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煤體瓦斯參數測定工知識競賽複習大綱(題庫)
11、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麵經工作麵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12、對采掘工作麵實施防治突出措施後,應按工作麵預測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措施效果檢驗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的,認為措施有效。
13、在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麵每推進30~100m應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於2次的區域性預測驗證,其中任何1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
14、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隻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後,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
15、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於或小於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80m時,必須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礦井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必須進行保護效果及保護範圍的實際考察,並不斷積累、補充和完善資料,以便得出保護效果及保護範圍的參數。
16、預抽煤層瓦斯後,必須對預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進行檢驗,其有效性指標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數據,可依據下列指標之一確定:
(一)預抽煤層瓦斯後,突出煤層的殘存瓦斯含量小於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層瓦斯預抽率大於30%。
17、巷道開口前必須編製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內容包括:1)掘進工作麵概況;2)掘進工作麵瓦斯綜合治理措施;3)評判單元劃分;4)煤層瓦斯參數的測定和流程管控;5)瓦斯抽采達標評判;6)掘進工作麵抽采達標評判結論。
18、施工氣相壓裂孔時必須堅持“低壓慢進,邊進邊退,掏空前進”的12字方針,積極推廣鑽孔軌跡跟蹤裝置,確保壓裂孔按設計高質量成孔。
19、在煤巷掘進工作麵第一次執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取小直徑淺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隻有在工作麵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在掘進工作麵執行上述措施時,鑽孔終孔位置應控製到巷道輪廓線外2m以上。
20、“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編製完成後,必須經礦方組織內部會審和自評判,並由通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簽字,自評判合格後將評判報告報送至公司瓦斯研究院,由瓦斯研究院組織評價單元驗收。
21、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設計概況內容包括:瓦斯抽采達標的工藝方案、瓦斯抽采方法、抽采鑽孔布置、有效抽采瓦斯時間、預期效果、抽采管路、計量設施等。
22、工作麵抽采達標工程完成情況內容包括:抽采工程完成情況(高抽巷掘進工程、鑽孔施工工程等)、工程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異常現象(如噴孔、頂鑽、卡鑽等)等內容。
23、掘進期間瓦斯絕對湧出量達3m3/min的采煤工作麵;預測瓦斯絕對湧出量達5m3/min的采煤工作麵;原始瓦斯含量≥8m3/t或瓦斯壓力≥0.74MPa的采煤工作麵,符合條件之一的采煤工作麵開工前必須由公司瓦斯研究院組織瓦斯治理專項驗收。
24、掘進工作麵瓦斯治理設計前必須收集的資料:掘進工作麵涉及範圍及周邊50米範圍的地質構造、煤層產狀、地層柱狀圖、煤層硬度等性質、埋藏深度、瓦斯含量、瓦斯壓力、煤層透氣性、頂底板狀況及瓦斯賦存情況、掘進方式、周邊采掘工作麵瓦斯湧出情況。
25、掘進工作麵開工必備條件:1、按設計完成瓦斯抽采工程。2、對所掘煤層進行瓦斯含量(壓力)測定,並編製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由礦井技術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批準。3、殘餘瓦斯含量小於8m3/t(或殘餘壓力小於0.74MPa)。4、進行了突出危險性預測,突出危險性指標小於臨界值。5、製定了瓦斯治理專項措施。6、組織了工作麵開工驗收,各項安全設施符合開工條件。7、瓦斯參數測定結果上報公司瓦斯研究院備案。
26、礦井在采掘過程中,隻要發生過1次煤(岩)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
27、對於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隻有在有充分依據證明不再有突出危險,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原鑒定單位確認和審批單位批準後,方可撤銷,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8、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29、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
30、突出礦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麵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開采保護層的采區,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範圍。(二)應盡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如果條件許可,應盡量將石門布置在被保護區,或先掘出揭煤地點的煤層巷道,然後再與石門貫通。石門與突出煤層中已掘巷道貫通時,被貫通巷道應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m以上、並保持正常通風。(三)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相向回采或掘進。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應避開本煤層或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
31、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製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32、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岩巷時,必須定期驗證地質資料,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33、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34、突出礦井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區域預測)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工作麵預測)。
35、在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麵每推進30~100m應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於2次的區域性預測驗證,其中任何1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
36、對於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37、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開采保護層後,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區域可按無突出危險區進行采掘作業;在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38、選擇保護層應遵循下列原則:(一)優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二)應優先選擇上保護層;選擇下保護層開采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39、被保護範圍的劃定方法及有關參數,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麵,必須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線距離的2倍,並不得小於30m。
40、開采突出厚煤層時,可利用上分層或上區段開采後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下階段,但應依據對上分層或上區段卸壓範圍的考察結果確定其保護範圍,必須將下分層或下區段的采掘工作麵布置在保護範圍內。
41、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礦井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
評估結果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期間揭煤作業的依據。
