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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記錄保存2年與會計資料保存15年有無衝突?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6-04-20 09:1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專業解答]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麵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財政部《會計檔案 管理辦法》規定:“(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和彙總憑證都需保存15年;(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保存15年,日記賬保存15年,其中,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存25年,固定資產卡片保存5年,輔助賬簿保存15年;(三)會計報表類:主要財務指標報表保存3年,月、季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 03manbetx )保存3年,年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 03manbetx )要永久保存;(四)其他類: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保存15年,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和銷毀清冊要永久保存,銀行存餘額調節表保存5年,銀行對賬單保存5年,發票、收據存根、電算化會計檔案保存5年,主要財務文件、合同、協議等要永久保存。” 兩者規定了不同的保管期限,但並不衝突。因為,兩者的側重點不同:會計資料的記錄是對企業某一時段支出收入的記錄,其記錄的項目不會具體到某個人每月的工資明細,而是某一科目項下的總體記錄;而工資支付記錄是專門記錄每個人每月工資構成、支付時間等因素的具體記錄。二者的作用也不相同:會計資料是對企業整個經營資產狀況的記錄,而保存工資支付記錄隻是用人單位在勞動法項下的特殊義務,此項義務的設定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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