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監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要求,推動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管理人員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第260號令)等規定,結合山東煤礦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煤礦企業和煤礦。
第三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煤礦企業和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監察。
第四條煤礦企業和煤礦要逐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第五條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管理人員、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以上管理人員的責任範圍,要按照《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責任清單》(見附件),本著“職責不漏項,事事有人管”的原則,結合崗位設置情況和本單位特點在不刪減清單內容的前提下可適當調整、增加和細化安全職責,並依法依規及時修改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六條煤礦企業和煤礦依據《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修改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要編輯成冊,以文件(附電子版)方式抄送屬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彙總後報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二章監察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開展安全生產責任監察時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製製定情況,責任人員是否到位,責任範圍是否全麵,考核標準是否具體;
(二)有關責任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
(三)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標準執行情況;
(四)其他應當監察的內容。
第八條安全生產責任監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
(一)聽取煤礦企業和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的工作彙報;
(二)查閱有關責任製製定、落實方麵的文件、檔案、會議和工作記錄等資料;
(三)與被監察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職工進行個別談話;
(四)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並根據反映情況開展針對性監察;
(五)對發現的02manbetx.com 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采取倒查方式查明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其他方式。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條開展安全生產責任監察應當按照監察執法程序進行,組成人數不得少於2人,依法查處煤礦企業和煤礦有關人員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或02manbetx.com 隱患。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條對存在安全生產重大非法違法行為或02manbetx.com 隱患需要進行通報、約談、警告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直接作出處理決定;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向其任免機關提出處理意見,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或處理。
第十一條任免機關應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的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及時落實,並以書麵形式抄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定期通報煤礦安全監察情況時要包含對煤礦企業和煤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追究情況。煤礦企業和煤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規定列入相關“黑名單”。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開展安全生產責任監察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權責相當的原則。在安全監察時,由於煤礦企業和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而產生下列情形的,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山東省煤礦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分,並對情節嚴重或共性問題予以通報。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煤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煤礦礦長予以約談,限期整改:
1.發布的指示、命令、作業01manbetx 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安全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2.未按規定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
3.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總監的;
4.未按規定執行現場帶班製度的;
5.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作業的。
(二)發現《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所列重大事故隱患之一的,對煤礦企業分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給予記過處分,對煤礦企業分管副總工程師、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對煤礦分管副礦長(或總工程師)、煤礦分管副總工程師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其他人員視責任大小,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情節較重,同時存在2條及以上重大事故隱患的,對煤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煤礦礦長予以約談、並給予記過處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煤礦企業和煤礦分管負責人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本辦法其他條款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煤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煤礦企業分管副總經理、煤礦企業分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煤礦礦長、煤礦分管負責人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其他人員視責任大小,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情節較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倒賣、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5.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的煤礦,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煤礦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煤礦礦長予以約談,對煤礦企業和煤礦分管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煤礦分管負責人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其他人員視責任大小,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1.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的;
2.提供虛假情況,包括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麵的;
3.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煤礦礦長和有關分管人員予以約談,並給予警告處分: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六)存在其他事故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給予煤礦企業和煤礦相關責任人員處分。
第十四條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山東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基準》給予處罰;受行政責任追究的中國共產黨黨員要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第十五條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件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等規定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移送。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25日。
附件: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附件
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6年5月
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編製說明
《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責任清單》,按照煤礦安全管理重點,選取了與煤礦瓦斯、水害、火災、粉塵、頂板、機電等災害管理事項密切相關的企業董事長、總工程師、煤礦礦長等18個主要崗位;按照“黨政同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選取了企業黨委書記、企業生產副總經理、經營副總經理、企業人力資源和物資供用部門負責人、經營礦長等17個重要崗位;采用“職責定位+職責範圍+職責清單”模式組織編寫。其中:主要負責人5個崗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4個崗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6個崗位。
1.主要負責人:企業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煤礦礦長和黨委書記。其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主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七項職責、煤礦安全“雙七條”規定以及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係“五落實五到位”規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要求,結合山東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實際情況組織編寫。
2.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企業安全副總經理(安監局長或安全總監)、企業安全監察局主要負責人(常務副局長)、煤礦安全副礦長(安全監察處處長)、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其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以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七項職責、煤礦安全“雙七條”規定為基礎,結合《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職業病防治法》、《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煤礦防治水規定》等01manbetx 標準,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管理機構職責構架編寫。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人力資源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煤礦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其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參照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七項職責,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結合《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煤礦防治水規定》、《職業病防治法》、《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規程標準和我省煤礦安全管理的具體情況,按照承擔的主要職責在前、參與負責的職責在後的順序進行編寫。
目 錄
1.企業董事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14
2.企業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17
3.企業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19
4.企業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22
5.企業安全副總經理(安監局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25
6.企業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28
7.企業基本建設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30
8.企業經營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32
9.企業通風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33
10企業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35
11.企業生產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37
12.企業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39
13.企業安全監察局主要負責人(常務副局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41
14.企業通防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44
15.企業地測防治水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46
16.企業生產技術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48
17.企業機電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50
18.企業財務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52
19.企業供應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53
20.企業人力資源(教育培訓)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54
21.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55
22.煤礦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59
