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按排班出勤單位怎樣應對?
【案情概要】
張某2006年11月17日與某電氣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先後簽訂三份勞動合同,並於2014年9月24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4月1日,張某的工作崗位經協商一致確認變更為助理檢測工程師,且明確表示知曉該崗位有夜班要求。時至2014年10月左右,張某向其主管提出,不願意再從事夜班的工作,要求調整至無夜班安排的崗位,單位工會連同張某所在部門一起與張某溝通協商,張某明確拒絕回到原先的質量檢測崗位,因此,單位同意張某的換崗至其他新崗位的申請,但前提是通過新崗位部門的麵試錄用,並且在正式變更崗位之前,仍需按照排班要求進行出勤。
2015年3月中旬,張某多次未按照排班要求出勤夜班,並且自行將所安排的夜班變更成白班的時間,進行出勤工作,單位分別於2015年3月26日、4月1日及5月14日以“工作態度消極,缺乏合作精神,或不按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執行,不服從上級正當或合理的工作指令,拒絕公司合理分配工作”為由分別給予三次書麵警告,在第三次書麵警告成立後,單位以三次書麵警告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張某不服提起仲裁,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萬餘元。
【判決結果】
仲裁: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一審:公司無需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爭議焦點】
公司解除理由是否合法。
【藍白快評】
首先,員工於2014年4月1日經與公司協商一致確認變更工作崗位為助理檢測工程師,變更時明確知曉該崗位有夜班要求,符合《勞動合同法》對於變更崗位需要達成一致的法定要求,且實際履行已經長達半年之久。其次,員工於2014年10月向公司提出變崗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中變更崗位需經雙方協商一致的規定,需經員工與公司達成一致;經與公司溝通後,公司同意員工的換崗要求,且明確在員工通過新崗位部門麵試錄用前仍需按照原崗位要求出勤。第三,員工在雙方變更崗位尚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多次未按照公司排班要求出勤夜班、並且自行將所安排的夜班變更成白班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相關規章製度,即不按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執行、不服從上級正當或合理的工作指令、拒絕公司合理分配工作,且按照規定已受到三次書麵警告,構成嚴重違紀。第四,員工明確知曉公司的規章製度,且規章製度已經經過民主程序。第五,公司已將三次書麵警告送達給員工,員工明確知曉。在上述流程完備的情況下,公司解除合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