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煤礦法定節假日、周日不生產;礦工安置可采取穩崗補貼、內部退養、解除合同等
定了!煤礦法定節假日、周日不生產;礦工安置可采取穩崗補貼、內部退養、解除合同等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今後一個時期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推動煤炭企業實現脫困發展提出要求、明確任務並作出部署。
一、指導思想
1、著眼於推動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2、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
3、地方組織、中央支持
4、綜合施策、標本兼治
5、因地製宜、分類處置
6、將積極穩妥化解過剩產能與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相結合
7、實現煤炭行業扭虧脫困升級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市場倒逼與政府支持相結合。
企業承擔化解過剩產能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負責製定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中央給予資金獎補和政策支持。
2、化解產能與轉型升級相結合。
3、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
以做好職工安置為重點,挖掘企業內部潛力,做好轉崗分流工作,落實好各項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處理好企業資產債務。
三、工作目標。
在近年來淘汰落後煤炭產能的基礎上,從2016年開始,用3至5年的時間:
再退出產能5億噸左右、減量重組5億噸左右,較大幅度壓縮煤炭產能,適度減少煤礦數量,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場供需基本平衡,產業結構得到優化,轉型升級取得實質性進展。
四、主要任務
1、嚴格控製新增產能。
2、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和其他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產能。
3、有序退出過剩產能。
4、推進企業改革重組。
5、促進行業調整轉型。
6、嚴格治理不安全生產。
7、嚴格控製超能力生產。
引導企業實行減量化生產,從2016年開始,按全年作業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產能,原則上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
8、嚴格治理違法違規建設。
9、嚴格限製劣質煤使用。
五、政策措施
1、加強獎補支持。
設立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按規定統籌對地方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中的人員分流安置給予獎補,引導地方綜合運用兼並重組、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等方式,加快處置“僵屍企業”,實現市場出清。使用專項獎補資金要結合地方任務完成進度、困難程度、安置職工情況等因素,對地方實行梯級獎補,由地方政府統籌用於符合要求企業的職工安置。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製定。
2、做好職工安置。
(1)挖掘企業內部潛力。采取協商薪酬、靈活工時、培訓轉崗等方式,穩定現有工作崗位,對采取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的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通過失業保險基金發放穩崗補貼。支持創業平台建設和職工自主創業,積極培育適應煤礦職工特點的創業創新載體,將返鄉創業試點範圍擴大到礦區,通過加大專項建設基金投入等方式,提升創業服務孵化能力,培育接續產業集群,引導職工就地就近創業就業。
(2)對符合條件的職工實行內部退養。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經自願選擇、企業同意並簽訂協議後,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企業為其發放生活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不得領取基本養老金。
(3)依法依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企業確需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償還拖欠的職工在崗期間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用,並做好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等工作。企業主體消亡時,依法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對於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可以由職工自願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由單位一次性預留為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政府指定的機構代發基本生活費、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4)做好再就業幫扶。
3、加大金融支持。
4、盤活土地資源。
5、鼓勵技術改造。
6、其他支持政策。
六、組織實施
1加強組織領導。
2強化監督檢查。
3做好行業自律
4加強宣傳引導。
國務院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