23.煤礦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61
24.煤礦安全監察處處長(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64
25.采煤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68
26.掘進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70
27.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72
28.經營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75
29.采煤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76
30.掘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78
31.防衝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80
32.通風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82
33.地測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85
34.機電運輸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87
35.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安全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90
企業董事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董事長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麵負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1.組織製定企業董事會成員和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
2.組織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
3.組織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製度。
4.負責審批企業安全生產規劃,確定企業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5.負責建立董事會安全生產工作例會製度,並定期組織召開。
三、組織製定、督促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6.組織審定企業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及考核製度,並督促經理層落實。
四、保證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
7.負責審批企業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保證安全費用足額提取和使用,並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8.負責組織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督促經理層落實。
9.定期召開企業安全工作會議。
10.組織開展或督促經理層開展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經理層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六、組織製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負責審批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2.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3.負責組織事故搶險救援。
八、組織保障
14.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15.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九、依法辦企,依法管企
16.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17.負責企業及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依法生產和建設。
18.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合格。
十、安全生產職責落實與考核
19.督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20.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督促經理層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向董事會,業績考核部門彙報安全生產情況,並向社會公示。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21.落實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督促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22.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十一、其他
23.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24.監督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企業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黨委書記主持企業黨委全麵工作,是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文化建設工作主要責任人,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與董事長共同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1.負責組織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組織製定企業黨委班子成員、分管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參與審定安全生產規劃、規章製度
3.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三、組織製定、督促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4.組織製定企業安全文化發展規劃、年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計劃,並督促實施。
四、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5.組織黨委領導班子成員研究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督促製定相關保障措施。
6.每年至少組織檢查1次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五、參與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7.參與較大及以上事故的搶險救援,負責安全保衛、信息發布、善後處理等工作。
六、組織保障
8.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委會,研究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選聘、任免等幹部任免事項;督促相關部門將幹部任免情況告知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9.監督企業及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參與企業安全生產重大決策
10.參加企業安全辦公會,對安全生產重大事項、重大安全決策提出意見。
八、負責或參與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和考核
1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黨委工作考核內容,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12.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13.落實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及事故單位的處理意見。
九、其他
14.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總經理是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與董事長、黨委書記共同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全麵負責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1.組織製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二、組織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審批安全生產規劃和年度計劃
2.組織製定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安全會議、安全技術管理、隱患排查治理、事故調查處理、職業危害防治等相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
3.組織製定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組織審定災害防治中長期規劃。
4.負責審定重大災害防治計劃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計劃,並監督落實;按規定組織審批重大安全技術措施。
三、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生產培訓計劃
5.參與審定安全生產培訓計劃,並督促相關部門落實。
四、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6.落實企業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落實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監督檢查投入使用情況。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7.每月至少召開1次總經理安全辦公會議。
8.組織落實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為從業人員依法辦理工傷保險。
六、組織製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組織製定並實施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每年至少參加1次煤礦應急救援演練。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1.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2.負責指揮或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八、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13.負責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負責向董事會、業績考核部門彙報安全生產情況,並向社會公示。
14.負責每年向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1次衝擊地壓、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安全生產工作;督促相關部門每季度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報告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九、組織保障
15.組織製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審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方案。
16.落實企業董事會(黨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決定。
十、依法辦企,依法管企
17.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18.依法對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下達生產計劃,並監督落實。
19.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依法生產和建設。
20.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合格。
十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與考核
21.督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22.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及事故單位的處理意見;督促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23.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十二、其他
24.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25.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總工程師全麵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是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企業頂板管理、機電運輸、“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安全技術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係。
2.組織製定企業副總工程師、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規章製度。
3.組織編製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審批企業災害防治中長期規劃。
4.組織製定企業專業人員培訓計劃,督促檢查培訓和考核情況。組織製定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組織製定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組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6.組織審查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檢查指導礦井開展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
7.審批礦井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礦井閉坑報告、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和“三下開采”試采總結報告等;審批礦井防水煤(岩)柱留設、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設計等。
8.審批礦井安全生產係統重大隱患治理方案,並督促落實。負責審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技術措施。
9.組織審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工藝入井試驗的安全技術措施並負責實施。
10.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1次專業專題會議。
11.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製生產接替計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實現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12.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製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情況03manbetx 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告和地麵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岩)柱設計、采掘工作麵探放水設計等。
13.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製度、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製定和執行情況。
