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轉移至關聯公司繼續履行的,服務期協議是否可以隨之轉移並由新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案情概要】
曹某於2006年8月起進入德固賽(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德固賽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期限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2008年3月4日,德固賽公司更名為贏創德固賽(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贏創投資公司)。2008年8月5日,贏創投資公司與曹某簽訂一份培訓服務期協議,服務期限為四年,約定曹某作為IEDSAM項目(國際贏創德固賽銷售和營銷項目)的成員,由贏創投資公司派往德國接受兩年的國際培訓。曹某參加的海外培訓項目截止至2010年8月31日,曹某在海外期間由德國母公司德國贏創公司支付其各項培訓費用共計歐元7,740.03元及美元16,054.14元。
2009年8月1日,曹某與贏創投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
2010年9月7日,曹某、贏創化學公司及贏創投資公司簽訂一份《勞動關係變更協議》,約定曹某與贏創投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截至2010年10月31日,項下產生的任何權利義務由原合同各方享有或承擔,曹某、贏創化學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起,贏創化學公司確認接受贏創投資公司與曹某之間的培訓和服務期協議,培訓和服務期協議由曹某、贏創化學公司繼續履行。2010年11月1日,曹某、贏創化學公司簽訂一份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培訓和服務期協議應作為該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個組成部分。2011年7月7日,曹某向贏創化學公司提出辭職,最後工作至同年8月8日。
2012年8月6日,贏創化學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曹某按比例償還參加海外培訓期間的培訓費用人民幣121,303.76元。
曹某認為:所謂培訓費用均是曹某在德國工作期間由德國贏創公司承諾支付並承擔的費用,德國贏創公司從未要求曹某返還。曹某與贏創投資公司僅對該公司承擔的費用約定了服務期義務,故曹某僅需返還贏創投資公司承擔的費用。
贏創化學公司辯稱:曹某早已知曉其去德國培訓的費用由德國贏創公司支付,由德國贏創公司付款隻是贏創集團的內部結算方式,不影響曹某承擔違反服務期協議的違約責任。
【判決結果】
勞動仲裁:曹某返還贏創化學公司培訓費歐元5,805.02元和美元12,040.6元;
一審:曹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贏創化學公司培訓費人民幣60,000元;
二審: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爭議焦點】
勞動關係轉移至關聯公司繼續履行的,服務期協議是否可以隨之轉移並由新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藍白快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本案中,贏創投資公司與曹某簽訂的培訓服務期協議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在簽訂該協議書後,雙方亦實際按照約定履行了義務,曹某也確實到海外進行了培訓。
曹某回國後,由於贏創集團內部組織結構調整,2010年9月7日,曹某、贏創化學公司及贏創投資公司三方簽署《勞動關係變更協議》,約定曹某的勞動關係轉至贏創化學公司,培訓服務期協議亦轉至曹某、贏創化學公司之間繼續履行。因此,曹某、贏創化學公司應當按照培訓服務期協議的約定各自享有權利及承擔義務。
雖然贏創化學公司未直接支付曹某的相關培訓費用,但由其德國母公司支付,這是贏創化學公司與其母公司之間內部關係,而且是基於服務期協議的內容而支付,曹某對此也是知曉的,故應當視為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影響曹某按照培訓服務期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從這一案例的裁決結果來看,在上海地區,裁審機關均認可在協商一致、約定合法的情況下,勞動者的服務期協議可以伴隨著勞動關係簽訂主體的變更而在集團內部的關聯公司之間進行轉移,並且繼續在新的用人主體與勞動者之間繼續履行,勞動者應當繼續遵守相關服務期協議的義務,不應隨意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