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就動手術 社保空檔期醫療費誰買單?
【案情概要】
2014年12月19日,餘某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終結,原單位於2015年1月7日為其辦理賬戶轉出手續。
2015年1月19日,餘某與某發電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其中試用期3個月,2015年2月17日,某發電公司為餘某辦理社保登記並為餘某繳納自同年2月起的社會保險費。同年3月,某發電公司為餘某補繳同年1月的社保費。因未及時繳納1月份的社會保險費,自2015年2月15日起,餘某的醫保賬戶處於封存狀態。
2015年2月7日,餘某因腰椎疾病赴醫院治療,並於2月12日入院接受手術治療。2月26日,餘某在辦理出院手續時她發現,餘某自己的醫保賬戶正處於封存狀態,並不能享受在職職工的醫保待遇。餘某無奈隻得自費承擔了4.7萬元的醫療費用。
餘某看認為,自己與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實際也在公司工作,由於公司沒有及時繳納社保費,導致其出院時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公司理應承擔4.7萬元醫藥費中原本屬於醫保可報銷的部分2.56萬元。故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承擔醫保可報銷部分2.56萬元。
【判決結果】
仲裁:單位支付員工醫保可報銷部分;
一審:單位支付員工醫保可報銷部分;
二審: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餘某的醫保賬戶封存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究竟應該由誰承擔?
【藍白快評】
本案涉及員工跳槽過程中社保銜接的問題,最終法院認為:1. 餘某在入職新單位前,原單位已經為其辦理了社保賬戶轉出手續,即新單位為餘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不存在客觀障礙,故對於產生醫保賬戶被封存的後果,餘某本人並無過錯;2.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手續,法律所規定的這一期限,僅僅是用人單位辦理保險手續的寬限期,但它並不是用人單位可以免去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免責期限;3. 新單位雖在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內為餘某辦理了社保登記手續,但卻未能遵循及時辦理的原則,對此造成的損失新單位不能免責。綜合前述原因,法院最終認定認定醫保可報銷部分的2.56萬元由某發電公司承擔。
藍白認為,此爭議發生根本原因在於法律規定和社保實操之間的脫節。根據《社會保險法》及相關社保征繳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據此,很多用人單位為便於操作,經常出現當月入職員工下月辦理社保登記的情形;而若員工當月社保費用停止繳納,次月15日起保險賬戶將封存。這一時間上的差別,容易導致單位在辦理社保登記時雖符合用工之日起30日的限定,但已經跨越了未繳納社會保險自然月的時間限定,繼而導致社會保險賬戶的封存。由此造成員工醫保待遇不能享受的責任,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那麼,用人單位在此種狀態下可采取哪種操作降低自身風險?目前在上海地區,每月21日至次月4日,社保網上辦理通道關閉,在該段時間,用人單位可至相關機構櫃台辦理;此外,為避免辦理手續的空檔期間發生相關爭議,用人單位可以向社保部門作出備案,以防止勞動者入職當月不能享受保險的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