14.督促企業副總工程師及分管部門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15.製止采場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16.製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不執行防突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達標、安全監控係統不完善組織生產等行為。
17.製止防排水係統不符合規定、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麵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18.製止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19.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0.每年至少分別參與指揮1次瓦斯爆炸、火災、突水事故等應急救援演練。
21.督促落實職責範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措施。
22.督促落實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3.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安全副總經理(安監局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安全副總經理(安監局長)在總經理領導下,履行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組織或參與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01manbetx 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組織製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規章製度。
2.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製安全生產責任製和01manbetx 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組織製定企業安全培訓計劃,監督檢查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情況。
4.參與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三、督促落實企業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負責製定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火工品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6.負責礦山救護隊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救護裝備和設施、質量標準化建設等工作。
7.參與製定企業安全生產規劃。
8.參與製定瓦斯、水害、火災、粉塵、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災害預防措施和治理方案。
四、組織或參與應急救援演練
9.監督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應急救援演練工作開展情況;參與指揮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安全生產狀況、排查事故隱患
10.監督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每季度至少參加1次安全專項檢查;每年至少組織1次安全培訓專項檢查。
11.監督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及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等。
12.總結03manbetx 生產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製定防範措施,並監督落實。
13.監督檢查領導幹部帶班下井等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
六、履行職責,製止違章
14.負責組織每季度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報告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15.負責組織製定企業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決定、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評比考核辦法等;組織企業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負責向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提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
16.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監督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合格。
17.製止無證或證照過期組織生產建設行為(製止無果的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和董事會);組織查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行為;組織查處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01manbetx 行為;組織查處單班下井人數超過規定和井下作業人員超時作業行為。
18.組織查處瓦斯、水、火等災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查處生產係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19.負責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0.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
七、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21.參加事故搶險救援,配合協助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織對較大涉險事故調查;監督檢查非人身事故調查;督促事故責任人和事故責任單位處理和防範措施落實。
22.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督促相關部門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八、其他
23.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生產副總經理在總經理領導下,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規章製度。
2.負責依法依規組織生產,杜絕礦井超層越界開采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
3.杜絕生產係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和防治瓦斯、水、火等災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4.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合理生產布局;組織開展礦壓治理和頂板管理工作。
5.負責確定開采方法、采掘工藝和支護方式,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
6.督促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和大型設備檢查維修台賬。
7.監督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開展生產係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8.組織開展煤礦采掘專業、機電運輸安全檢查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
9.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落實機電運輸等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和措施。
10.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生產調度工作,督促調度室建立完善各類調度台帳,記錄幹部下井、帶班信息;保證生產調度係統通訊暢通。
11.組織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開展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
12.負責落實分管範圍內的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13.參與製定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參與審查企業安全生產、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14.參與製定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計劃。
15.參與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6.每年至少參與指揮1次礦井瓦斯爆炸、火災、突水等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7.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搶險救援。
18.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防範措施。
19.按職責權限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0.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基本建設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基本建設副總經理在企業總經理領導下,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規章製度。
2.組織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安全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核準或備案;負責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初審工作;負責申請煤礦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和開工備案等工作。
3.負責煤礦建設項目依法建設。
4.組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
5.負責落實煤礦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負責落實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投入等工作。
6.負責審查煤礦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資質和承包合同。
7.監督檢查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協議和救護協議。
8.組織審定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9.監督檢查煤礦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和操作規程。
10.負責建設單位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組織製定煤礦建設項目重大災害治理方案。
11.組織或參與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大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監督事故隱患整改。
12.參與製定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參與審查企業瓦斯治理、防治水等中長期規劃。
13.參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和監理單位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14.參與製定煤礦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5.負責煤礦建設項目應急救援演練。監督煤礦建設項目應急救援演練工作開展情況;參與煤礦建設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6.組織或參與煤礦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配合煤礦建設項目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17.負責落實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18.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經營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經營副總經理在總經理領導下,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企業運營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規章製度。
2.負責編製企業年度安全費用提取計劃,並監督落實。
3.負責落實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專項資金。
4.監督檢查安全設施、安全裝備等安全工程資金使用情況。
5.參與製定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參與審查企業瓦斯治理、防治水等中長期規劃。
6.參與製定企業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並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資金。
7.參與製定企業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方案。
8.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負責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安全生產責任人年薪,協助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經濟損失;落實搶險救援資金。
9.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通風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通風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一通三防”職責,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企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技術管理製度,審查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操作規程。
2.審查礦井突出礦井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突出礦井新水平和新采區防突設計等。
3.監督檢查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組織審查區域瓦斯治理措施等。
4.監督檢查礦井通風、瓦斯抽采、防滅火及安全監控係統情況;開展火工品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5.監督檢查礦井瓦斯管理預警03manbetx 處置工作的落實情況。
6.監督檢查礦井“一通三防”圖紙、報表和台賬。
7.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總工程師、通風副總工程師及通防部門做好“一通三防”等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8.組織製定企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組織開展“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9.負責“一通三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總工程師、通風副總工程師及通防部門建立礦井“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組織審查礦井“一通三防”重大災害防治和隱患治理技術方案,並督促落實。
10.製止超通風能力、瓦斯超限作業、不執行防突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等行為。
