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煤礦人都該知道的35個法律常識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支付不低於300%工資報酬;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事關自身權利,快來了解一下這些法律常識吧!
關於工作時間
1、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製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關於加班和加班費
4、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關於帶薪休假
6、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製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7、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8、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9、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關於工資
10、根據規定,工資總額由下麵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12、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13、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製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4、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就業狀況;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15、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16、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關於勞動關係
17、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18、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麵勞動合同。
19、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選擇哪一種類型的勞動合同,通常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20、用人單位隻能就如下情形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違反因專業技術培訓而約定的服務期限;違反禁業限製條款。
21、存在如下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通知解除(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權利被侵犯時可隨時解除。用人單位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其他情形。
2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社會保險和福利
23、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
24、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26、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27、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關於試用期
28、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9、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0、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關於女職工
31、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全麵二孩政策實施後,各地產假天數詳見當地規定。)
3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