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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也可能形成勞動關係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6-05-16 23:56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案情概要】

小林於1993年5月3日出生,2008年9月至2012年7月,小林在北京市交通學校學習。2012年3月20日,年滿18周歲的小林入職某商貿公司,任手表專櫃導購,工作規律為上一天班休息一天。2012年7月10日,小林自學校畢業後繼續在該商貿公司工作。2013年6月1日,小林因腳扭傷而請假一天。2013年6月2日,小林正常休息,公司的店長發短信讓小林辦理離職。

2013年6月8日,小林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在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6月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並提出要求公司給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判決結果】

仲裁:駁回小林申請請求。

一審:確認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6月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7月10日,在校期間的實習行為是否應認定為勞動關係?

【藍白快評】

本案發生於北京地區,為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件之一,對於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7月10日這段校期間的實習認定為勞動關係的依據,法院認為: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該規定並未明確排除在校生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資格,如果在校生進行勞動的情況符合認定勞動關係的實質條件,不排除其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係的情況。

結合本案,小林規律性地在單位上一天休息一天,規律性地按月領取工資長達一年多,單位對小林進行人身、組織屬性的管理,這一切均符合認定勞動關係的條件,而不符合上述意見中界定的“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適用第12條的規定。最終,法院將在校期間的這段關係也認定為勞動關係。

實踐中對於在校生和用人單位之間認定勞動關係多發生於工傷認定等特殊情形,但越來越多的案例已表明在校生的身份已不是否認雙方勞動關係的關鍵因素,對於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認定仍應結合勞動關係認定的要素,如工作內容、工作管理、勞動報酬等綜合認定。藍白在此提示用人單位,應當規範對在校實習生的管理,尤其是即將畢業的應屆畢業生的實習管理,應簽署書麵《實習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實習內容、用工管理等應與正式員工有所區分,勞動報酬的性質及發放形式應當明確,以避免發生爭議時被認定為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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