11.檢查職責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12.檢查指導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和煤層突出區域劃分、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等工作。
13.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製定企業“一通三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4.每年至少參與1次礦井“一通三防”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5.參與編製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組織製定企業瓦斯治理中長期規劃。
16.組織瓦斯濃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指導瓦斯濃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
17.配合“一通三防”事故調查工作,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18.督促落實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19.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地測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地測防治水職責,負責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企業地測防治水管理製度、技術管理製度;審查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操作規程。
2.負責製定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計劃。
3.審查礦井防隔水煤(岩)柱、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三下一上”開采和防治水工程設計。
4.審查礦井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和礦井閉坑報告等。
5.監督檢查礦井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情況03manbetx 報告、地質和水文地質預報、探放水設計、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效果驗證報告等編製及落實情況。
6.負責組織開展主要地質構造(含導水斷層、陷落柱)和主要充水因素等探查治理工作。
7.杜絕未經批準擅自開采各類保護煤柱行為,確保采掘活動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範圍內。
8.負責地質防治水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組織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工作。
9.組織開展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10.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按規定建立三維地震工作站、水化學實驗室和水動態觀測係統。
11.督促檢查地測防治水基礎圖紙、資料和台賬。
12.召開有關地質防治水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地質防治水重大問題。
13.組織製定企業水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參與1次水害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4.參與編製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組織編製企業防治水中長期規劃。
15.參與檢查礦區雨季“三防”工作。
16.參與水害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17.落實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18.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生產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生產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職責,協助企業生產副總經理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生產技術管理製度;審查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操作規程。
2.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生產布局、采場接替工作。
3.負責審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水平、采區設計。
4.負責選擇開采方法和支護方式,淘汰落後的生產工藝。
5.負責礦壓治理和頂板管理工作。
6.監督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貫徹落實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情況。
7.負責采煤、掘進、巷修等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8.負責查處頂板管理措施執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參與查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措施執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9.參與製定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參與審查企業瓦斯治理、防治水等中長期規劃。
10.參與製定企業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檢查職責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11.參與製定企業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方案。
12.參與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3.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落實職責範圍內的事故防範措施。
14.督促落實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15.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機電副總工程師在企業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機電運輸技術管理職責,協助分管副總經理負責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企業機電運輸管理製度、技術管理製度;審查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操作規程。
2.組織檢查礦井提升、運輸係統和礦井供電係統的安全運行情況。
3.組織審查礦井提升、運輸、供電係統技術改造方案;組織審查大型設備安裝、拆除安全技術措施。
4.負責建立機電運輸設備台賬。
5.組織審查年度機電運輸設備大修和更新計劃;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停產檢修工作。
6.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完善供電、提升、運輸係統和主要通風機、壓風機、主排水泵、瓦斯抽采泵、瓦斯發電機組及選煤廠等安全保護裝置。
7.負責組織機電運輸設備、材料檢測檢驗,防止非防爆、非阻燃、無煤安標誌(MA)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等礦用產品入井。
8.負責製定極端天氣條件下礦區供電安全保障措施。
9.檢查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
10.組織機電運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1.參與查處機電運輸係統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12.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組織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
13.參與製定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計劃。
14.參與製定企業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檢查職責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15.參與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6.每年至少參與1次機電運輸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7.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18.督促落實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19.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安全監察局主要負責人(常務副局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安全監察局是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負責人(常務副局長)在企業安全副總經理(安監局長)領導下,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組織或參與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負責編製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負責製定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製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操作規程。
2.參與製定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
3.組織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訓及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4.監督檢查企業所屬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工作情況。
三、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參與製定企業安全生產規劃;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製和落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6.負責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台賬,督促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落實重大事故隱患上報工作。
7.負責製定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並組織實施。
8.監督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製定瓦斯、水害、火災、粉塵、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災害預防和治理方案。
四、組織或參與應急救援演練
9.監督檢查應急救援演練開展情況。
五、檢查安全生產狀況、排查事故隱患
10.監督檢查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跟班等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
11.組織製定事故隱患分級管理製度;對重大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及時提交企業安全辦公會議。
12.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製定防範措施,並監督落實。
13.監督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六、履行職責,製止違章
14.負責起草企業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決定、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考核評比辦法等。
15.督促相關部門和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落實重大隱患治理方案。
16.監督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監督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合格。
17.製止並報告無證或證照過期組織生產建設行為;查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查處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行為;查處單班下井人數超過規定和井下作業人員超時作業行為。
18.查處瓦斯、水、火等災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查處生產係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19.負責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查處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七、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20.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監督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21.組織對較大涉險事故調查,監督非人身事故調查。
22.監督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並及時反饋。
23.受理、查處安全生產舉報事項。
八、其他
24.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通防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通防部門是企業“一通三防”工作管理部門,其主要負責人在企業總工程師領導和企業通防副總工程師業務指導下,履行“一通三防”安全技術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負責製定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2.組織召開“一通三防”專題會議。
3.審查礦井瓦斯綜合治理“一礦一策、一麵一策”,突出礦井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突出礦井新水平和新采區防突設計等。
4.組織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煤層突出區域劃分、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等工作。
5.檢查礦井瓦斯管理預警分析處置工作的落實情況。
6.檢查礦井通風、瓦斯抽采、防滅火及安全監控係統情況。
7.檢查礦井“一通三防”圖紙、報表和台賬。
8.製止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不執行防突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等行為。
9.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總工程師、通風副總工程師及通防部門做好“一通三防”等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10.組織開展“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組織開展火工品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11.負責“一通三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礦井“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審查礦井“一通三防”重大災害防治和隱患治理技術方案,並督促落實。
12.參與編製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瓦斯治理中長期規劃。
13.編製年度“一通三防”災害治理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