42、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
43、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由煤礦企業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單位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內完成鑒定工作。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
煤礦發生瓦斯動力現象造成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經02manbetx.com 調查認定為突出02manbetx.com 的,該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46、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
(一)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
(二)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
(四)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47、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相對瓦斯湧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製定防突措施的依據;(二)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麵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製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交有關采掘區(隊);(三)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並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48、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應當分別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49、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突出礦井應當編製突出事故應急預案。
50、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一同編製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采平衡。
51、防突措施計劃及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安排由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審批,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組織實施。
52、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範圍由煤礦企業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況劃定。
53、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當預測區域的煤層缺少或者沒有井下實測瓦斯參數時,可以主要依據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開拓前區域預測。
54、開拓前區域預測結果僅用於指導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工程的揭煤作業。
55、開拓後區域預測應當主要依據預測區域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並結合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
56、開拓後區域預測結果用於指導工作麵的設計和采掘生產作業。
57、對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並有可靠的預測資料的,區域預測工作可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托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區域預測。
58、經開拓後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經效果檢驗仍為突出危險區的,必須繼續進行或者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59、區域預測一般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03manbetx 的方法進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60、區域預測新方法的研究試驗應當由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並在試驗前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61、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03manbetx 的區域預測方法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一)煤層瓦斯風化帶為無突出危險區域;(二)根據已開采區域確切掌握的煤層賦存特征、地質構造條件、突出分布的規律和對預測區域煤層地質構造的探測、預測結果,采用瓦斯地質03manbetx 的方法劃分出突出危險區域。當突出點及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分布與構造帶有直接關係時,則根據上部區域突出點及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分布與地質構造的關係確定構造線兩側突出危險區邊緣到構造線的最遠距離,並結合下部區域的地質構造分布劃分出下部區域構造線兩側的突出危險區;否則,在同一地質單元內,突出點及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範圍為突出危險區。
62、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采保護層時,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的瓦斯;(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采取措施防止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麵或誤穿突出煤層;(三)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麵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並不得小於100m;(四)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時,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並作好記錄,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應當標出煤(岩)柱的影響範圍,在這個範圍內進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當保護層留有不規則煤柱時,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廊劃出平直輪廓線,並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煤柱影響範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工作時,還應當根據采掘瓦斯動態及時修改。
63、預抽煤層瓦斯鑽孔應當在整個預抽區域內均勻布置,鑽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半徑確定。預抽瓦斯鑽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5m,順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8m。
應當做好每個鑽孔施工參數的記錄及抽采參數的測定。鑽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小於13kPa。預抽瓦斯濃度低於30%時,應當采取改進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質量。
開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檢驗主要采用殘餘瓦斯壓力、殘餘瓦斯含量、頂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指標和方法,也可以結合煤層的透氣性係數變化率等輔助指標。65、當區域驗證為無突出危險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後進行采掘作業。但若為采掘工作麵在該區域進行的首次區域驗證時,采掘前還應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隻要有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或超前鑽孔等發現了突出預兆,則該區域以後的采掘作業均應當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66、突出危險工作麵必須采取工作麵防突措施,並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後,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並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