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製度
一、瓦斯檢查製度
1、瓦斯檢查員應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瓦斯檢查員要由責任心強、愛崗敬業的人擔任。
3、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按照《01manbetx 01manbetx 》操作,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作業01manbetx 》規定進行檢查。
4、瓦斯檢查員要熟悉掌握本轄區的通風係統和瓦斯變化基本規律。
5、瓦檢員必須按照規定檢查次數均勻檢查瓦斯,每次檢查的間隔時間不得過長或過短,專職瓦檢員經常檢查瓦斯,掌握瓦斯變化規律。
6、檢查瓦斯後必須及時填寫在記錄手冊和CH4管理牌板上,告知附近工作人員本地點的瓦斯變化情況。
7、檢查員將本地區的瓦斯檢查一遍後要向通風調度員彙報檢查情況,一般情況下每班要彙報不少於3次。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彙報。
8、瓦斯檢查員發現所轄地區礦車擦風筒,通風斷麵被堵塞或安全退路不暢通時,有權停止工作,責令其整改。
9、瓦斯檢查員班後要向通風調度員彙報本班的檢查情況及存在問題。
10、瓦斯檢查工作要采取自動監測監控與人工檢查相結合的方法。瓦檢員每班要與本地區的瓦斯傳感器進行校對,如果兩者之間誤差大於允許誤差值時,要及時與監測室值班員彙報,並且必須在8小時內調校完畢,調校完畢之前以讀數大的檢測數據為準。
11、機電維護工在檢修電器設備前,要檢查附近20m範圍內的瓦斯,否則,不能打開電器設備。
二、瓦斯超限停止作業、撤人製度
1、凡工作地點瓦斯超限都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瓦斯超限濃度規定如下,凡達到或超過該濃度的地點,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
1)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達到1.5%時;
2)采掘工作麵回風流(巷)瓦斯達到1.0%時;
3)電動機或其開關附近20米瓦斯達到1.5%時;
4)瓦斯積聚地點瓦斯達到2.0%時;
5)工作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停止打眼;
6)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瓦斯達到1.0%時,嚴禁爆破。
3、所有瓦斯超限地點恢複工作的前提條件必須是CH4濃度降到1.0%以下。
4、作業地點的工作人員,當發現本地點的便攜儀或瓦斯探頭指示(或報警)達到或超過停止作業(或撤人)濃度時,應當自覺撤離超限地區進入新鮮風流中。
5、瓦斯檢查員檢查發現工作地點瓦斯超限時,要及時責令其停止作業(或組織撤人)。
6、井下所有人員都必須服從瓦檢員的瓦斯超限撤人(停止工作)命令。
三、瓦斯日報審查簽字製度
1、通風調度員每天要將當天全礦井的通風瓦斯情況彙總製表(通風瓦斯日報),經通風隊值班領導審核簽字後報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
2、通風瓦斯日報的內容包括主要生產地點的生產情況、風量、局扇功率、風筒長度、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溫度和放炮前後瓦斯濃度變化等情況。
3、通風調度員(製表人)和通風隊值班領導審核無誤後,在通風瓦斯日報上簽字。
4、呈報瓦斯日報時,要將礦井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在備注欄中注明。
5、礦長、總工程師根據通風瓦斯日報提供的信息,對礦井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進行批示和簽字。
6、通風瓦斯日報經礦長、總工程師審批後報送調度室、安監部、生產技術部等有關單位。
7、安全監測值班領導要將每天的礦井瓦斯監測日報表打印一份,經通風隊值班領導審核後呈報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8、通風隊值班領導在審核瓦斯監測日報時,要將當天各地點的瓦斯超限注明原因,供礦長、總工程師審查。
9、礦長、總工程師對瓦斯監測日報審閱後,進行批示並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