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公告
2016年 第1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安監總管四〔2016〕38號)要求,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14家中央企業及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的210處煤礦,按每年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了生產能力,現將結果予以公告(見附件)。
附件:煤礦生產能力重新確定情況
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