14.參與製定“一通三防”人員培訓計劃;監督檢查“一通三防”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15.參與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6.參與“一通三防”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每年至少分別參與1次礦井瓦斯(煤塵)爆炸、火災、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7.參與瓦斯濃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指導瓦斯濃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
18.配合“一通三防”事故調查工作,按職責權限督促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19.督促落實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0.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地測防治水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地測防治水部門是企業地測防治水業務管理部門,其主要負責人在企業總工程師領導和企業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業務指導下,履行地測防治水安全技術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負責製定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2.協助審查煤礦(涉煤子、分公司)防隔水煤(岩)柱、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三下一上”開采和防治水工程設計和礦井防治水“一礦一策、一麵一策”。
3.協助審查礦井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和礦井閉坑報告。
4.監督檢查礦井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地質和水文地質預報、探放水設計、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效果驗證報告等。
5.負責開展主要地質構造(含導水斷層、陷落柱)和主要充水因素等探查治理工作。
6.製止未經批準擅自開采各類保護煤柱行為,確保采掘活動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範圍內。
7.負責地質防治水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組織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工作。
8.負責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9.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按規定建立三維地震工作站、水化學實驗室和水動態觀測係統。
10.督促檢查地質防治水基礎圖紙、資料和台賬。
11.參與編製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負責編製企業防治水中長期規劃。
12.參與檢查礦區雨季“三防”工作。
13.參加有關地質防治水專題會議,提出地質防治水重大問題的解決意見。
14.負責編製企業水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參加1次水害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5.參與水害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16.落實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17.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生產技術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生產技術部門是企業生產技術業務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負責人在生產副總經理領導和企業生產副總工程師業務指導下,履行生產技術和生產調度管理等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負責製定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2.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合理安排生產布局和采場接替,審查水平、采區和采掘工作麵設計;製止和糾正不合理的集中生產行為。
3.指導礦井科學選擇開采方法和支護方式,淘汰落後生產工藝、材料和設備。
4.組織開展頂板管理、礦壓治理等工作,監督檢查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和落實情況。
5.負責開展職責範圍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製止礦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
6.負責企業日常安全生產調度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完善各類調度台賬,督促生產調度係統按照應急程序處置生產安全安全事故和礦井緊急情況。
7.組織開展生產調度係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安全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
8.參與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冬季和雨季“三防”檢查工作。
9.參與編製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參與編製企業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10.參與製定職責範圍內人員培訓計劃,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11.參與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2.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搶險救援。
13.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14.落實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15.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機電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機電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分管副總經理領導和企業機電副總工程師業務指導下,履行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負責製定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2.檢查機電運輸崗位工種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3.監督檢查礦井提升、運輸係統和礦井供電係統的安全運行情況。
4.審查礦井提升、運輸、供電係統技術改造方案;審查大型設備安裝、拆除安全技術措施。
5.建立機電運輸設備台帳。
6.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完善供電、提升、運輸係統和主要通風機、壓風機、主排水泵、瓦斯抽采泵、瓦斯發電機組、及選煤廠等安全保護裝置。
7.負責開展機電運輸設備、材料檢測檢驗工作;防止非防爆、非阻燃、無煤安標誌(MA)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等入井。
8.製定落實極端天氣條件下礦區供電安全保障措施。
9.監督檢查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
10.落實機電運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機電運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組織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開展提升係統、膠帶輸送係統、井下輔助運輸係統等專項檢查。
11.監督檢查機電運輸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參與查處機電運輸係統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12.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製機電運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3.負責機電設備的維修管理指導工作,確保設備維修後的各項安全性能指標符合維修質量標準的要求;參與審查年度機電運輸設備大修和更新計劃;參與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停產檢修工作。
14.參與審查機電運輸崗位安全培訓計劃,參與開展機電運輸崗位工種業務培訓。
15.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落實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
16.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監督檢查機電運輸管理製度、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17.每年至少參加1次機電運輸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8.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19.督促落實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0.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財務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企業財務部門主要負責人在總經理(經營副總經理)領導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負責製定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
2.參與製定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專項資金。
3.參與審定企業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落實並監督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4.參與審定企業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並落實相關資金。
5.參與事故搶險救援,落實搶險救援資金;配合事故調查,協組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經濟損失,落實事故防範措施整改資金。
6.按職責權限,督促落實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罰款的交納情況。
7.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供應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供應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分管副總經理領導下,履行設備采購供應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負責製定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
2.組織製定企業設備采購與供應相關管理製度,保障安全生產物資供應和調配。
3.負責火工品的采購、儲存、運輸等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設備性能檢測、檢驗單位的資質審核。
5.參與應急救援演練和事故搶險救援,落實企業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和搶險救災設備;監督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應急救援物資和搶險救災設備的儲備情況。
6.參與設備、器材招投標工作;負責采購符合國家礦用產品安全質量標準的設備、材料、器材和儀器儀表。
7.參與新采購設備、器材、儀器儀表的檢測、檢驗工作;禁止非防爆、非阻燃、無煤安標誌(MA)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入庫。
8.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人力資源(教育培訓)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企業人力資源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分管經理的領導下,履行人力資源規劃、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勞動關係管理、績效和職位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負責製定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
2.負責製定年度安全培訓、“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計劃。按規定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3.負責製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定崗定編方案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方案;按職責權限,負責落實並監督配備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負責製定企業勞動定員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完善勞動定員管理製度,檢查和糾正井下作業人員超時作業行為。
5.負責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負責製定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及發放標準;監督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情況。
6.負責製定企業安全結構工資製度。
7.按幹部管理權限監督檢查幹部帶班下井、跟班情況。
8.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負責生產安全事故單位經濟處罰涉及工資總額的扣減。
9.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礦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1.組織製定和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落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2.組織製定班子成員和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審查安全生產規劃
3.組織審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組織製定安全生產規劃、年度安全生產計劃。
4.負責按照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
三、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5.組織審定安全培訓計劃。組織職工全員培訓、新工人崗前培訓等,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複)訓。
四、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製定並落實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7.負責落實礦井瓦斯、水、火、粉塵等重大災害防治和重大隱患治理計劃;負責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組織實施。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8.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9.組織審定隱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至少組織並參加1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業專項檢查。
10.按規定審批瓦斯日報表、突出煤層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井下燒焊措施等。
11.負責落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係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12.組織製定並督促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每月帶班下井不少於5次。
