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供應側改革實施細則之四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
為切實推進山西省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作,促進全省煤炭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山西省省委、省政府印發了《山西省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意見》(晉發〔2016〕16號)。為認真貫徹落實文件中確定的工作任務,各牽頭單位按照省推進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安排,製定了工作任務的實施細則。現將2016年6月23日省領導小組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省教育廳、省地稅局和省統計局製定的第四批3個實施細則予以轉發。各牽頭單位和配合單位要協同合作,認真組織實施,統籌推進,做好政策解讀,切實抓好實施細則的落實工作。
附件:1.關於煤炭企業職工帶薪轉崗教育培訓的實施細則
2.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的實施細則
3.關於加強煤炭生產經營建設投資等統計工作的實施細則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24日
關於煤炭企業職工帶薪轉崗教育培訓的實施細則
省教育廳 省國資委
第一條 帶薪轉崗教育培訓的範圍及類型。範圍為煤炭企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的轉產轉型潛力人才。培訓分為骨幹人員創業創新培訓、基層職工轉崗就業培訓和學曆提升教育三種類型。骨幹人員創業創新培訓三年計劃培訓1000人,基層職工轉崗就業培訓及學曆提升教育人數根據企業需要確定。
第二條 帶薪轉崗教育培訓的報名組織工作。省國資委、省煤炭廳指導煤炭企業結合企業轉產轉型需要及職工個人意願,合理確定需要帶薪轉崗教育培訓的人員、規模、專業,負責組織協調所屬煤炭企業職工轉崗教育培訓人員的選派及報名工作,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做好有關配合工作。
第三條 承擔轉崗教育培訓任務的學校。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轉崗培訓人員規模及具體要求,確定並於2016年7月底前公布省內承擔培訓任務的學校名單。
第四條 轉崗教育培訓的領域專業。主要為裝備製造、節能環保、信息技術、現代服務業、文化旅遊、生物製藥等,以及與其他新型產業發展和承接加工貿易向中西部地區轉移需求相銜接的專業。具體培訓專業由省國資委、省煤炭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企業需求和職工轉崗的需要與承擔培訓任務的學校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條 骨幹人員創業創新培訓。麵向具有專科以上學曆的煤炭企業基層管理人員、專業技術骨幹、業務骨幹、優秀青年黨員,以培養煤炭企業轉產轉型、創業創新的帶頭人為目標,按領域專業要求,進行相關理論知識、創業創新能力提升脫產培訓。根據企業轉產轉型要求和領域專業方向組織編班,每班30-50人,采取麵授、實訓、模擬創業訓練、聘請創業成功人士和專業技術人才講座以及到省內外相關行業、企業進行調研、考察等方式實施教學。培訓時間每期半年或一年。由省教育廳負責確定省內普通高校組織實施培訓。
第六條 基層職工轉崗就業培訓。麵向企業基層分流安置職工,以實現職工轉崗就業為目標,充分利用學校和企業的實習、實驗、實訓基地,采取麵授、講座、實訓等方式,進行相應崗位專業基礎技能培訓。培訓時間、人數根據企業需要和相關專業要求確定。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確定省內職業院校、普通中專學校和技師(技工)學院(校)組織實施培訓。
第七條 學曆提升教育。根據煤炭企業及轉崗人員需求,為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曆人員提供學曆提升教育,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轉崗教育培訓的教學組織。承擔培訓任務的學校根據企業轉崗培訓要求,製定培訓方案,做好教學、考勤、考核考試、發證等工作。對完成規定課程學習,經考核考試成績合格的學員,由學校頒發相關領域專業培訓證書。在規定培訓時間內考核考試不合格,沒有取得培訓證書的學員,可繼續參加相關類型、相關領域專業的培訓,培訓期間費用自理。
第九條 轉崗教育培訓學員的使用原則。參加轉崗培訓的煤炭企業職工,應與派出單位簽訂帶薪轉崗培訓協議,承諾培訓結束後回原單位工作。完成培訓任務,取得培訓證書後,由原單位根據需求,安排到相關崗位工作。違反協議或不願返回原單位工作的學員,須退還培訓期間全部費用和派出單位發放的全部工資,企業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條 加強部門間的統籌協調。省國資委、省煤炭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訓工作的任務要求,建立部門之間的協商溝通機製,加強統籌協調,做好帶薪轉崗培訓報名、教學的組織協調工作。省財政廳根據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訓工作的實際需求,與省國資委、省煤炭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協商確定各類學校培訓規模及所需經費。
