接受職工代表的監督,並將此內容作為黨員民主生活會、領導幹部述職和年度總結的重要內容。
(二)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條例》規定的職代會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應召開臨時會議。職代會臨時會議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性等同於定期召開的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是審議決定企業所遇到的急待解決的重大問題,在會議的程序上與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的程序可有所不同,但其審議表決的程序及所通過的決議、決定的效用和權威性,與正式會議相同。
(三)本條第二款是對民主評議本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述職、述廉情況的規定。民主評議和建議獎懲幹部,是職工代表大會的一項主要職權,也是實現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領導人員民主監督的一種有效措施。職代會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應嚴格履行民主程序。在企業黨委領導下,成立由企業黨委、紀檢、行政、工會等各方麵負責人組成的民主評議領導小組。由職工代表、企業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工會組成的職代會評議企業領導人員專門小組,負責製定評議方案和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民主評議幹部的內容應從幹部的“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麵進行,以評議工作實績為主。民主評議幹部的一般程序是製定民主評議幹部的方案、做好思想發動工作、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正式會議,企業領導人員作述職報告、無計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評議、彙總情況、調查核實、召開民主生活會、製定整改措施、向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反饋。
第十五條 單位對職工或者職工代表針對廠務公開重大事項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采納;需要整改的,應當製定整改措施,並將采納、整改情況予以公開。
本條關於廠務公開事項整改的規定。
(一)本條對采納職工合理意見和建議的規定。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經貿委、省總工會聯合製發的《關於在全省推行廠務公開製度的通知》魯紀發(1999)10號文件規定,對職工群眾反映的意見和建議,企業要及時進行研究與03manbetx ,凡是能夠或創造條件解決的問題,要盡快製定措施認真整改,對一時難以解決或條件不成熟的要作出解釋和說明,取得職工群眾的諒解和支持,保證廠務公開的效果。因此,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認真聽取廣大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對於意見和建議的聽取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通過書麵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又可以利用網絡等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本條規定如何理解廠務公開的重大事項。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其他公有製企業和非公有製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公開事項都有明確規定。不是所有規定的事項都是廠務公開重大事項,應當具體問題具體03manbetx ,不能夠武斷地說哪些事項就是重大事項,哪些就不是重大事項。廠務公開重大事項的提出應經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對於重大事項的理解要具體問題,具體03manbetx ,找準問題的關鍵,才能更好地解決問題。
(三)本條對公開整改事項要製定措施,並公開的規定。針對職工群眾對廠務公開重大事項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需要整改的內容,本單位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要認真加以03manbetx 、整理、歸類、將整改處理意見予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單位監督檢查小組要定期不定期對整改情況檢查,並通過各種公開形式通報重大事項公開整改進度情況。
第十六條 單位和各級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廠務公開檢查考核製度。廠務公開檢查考核應當采取單位內部檢查考核,設區的市、縣(市、區)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隨機檢查考核,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抽查考核的方式組織實施。對廠務公開隨機檢查和抽查考核發現的問題,本單位應當製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對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本條是關於廠務公開檢查考核製度的規定。
考核驗收是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是檢驗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成效的有效手段,是表彰先進、督促後進、發現解決問題,推動工作全麵發展的必要措施。《山東省企業廠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對全省廠務公開工作的考核標準、考核步驟和考核要求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一是製定了領導重視、規範運作、發揮職代會作用、推動企業改革發展、促進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五條標準。二明確了廠務公開工作考核采取自查、普查、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三是規範了廠務公開考核驗收工作的範圍、標準和方式。如考核驗收的標準,是職工認可不認可、擁護不擁護、滿意不滿意,共性的標準應為實施廠務公開民主管理製度的單位所共同遵循。
本次立法明確規定了對廠務公開隨機檢查和抽查考核發現的問題,本單位應當製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對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給予通報批評。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考核驗收原則上每2年進行一次。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查證屬實的,依法處理。
本條是廠務公開舉報與投訴及處理的規定。
舉報和投訴的權利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對於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依法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舉報和投訴的受理單位主要是各級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
縣級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派人到相關單位調查了解事實,對於投訴或者舉報屬實的,應當告知企業及時整改,並做好跟蹤監督工作,確保整改到位;對於舉報不實的,隻要舉報人不是屬於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的,應當做好說服和教育工作,不要打擊群眾的積極性。
第十八條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取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責任人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和榮譽稱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一)不建立、不實行廠務公開製度的;(二)不依法公開或者弄虛作假的;(三)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不提交的;(四)對整改事項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五)違法與職工代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打擊報複職工代表的;(六)打擊、報複舉報人、控告人和在廠務公開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的;(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本條關於廠務公開法律責任的規定。
法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違法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即因違法行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應製裁。 本條是對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如何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從以下三個方麵理解:一是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承擔責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二是違反本條例,依法予以追究這一法律責任的機關有兩個。縣級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對企事業單位廠務公開工作負有領導和監督抽查的責任,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一定範圍內予以公布,並責令限期改正。當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取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責任人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和榮譽稱號。由於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是多部門組成的協調領導小組,沒有實際處罰的權力。如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三是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違反本條規定的七種情形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本條關於對違反條例工作人員處理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是具體實施各項法律法規的職能部門,當其違反本條例,不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裏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是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行政機關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對違反本條例的,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主管機關主要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和監察機關。
本條規定的處理方式是批評教育和處分。當批評教育起不到相應作用或者事情的性質嚴重時,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分。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處分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嚴重妨礙廠務公開的行為,有關部門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有關部門自接到督促處理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處理並作出答複;逾期不處理又不答複的,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應當建議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本條關於廠務公開督促處理建議書的特別規定。
本條從法律上賦予了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一定的法律責任和監督權利,從法律上講,屬於創設性條款。是針對政府有關部門不作為和亂作為行為所作出的規定。
本條規定,對於違反本條規定的,嚴重妨礙廠務公開的行為,有關部門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向有關部門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的特別規定。在具體執法過程中,由縣級以上政府具體的行政部門行使行政執法權,對違反有關廠務公開的法律法規行為的,根據縣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向有關部門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和有關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有權依法作出處理。對企業妨礙職工群眾通過廠務公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行為,有權依法進行處理。針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嚴重妨礙廠務公開的行為,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不僅可以向有關企業建議、協商,還可以向縣級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要求並加以解決。政府有責任也有義務責令相關企業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校務、院務、所務等事務公開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本條關於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的規定。
這裏的“參照”,就是參考並執行的意思,雖然事業單位內部事務公開沒有直接納入法律調整範圍,但屬於該條例適用範圍邏輯內涵自然延伸的事項。
本條例適用於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條款內容也同樣適用於事業單位。在公開內容上,事業單位公開的事項最接近於公有製企業。由於事業單位一般沒有生產經營性質和目的,諸如生產經營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目標以及完成情況之類的公開事項是不能適用於事業單位的。本條例規定的公開形式,完全可以適用於事業單位。本條例對事業單位公開內容雖沒有做出具體規定,而是參照執行,也是達到推進事業單位實行廠務公開的目的。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製度的通知》文件規定,本通知原則上適用於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各地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製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條是關於條例施行日期的規定。
條例的施行日期即條例的生效日期。本條例於2014年3月28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條規定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是指2014年5月1日後的廠務公開活動受本條例約束,在此以前的廠務公開活動不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