13.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為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和辦理工傷保險。
14.負責主持召開礦長安全辦公會,聽取安全工作彙報,研究解決生產安全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15.負責每半年向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彙報1次安全生產工作。
16.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17.每月組織不少於1次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
六、組織審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8.組織審定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開展礦井綜合或專項應急救援演練。
19.組織指揮事故搶險救援。發生事故和重大災害時,負責啟動事故應急響應。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0.負責向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煤礦企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1.組織涉險事故、非人身事故調查。
八、依法辦礦,依法管礦
22.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並保證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合格。
23.依法依規組織生產或建設,杜絕超層越界開采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24.依法辦理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手續,按照“一井一製”原則管理煤礦建設項目,並督促煤礦建設項目按設計施工。
九、組織保障
25.確定符合條件的礦井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依法設置礦井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十、安全生產職責落實與考核
26.落實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辦法。
27.落實事故責任人及事故責任單位處理意見。
28.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八、其他
29.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30.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31.礦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32.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煤礦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煤礦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麵工作,是礦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負責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文化建設等工作,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與礦長共同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1.負責組織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參與審定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組織製定黨委班子成員和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參與製定安全生產規劃、規章製度
3.參與製定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三、組織製定、督促實施安全宣傳教育計劃
4.組織製定年度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文化建設計劃;參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等監督檢查。
四、參與製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參與製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加礦井應急救援演練。
6.參與事故搶險救援,負責安全保衛、信息發布、善後處理等工作。
五、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7.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落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跟班情況,每月至少參加1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
8.參加礦長安全辦公會議,對重大生產安全問題提出意見。
9.組織黨政工團等部門開展安全檢查活動。
六、組織保障
10.參與製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方案。
11.負責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選拔任用進行考察培養。
七、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和考核
12.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年終考核的內容,並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13.負責落實對政工幹部履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14.組織製定並監督落實安全生產問責製度,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黨員幹部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15.按幹部管理權限落實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八、其他
16.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煤礦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煤礦總工程師是礦井安全生產技術第一責任人,負責各專業技術責任。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建立礦安全技術管理體係。
2.組織製定礦副總工程師、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規章製度。
3.負責組織製定和審查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4.負責編製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負責審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衝擊地壓等中長期規劃。
5.組織製定礦井專業人員培訓計劃,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6.組織編製礦井生產接替計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杜絕不合理集中生產。
7.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工作,組織製定礦井重大隱患治理方案。
8.組織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突出危險性鑒定和煤層突出區域劃分、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組織開展礦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和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9.組織編製並實施礦井采區設計,組織審批作業規程,並監督實施。
10.審批礦井通風係統圖、通風網絡圖、防突預測圖、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月報表、測風報表、安全監控報表,審核瓦斯日報表和地質、水文地質相關圖件及基礎台帳等。
12.組織編製礦井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礦井地質類型和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三下一上開采”試采總結報告、礦井閉坑報告;組織編製並實施瓦斯防治和防治水“一礦一策、一麵一策”和礦井回收井筒保護煤柱開采設計。
13.審批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告和地麵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岩)柱設計、采掘工作麵探放水設計、“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等。
14.每月組織召開1次專業專題會議。
15.組織上傳監管監察部門要求上報的有關生產安全信息。
16.參與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監督檢查頂板管理、“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
17.督促副總工程師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18.製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不執行防突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等行為。
19.製止和查處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麵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參與查處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防排水係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20.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瓦斯爆炸、火災、衝擊地壓、突水事故等應急救援演練,組織反風演習;參與礦井綜合應急救援演練。
21.組織審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工藝入井試驗的安全技術措施並負責實施。
22.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23.按職責權限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4.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煤礦安全監察處處長(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煤礦安全監察處處長(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在企業安全副總經理(礦長)領導下,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組織或參與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組織製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規章製度。
2.組織製定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組織製定安全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全員培訓工作,負責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參與製定安全文化建設、宣傳教育計劃。
4.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等。
三、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參與製定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月度安全生產計劃。
6.負責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和安全現狀評價工作。
7.參加礦安全生產會議,通報安全大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情況,督促相關部門或單位按照“五定”原則消除事故隱患。
8.負責上報重大事故隱患並及時提交安全辦公會議,提出整改意見。
四、組織或參與應急救援演練
9.組織開展礦井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安全生產狀況、排查事故隱患
10.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負責組織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檢查;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督促及時上傳監管監察部門要求上報的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安全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等有關生產安全信息。
11.負責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12.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13.監督檢查瓦斯、水害、火災、粉塵、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災害預防和治理。
14.總結分析生產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製定防範措施,並監督落實。
六、履行職責,製止違章
15.貫徹執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決定、瓦斯綜合治理規定、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考核評比辦法和地測防治水管理辦法等。
16.負責實施安全目標考核;監督落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
17.督促辦理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合格;負責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煤礦建設項目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製止和報告無證或證照過期等組織生產或建設行為。
19.製止並報告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現象;查處瓦斯超限作業、不執行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或執行不到位及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行為;查處受水害威脅采掘工作麵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查處通風係統、防排水係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20.參與瓦斯濃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組織瓦斯濃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並監督落實防範措施。
七、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21.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督促事故責任人及事故責任單位處理和防範措施落實。
22.組織對涉險事故、非人身事故調查處理。
23.負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並及時反饋。
24.受理、查處安全生產舉報事項。
八、其他
25.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26.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采煤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采煤副礦長在礦長領導下,負責采煤係統安全生產工作,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操作規程,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規章製度。
2.負責按照確定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藝、生產接替組織生產,淘汰落後的生產工藝。