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的實施細則
省地稅局
關於加強煤炭生產經營建設投資等統計工作的實施細則
省統計局
第一條 組織煤炭管理等相關部門,對煤炭行業數據進行綜合評估,研究解決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形勢下,煤炭統計基層基礎建設薄弱、相關部門數據不夠銜接、有的煤炭企業產值與產量數據不匹配以及企業報送煤炭統計數據不實等問題,確保煤炭生產、經營、建設、投資等統計工作依法合規、實事求是、應統盡統。
第二條 整合煤炭企業統計工作,建立綜合統計製度,全麵反映煤炭價格、產量、產值、投資等發展變化情況。
第三條 明確煤炭企業統計範圍和報表方式。月度煤炭生產、經營的統計範圍包括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的規模以上煤炭生產企業;年度煤炭生產統計範圍包括規模以上煤炭生產企業和規模以下煤炭生產企業;月度煤炭建設投資統計範圍包括計劃總投資500萬元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報表方式為一套表聯網直報。
第四條 建立煤炭企業入統聯動推進機製。煤炭管理部門每月向統計部門提供新投產、複產的煤炭生產企業和煤炭建設投資項目名錄,統計部門組織其申報入統並加強業務指導。對已新投產、複產、新開工而未入統的企業和項目,由統計部門查清原因,煤炭管理部門督促其及時入統。
第五條 嚴格貫徹執行統計報表製度。納入統計範圍的煤炭企業單位要按照《工業統計報表製度》《能源統計報表製度》《煤炭工業統計常用指標計算辦法》和《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製度》,開展煤炭生產、經營、建設、投資聯網直報統計工作,按照統計製度規定的計算方法、統計口徑、報送日期和填報目錄組織實施,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編造,不得拒報、遲報。
第六條 加強煤炭企業單位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煤炭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炭生產原始憑證(班組生產出井記錄)、統計台賬(生產調度報表、煤炭銷售報表、庫存報表等);建設投資單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投資原始憑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建設、施工、監理等三方單位簽字的實物工程確認單;工程相關財務報表)、統計台賬(固定資產投資報表)。統計台賬的設置必須與生產、項目建設、財務等相關憑證、報表數據一致,做到真實、準確、及時、連續、完整、清晰。杜絕同一數據報送煤炭管理部門與報送統計部門不一致的現象發生。
2016年6-7月份,統計部門、煤炭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煤炭生產企業統計業務培訓,省級完成重點骨幹煤炭生產企業的培訓任務,市縣完成其他煤炭生產企業的培訓任務。2016年年底前,組織開展全省煤炭生產企業統計規範化建設專項檢查。
第七條 嚴格煤炭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的查詢審核。企業、項目單位統計人員每月要在調查單位報送截止日期前利用一套表直報平台數據處理係統,對每筆數據進行邏輯審核,對關聯數據進行公式審核,堅決杜絕產量與產值數據造假現象發生。
各級統計部門每月要高度關注企業報送的工業總產值指標的增減幅度和產品產量的增減幅度、所在市煤炭工業出廠價格指數增減幅度的匹配性、協調性;對於煤炭生產增速異常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數據增速異常的項目單位,煤炭生產、固定資產投資增速異常的市、縣都要報送異常原因說明,按規定留存備查。
第八條 明確煤炭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責任。各煤炭生產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單位統計人員要如實上報煤炭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數據。
各級統計部門對所轄煤炭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數據質量負總責,各級煤炭管理部門配合統計部門做好煤炭統計工作,包括按時提供煤炭部門的統計資料,提供影響煤炭生產、銷售、投資等有關政策資料。省、市、縣煤炭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統計人員要及時發現並查詢煤炭生產增速異常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數據異常項目單位,做好增速、總量異常原因說明報送工作。
