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占有用人單位價值較高的財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設置擔保的效力?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6-05-18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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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答]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第12條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時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收取勞動者財物。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勞動者占有單位價值較高的財物,單位為防止財物滅失或被輕易毀壞,與勞動者約定設置了相應的合理擔保的,法律沒有禁止,可以認定有效。但該約定為流押、流質擔保,或者名義上為財物“擔保”實際上卻是要求勞動者購買該財物的,該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