3.負責組織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負責組織采煤工作麵安裝、初次放頂、過地質構造帶期間的幹部跟班、帶班工作。
4.指導製定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過地質構造帶等安全技術措施,並監督實施;協調采煤作業與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機電安裝等安全管理工作。
5.負責采煤係統安全管理工作。檢查采煤工作麵頂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兩巷安全管理,檢查采煤工作麵支護、設備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等完好情況,檢查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6.組織開展采煤係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安全大檢查、質量標準化檢查;參與檢查采煤係統的通風、瓦斯防治、機電運輸等安全管理工作。
7.監督檢查日常安全生產調度工作,督促調度所建立完善各類調度台帳,記錄幹部下井、帶班信息;負責生產調度係統通訊暢通。
8.負責職責範圍內作業場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製止超能力生產、不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組織生產行為。
9.負責落實采煤係統隱患整改措施,督促生產單位按照采煤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落實采煤作業場所綜合防塵措施。
10.參與審查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11.參與製定安全培訓計劃,指導采煤係統安全培訓工作;檢查采煤係統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情況。
12.參與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3.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14.落實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15.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16.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掘進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掘進副礦長在礦長領導下,負責掘進係統安全生產工作,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操作規程,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規章製度。
2.負責按照確定的掘進施工工藝、巷道支護方式、接替計劃組織掘進施工,指導製定掘進工作麵撥門、貫通、過地質構造帶等安全技術措施。
3.負責掘進係統安全管理工作,檢查掘進工作麵頂板管理、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4.負責落實掘進工作麵防突、探放水、過地質構造帶安全技術措施;協調掘進作業與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機電安裝等安全管理工作。
5.負責組織掘進工作麵撥門、貫通和過地質構造帶期間的幹部跟班、帶班工作。
6.組織開展掘進係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安全大檢查、質量標準化檢查;參與檢查掘進係統的通風、瓦斯防治、機電運輸等安全管理工作。
7.負責職責範圍內作業場所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製止掘進係統不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組織生產行為。
8.負責落實掘進係統隱患整改措施,督促生產單位按照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負責落實掘進作業場所綜合防塵措施。
9.參與審查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10.參與製定安全培訓計劃,指導掘進係統安全培訓工作;檢查掘進係統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情況。
11.參與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2.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13.落實分管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14.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15.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機電副礦長在礦長領導下,負責機電運輸安全生產工作,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操作規程,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規章製度。
2.負責編製機電運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編製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3.組織製定機電運輸崗位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參與機電運輸崗位人員安全培訓。
4.監督檢查機電運輸崗位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用具使用情況。
5.負責礦井提升、運輸係統和礦井供電係統的安全可靠。
6.負責礦井提升、運輸設備和主要通風機、壓風機、主排水泵、瓦斯抽采泵、瓦斯發電機及選煤廠等設備的安全運行。
7.負責局部通風機“三專兩閉鎖”供電和掘進工作麵雙風機自動切換安裝工作;負責高溫熱害礦井降溫係統的設備選型和安全管理。
8.組織製定礦井提升、運輸、供電係統技術改造方案;組織製定大型設備安裝、拆除安全技術措施。
9.負責建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應急排水係統。
10.組織製定年度機電運輸設備大修和更新計劃;開展礦井停產檢修工作。
11.負責落實機電運輸設備、材料的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機電設備、設施日常檢修、檢查維護工作,及時消除電氣設備失爆、失保等事故隱患。
12.負責淘汰不符合標準、規定和規程要求的機電設備、材料,杜絕非防爆、非阻燃、無煤安標誌(MA)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入井。
13.組織製定極端天氣條件下礦井供電安全保障措施。
14.組織製定機電運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15.組織開展主副井提升、電氣防爆、供用電安全、斜巷運輸等專項檢查。
16.查處並及時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7.負責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開展礦井聯合排水試驗。
18.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開展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
19.參加安全辦公會議,彙報機電運輸事故隱患,並提出整改方案。
20.參與製定礦井年度安全生產計劃。
21.參與應急救援演練;每年組織開展1次礦井無計劃停電應急救援演練。
22.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23.督促落實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4.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25.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經營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經營副礦長在礦長領導下,負責運營管理工作,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操作規程,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規章製度。
2.參與製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資金。
3.負責落實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
4.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專項資金。
5.負責落實煤礦建設項目專項資金;負責落實設備、材料等采購費用。
6.落實安全設施、安全裝備、安全工程、職業危害防治等專項資金。
7.組織研究並落實有關安全投入的相關規定和財稅優惠政策;負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補助資金。
8.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負責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安全生產責任人年薪,協助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經濟損失;落實搶險救援資金。
9.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采煤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煤礦采煤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井下采煤技術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采煤專業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采煤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
2.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經過依法培訓、取得安全任職資格。采煤副總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采煤技術管理水平
3.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搞好本礦井的技術管理工作。
4.盡職盡責,杜絕違章指揮現象。
5.采煤副總工程師必須協調好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6.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方案及接續計劃進行審查,確保礦井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7.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產計劃。
8.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采煤專業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采煤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采煤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9.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10.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11.參加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
12.對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等進行技術指導。
13.對采煤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和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
14.參與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與驗收工作。
15.協助編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16.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掘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煤礦掘進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礦井開拓掘進技術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掘進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
2.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經過依法培訓、取得安全任職資格。掘進副總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開拓、掘進技術管理水平。
3.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落實煤礦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礦井的技術管理工作。
4.盡職盡責,杜絕違章指揮現象。
5.加強對分工科室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對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意見。
6.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
7.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8.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開拓、掘進年度、季度、月度計劃。
9.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掘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10.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掘進專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工作麵現場發生變化時,掘進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11.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12.負責組織掘進工作麵開工前的現場勘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監督整改。
13.對掘進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掘進工作麵規程、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14.參加掘進巷道竣工驗收。參與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與驗收工作。
15.協助編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16.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防衝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煤礦防衝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衝擊地壓防治技術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礦防治衝擊地壓管理製度、技術管理製度、衝擊危險預測預報製度、危險工作麵評估製度等;組織審查防衝機構、部門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和防衝崗位人員操作規程。
2.組織製定防衝人員培訓計劃;參與防衝人員安全培訓;檢查防衝作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3.組織編製防衝設計、防衝實施細則、防衝規(計)劃(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防治衝擊地壓專項措施等,按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4.組織確定衝擊危險性預警臨界指標;組織確定鬆動爆破、卸壓爆破、煤層注水、底板卸壓、頂板預裂等措施的合理參數或指標。
5.組織開展衝擊危險預測預報,並對預測預報數據、結果及時進行分析總結。
6.負責落實防衝設施設備必要投入,按規定建立完善符合本礦實際的監測預警係統;組織檢查防衝設施設備運轉情況,確保狀態完好、運轉正常。
7.負責衝擊危險性評價與預測、超前預防、監測預警、防範治理、卸壓解危、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等防衝措施的製定和完善。
8.負責防衝製度、措施、規定的監督落實。
