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瓦斯抽采達標及管理製度彙編
7.1一般規定
7.1.1建立瓦斯抽采係統的礦井必須執行先抽後采或邊采邊抽的原則。
7.1.2按礦井瓦斯來源實施開采煤層、采空區和圍岩瓦斯抽采方法。
7.2 瓦斯抽采方法選擇
7.2.1礦井瓦斯抽采方法要根據礦井瓦斯來源、煤層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以及瓦斯基礎參數來確定。本煤層鑽孔抽采與采空區抽采宜分別建立單獨係統進行抽采。無單獨抽放係統時必須嚴格控製采空區抽放的抽放負壓。防止抽出大量空氣。
7.2.1.1本煤層鑽孔抽采
---- 掘前預抽、邊掘邊抽。
---- 工作麵預抽。
---- 邊采邊抽。
7.2.1.2采空區抽采
---- 老空區抽采。
---- 現采空區抽采。
7.2.2開采層瓦斯抽采方法
7.2.2.1未卸壓煤層進行預抽,煤層瓦斯抽采的難易程度可劃分為三類,見附錄A.8表A.1。
7.2.2.2本礦井煤層透氣性較好、可以抽采的煤層,采用本層預抽方法進行抽放,采用順層布孔方式進行。
7.2.2.3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瓦斯可利用高位鑽孔或埋管抽放的方式進行。使用井下移動式抽放泵,低負壓大流量抽放。
7.2.2.4 厚度較大的煤層,可選用加密鑽孔、交叉鑽孔等方法強化抽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嚴重煤層,應選擇順層網格布孔方式。
7.2.2.5煤巷掘進瓦斯湧出量較大煤層,可采用先抽後掘或邊掘邊抽的抽采方法。
7.2.3鄰近層瓦斯抽采方法
本礦臨近層煤層較薄且不穩定,在緩傾斜煤層中屬不可采煤層。本礦不作回采要求,但K1煤層回采後臨近層瓦斯仍將湧入采空區。為利用瓦斯,必須要時對采空區瓦斯進行抽放。
7.2.4采空區瓦斯抽采方法
7.2.4.1 老采空區應選用全封閉式抽采方法。抽采前必須對采空區進行全封閉。保證采空區不漏風。
7.2.4.2 現采空區(上隅角)可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和巷道布置情況,采用頂板鑽孔法,有煤柱及無煤柱垂直及斜交鑽孔法,插(埋)管法等抽采方法,並應采取措施,提高瓦斯抽采濃度。
7.2.4.3開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層的采空區,必須經常檢測抽采管路中CO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燃發火征兆時,必須采取防止煤自燃的措施。
7.3 專用瓦斯抽采巷道的要求
7.3.1回采工作麵較長時,抽放鑽孔無法打到設計深度,為解決工作麵瓦斯抽放問題,在工作麵中部設置一條中巷,由中巷向上、下布置抽放鑽孔。保證抽放鑽孔達到設計深度。專用瓦斯抽采巷道的位置應布置應能達到良好的抽采效果。7.3.2專用瓦斯抽采巷道斷麵應滿足施工期間通風、行人要求,符合《煤礦01manbetx 》有關規定。
7.3.3采煤工作麵抽放鑽孔施工在巷道掘進時同步進行,每3米向上和向下施工一個抽放鑽孔,鑽孔濃度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形成進、回風巷交叉鑽孔抽放,施工鑽孔時,鑽孔方位可向工作麵偏10度,以保證鑽孔的有效抽放時間,盡可能的抽出采煤工作麵受采動壓力影響的卸壓瓦斯,保證有足夠的抽采時間,有較大的抽采範圍。
7.3.4專用於敷設抽采管路、布置鑽場、鑽孔的專用瓦斯抽采巷道采用礦井全壓通風時,巷道風速不得低於0.5m/s。
7.4鑽場鑽孔布置
7.4.1鑽場的布置應免受采動影響,避開地質構造帶,便於維護,利於封孔,保證抽采效果。盡量利用現有的開拓、準備和回采巷道布置鑽場。
7.4.2對開采層未卸壓抽采,除按鑽孔抽采半徑確定合理的孔間距外,應盡量增大鑽孔的見煤長度。
7.4.3高位鑽孔進行卸壓抽采,應將鑽孔打在采煤工作麵頂板冒落後所形成的裂隙帶內,並避開冒落帶。
7.4.4強化抽采布孔方式在編製施工措施時,必須考慮取得好的抽采效果施工時應保證質量。
7.4.5邊采邊抽鑽孔的方向應與開采推進方向相迎,避免采動首先破壞孔口或鑽場。
7.4.6鑽孔方向應盡可能正交或斜交煤層層理。
7.5封孔
7.5.1封孔方法的選擇應根據抽采方法及孔口所處煤(岩)層位、岩性、構造等因素綜合確定,因地製宜地選用新方法、新工藝。
7.5.2 煤壁鑽孔,宜采用封孔器封孔。封孔器械應滿足密封性能好、操作便捷、封孔速度快的要求。
7.5.3封孔材料可選用膨脹水泥、聚氨酯等新型材料。在鑽孔所處圍岩條件較好的情況下,亦可選用水泥砂漿或其他封孔材料。
7.5.4 封孔長度參數見表7.1
---- 孔口段圍岩條件好、構造簡單、孔口負壓中等時,封孔長度可取2~3m;
---- 孔口段圍岩裂隙較發育或孔口負壓高時,封孔長度可取4~6m;
---- 在煤壁開孔的鑽孔,封孔長度可取8~10m;
表7.1 聚氨酯封孔參數
封孔材料 | 鑽孔條件 | 封孔段長度(m) | 封孔深度(m) | |
聚氨酯 | 岩 孔 | 孔口段較完整 | 0.8 | 2~3 |
孔口段較破碎 | 1.0 | 4~6 | ||
煤 孔 | 8~10 |
7.5.5鑽孔封孔質量檢查標準
---- 預抽瓦斯鑽孔抽采過程中孔口瓦斯濃度不應小於40%;
---- 當鑽孔封孔質量達不到上述標準時,應加大封孔段長度。
8 瓦斯抽采管理
8.1 礦井瓦斯抽采工作職責
8.1.1礦井瓦斯抽采工作由礦技術負責人負責,應定期檢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
8.1.2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瓦斯抽采工作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瓦斯抽采工作的正常銜接,做到“掘、抽、采”平衡。行政正、副職負責落實和檢查所分管範圍內的有關瓦斯抽采工作。
8.1.3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瓦斯抽采工作負責。瓦斯抽采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
8.1.4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采日常管理,總結分析瓦斯抽采效果,研究和改進抽采技術,組織新技術推廣等。
8.2礦井瓦斯抽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