第九條 嚴格煤炭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核實和執法檢查。各級煤炭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統計人員要對煤炭生產、固定資產投資增速或總量異常的企業,組織力量現場核查。同時,省統計局根據月度煤炭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數據情況,選擇若幹個企業或項目,赴企業或項目實地直接核查或者委托市、縣統計局現場檢查、核實。市、縣完成委托核查後,要向省統計局提交核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原始憑證、統計台賬是否健全,報表數據是否真實、準確等。
在核查過程中發現企業或項目單位數據質量問題,要當場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企業、項目單位或嚴重違法企業、項目單位,及時啟動執法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進行嚴肅處理,並適時通報。
第十條 加強煤炭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監測03manbetx
。由省統計局形成關於煤炭企業原煤產量、工業增加值、實現利潤總額、稅金總額和固定資產投資等指標的統計03manbetx
報告,每月20日前以《統計專報》《統計快報》等形式呈報省政府領導,向有關領導及部門提供煤炭生產、經營、投資統計數據,及時準確反映煤炭運行變化情況。
第一條 促進煤炭資源稅應收盡收。將煤炭資源稅作為我省地方稅收主體稅種和重點稅源,2016年進一步加大征管力度,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堅決防範和打擊偷逃煤炭資源稅行為,做到應收盡收,積極促進全省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第二條 嚴格稅收執法。加強煤炭資源稅源頭管控,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資源稅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納稅地點的規定。對扣除項目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扣除。對納稅人自采原煤或者自采原煤用於連續生產洗選煤的,一律依法在開采地繳納資源稅。
第三條 加強日常監管。對企業生產銷售、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等各環節進行監控,逐戶逐月進行評估檢查和 03manbetx 比對,密切跟蹤企業產銷和稅收進展情況,發現企業納稅異常情形,及時核查追繳稅款並向上級報告。
第四條 建立全省煤炭資源稅監控體係。對煤炭資源稅實施專項管理,省地稅局建立全省煤炭企業重點稅源監控體係,2016年9月底前納入監控範圍的資源稅比重達到95%以上,實時監控 03manbetx 企業納稅情況。
第五條 開展專項檢查。2016年7月開始,由市、縣政府組織,集中2個月時間開展全省專項檢查行動。9月,省政府組織對重點企業進行抽查,持續深入開展聯合執法,進一步規範煤炭企業生產經營秩序,形成全社會重視支持煤炭資源稅的良好環境。
第六條 加強稅務稽查。將煤炭資源稅繼續作為全省地稅2016年重點稽查任務,開展持續檢查。擴大稽查案源,通過企業納稅信息、群眾涉稅舉報、外部監督信息等渠道,深入查找偷逃資源稅的問題線索。對涉嫌偷逃煤炭資源稅的立案檢查,對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申報納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偷逃資源稅行為的,一律嚴肅查處。其中,對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對典型 案例和企業公開曝光,列入納稅信用記錄“黑名單”,維護依法誠信納稅煤炭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加強欠稅管理。各煤炭企業應當及時足額繳納煤炭資源稅,認真履行企業責任。對未按規定辦理稅款緩繳手續長期欠繳資源稅、欠繳資源稅稅額較大的煤炭企業,作為供給側改革去產能去庫存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八條 加強企業內部監管。中央及我省國有重點煤炭集團要加強監管,在資金調度、內部管理、審計監督等方麵積極支持督促所屬企業及時繳納煤炭資源稅。
第九條 強化部門職責。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於每月20日前將煤炭企業銷量、銷售收入、銷售價格等信息送同級地稅部門,各級統計部門每月20日前將省、市、縣煤炭產量等信息送同級地稅部門。運用新一代全省煤炭綜合監管信息平台,加強信息共享,促進稅收監管。各級地稅部門要加強與同級工商部門的溝通協調,通過“山西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共享)係統”實現煤炭企業信息共享。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在煤炭企業生產信息、納稅情況、征管手段、稅務稽查等方麵要進行深度合作。各涉煤管理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對在日常管理和行政執法中發現偷逃資源稅線索的,及時傳遞到地稅等相關部門組織查處,開展聯合執法,形成監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