9.按規定組織對煤岩層進行衝擊傾向性鑒定,並按要求將鑒定結果進行報送備案。
10.組織(或聘請專家)對具有衝擊傾向性煤層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劃分衝擊危險性等級。
11.組織(或聘請專家)對衝擊危險區域進行衝擊危險性論證,對有衝擊危險采掘工作麵或停采3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麵恢複生產前要進行“一麵一評估,一頭一評估”,確定衝擊地壓危險程度,並提出有效治理措施。
12.參與礦井總體開采設計,提出避免出現孤島、類孤島煤柱和不合理應力集中區的意見。
13.組織編製衝擊地壓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14.負責查處防衝工作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15.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16.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通風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煤礦通風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技術管理製度;組織審查通防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崗位人員操作規程。
2.組織製定“一通三防”人員培訓計劃;參與“一通三防”人員安全培訓和從業人員全員培訓;檢查“一通三防”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3.組織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和煤層突出區域劃分、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煤塵爆炸性鑒定及煤層注水可注性測試、防塵等基礎參數測定等工作。
4.負責編製並實施瓦斯綜合治理“一礦一策、一麵一策”,突出礦井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保護層開采計劃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突出礦井新水平和新采區防突設計等。
5.開展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負責區域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保護層開采效果考察等工作。
6.審核礦井通風係統圖、通風網絡圖、通風月報表、測風報表;組織編製防突預測圖等。
7.負責編製防止煤層自然發火設計;監督檢查防滅火措施落實情況。
8.審查“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9.負責開展瓦斯日分析工作。
10.協助、配合瓦斯濃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配合瓦斯濃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
11.協助總工程師建立健全礦井“一通三防”係統,督促通防及相關部門做好分管範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
12.協助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不執行防突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等行為;參與查處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13.負責編製礦井“一通三防”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一通三防”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4.參與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檢查“一通三防”和火工品管理工作。
15.參加“一通三防”專題會議,參加向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瓦斯治理工作情況會議。
16.參與編製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組織編製瓦斯治理中長期規劃。
17.參與製定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18.參與“一通三防”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負責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19.按職責權限負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0.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21.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地測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煤礦地測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地測防治水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負責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礦地測防治水管理製度、技術管理製度;組織審查地測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地測防治水崗位人員操作規程。
2.負責製定分管範圍內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計劃,參與礦井防治水安全培訓和探放水工安全培訓工作。
3.負責開展防隔水煤(岩)柱、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三下一上”開采和防治水工程等設計工作。
4.組織編製雨季“三防”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
5.組織編製礦井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和礦井閉坑報告等工作,做到資源合理開發、“三量”平衡。
6.組織開展對地質構造(含導水斷層、陷落柱)和主要充水因素等探查治理工作。
7.負責審查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地質和水文地質預報、探放水設計、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效果驗證報告等。
8.製止未經批準擅自開采各類保護煤柱行為,確保采掘活動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範圍內。
9.負責地質防治水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定期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工作。
10.組織開展瓦斯地質工作,參與審查采掘工作麵過地質構造安全技術措施。
11.組織開展礦井測量、地表沉陷監測工作;審查巷道貫通通知書。
12.組織開展礦井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13.負責建立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礦井三維地震工作站、水化學實驗室和水動態觀測係統。
14.負責建立地測防治水基礎圖紙、資料和台賬。
15.參與檢查礦井雨季“三防”工作。
16.組織召開有關地測防治水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地測防治水重大問題。
17.參與編製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組織編製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
18.組織製定礦井水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1次水害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9.參與水害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20.落實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1.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22.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機電運輸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煤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機電運輸安全技術管理職責,配合機電礦長做好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製定礦機電運輸管理製度、技術管理製度;組織審查機電運輸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機電運輸崗位人員操作規程。
2.編製機電運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編製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3.負責製定機電運輸崗位安全培訓計劃,參與機電運輸崗位人員安全培訓;組織機電運輸專業全員培訓。
4.檢查機電運輸崗位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協助機電副礦長保障礦井主要提升、運輸係統的完好和礦井供電係統的安全可靠。
6.協助機電副礦長保障礦井提升、運輸設備和主要通風機、壓風機、主排水泵、瓦斯抽采泵、瓦斯發電機及選煤廠等設備的安全運行。
7.落實局部通風機“三專兩閉鎖”供電和掘進工作麵雙風機自動切換安裝工作;參與高溫熱害礦井降溫係統的設備選型和安全管理。
8.製定礦井提升、運輸、供電係統技術改造方案;製定大型設備安裝、拆除安全技術措施;負責審批各類機電、運輸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供電設計、供電係統圖、運輸係統圖等。
9.負責建立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礦井應急排水係統。
10.負責製定年度機電運輸設備大修和更新計劃;落實礦井停產檢修工作。
11.落實機電運輸設備、材料的檢測檢驗工作;落實機電設備、設施日常檢修、檢查維護工作,及時消除電氣設備失爆、失保等事故隱患。
12.負責淘汰不符合標準、規定和規程要求的機電設備、材料,杜絕非防爆、阻燃、無煤安標誌(MA)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入井。
13.製定極端天氣條件下礦井供電安全保障措施。
14.製定並實施機電運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案。
15.開展主副井提升、電氣防爆、供用電安全、斜巷運輸等專項檢查。
16.參與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開展礦井聯合排水試驗。
17.參與查處並及時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8.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開展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
19.參與編製安全生產規劃、年度安全生產建設計劃;組織編製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
20.參加安全辦公會議,彙報機電運輸事故隱患,並提出整改方案。
21.參與應急救援演練;每年負責開展1次礦井無計劃停電應急救援演練。
22.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23.督促落實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4.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25.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安全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煤礦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安全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安全技術管理職責,協助安全監察處處長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組織或參與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負責編製礦安全生產責任製、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組織製定安監處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2.負責編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組織編製安全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崗位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4.監督檢查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情況。
三、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參與製定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月度安全生產計劃。
6.落實礦井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和安全現狀評價工作。
7.負責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對重大事故隱患及時提交安全辦公會議,並提出整改意見。
8.參與製定瓦斯、水害、火災、粉塵、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災害預防和治理方案。
9.監督安檢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督促安檢員及時反饋隱患排查整改信息。
四、組織或參與應急救援演練
10.參與應急救援演練;參與“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安全生產狀況、排查事故隱患
11.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實施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檢查。
12.參加安全生產會議,彙報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13.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14.總結生產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製定防範措施,並監督落實。
六、履行職責,製止違章
15.督促辦理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督促礦長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合格。
16.製止並報告無證或證照過期生產建設行為;查處並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17.協助查處瓦斯超限作業、不執行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或執行不到位及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行為;協助查處受水害威脅采掘工作麵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協助查處通風係統、防排水係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18.參與瓦斯濃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協助瓦斯濃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並監督落實防範措施。
19.開展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監督檢查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按設計施工。
七、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21.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督促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22.協助開展非人身事故、較大涉險事故調查。
23.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並負責起草反饋意見。
24.受理、查處安全生產舉報事項。
八、其他
25.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26.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