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穿公司工作服,卻不被承認勞動關係?
【案情概要】
A公司於2008年1月9日工商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高某,其經營範圍為木製品加工,廚房設備、五金交電、機電設備、汽摩配件、裝潢材料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宋某、A公司未簽訂過勞動合同,A公司未為宋某繳納過社會保險費。宋某從事鋪地板的工作,地板係A公司銷售。
宋某於2015年3月6日向上海市寶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宋某、A公司於2012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間存有勞動關係。
宋某為證明其主張提供2014年4月6日、2015年1月24日的客戶單以及部分送貨單,其中客戶單中載明“產品類別、產品型號、規格、數量、單價”等內容,“施工簽字”處由A公司加蓋公章,“注”部分載明:“貨物到現場,客戶方需清單數字與送貨單是否一致,在送貨單簽字驗收。客戶方需保障現場,無家具大件物體以及現場衛生等。如安裝完畢,有多餘貨物,應在備注欄填寫清楚。”落款處打印有“上海A有限公司”字樣。送貨單上顯示收貨單位“愛家、紅星”等字樣。宋某表示A公司在“紅星”、“建配龍”、“愛家”等家具建材市場開設門店,客戶在A公司處訂購地板後,以各門店的名義將地板送至客戶處並負責安裝,故宋某持有部分送貨單和客戶單,原本客戶單應該是給客戶的,有些客戶不需要就留在了宋某手中。A公司以及武某某對上述送貨單和客戶單真實性均無異議,且A公司表示與本案無關,並不能證明宋某、A公司間存在勞動關係。
A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A公司與楊誌華、許萬峰簽訂的《勞動外包合同》以及《暫支單》,證明自2015年起A公司與類似武某某外包業務的人員都簽訂了外包合同,但武某某不同意與A公司簽訂。2014年8月12日暫支單證明A公司是與武某某結算安裝費,並不為宋某發放錢款,與宋某無關。宋某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不予認可,且均與宋某無關。武某某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表示2015年春節後A公司要求與宋某簽訂外包合同,武某某不同意,且以前就從未簽過。A公司是以暫支單的方式為武某某結算安裝費,該《暫支單》中的費用係武某某和宋某一起做的。
A公司針對仲裁庭審筆錄,發表以下意見:宋某大概是2012年3月20日開始跟著武某某做鋪地板的工作,並非A公司招聘宋某,宋某在A公司做封蠟的工作也是武某某安排為其幫忙,費用一並在與武某某的安裝費中結算。A公司僅為武某某安排工作,不會直接管理指示宋某。A公司安排宋某老公從事裝地板的工作時,武某某和宋某都穿著A公司的工作服,因為他們兩個對外以本公司的名義去工作,宋某和他老公武某某的形象代表著A公司,所以本公司肯定要對宋某以及武某某的工作質量進行管理,至於宋某與武某某如何去鋪地板本公司不管理,按工程量結算勞動報酬,包括清潔費、扛樓費等,所有工作完成後工資結算全部是支付給武某某的。雙方並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宋某即使有時候陪武某某到A公司,但也不能證明雙方間存在勞動關係。
【判決結果】
勞動仲裁:對申請人要求確認雙方於2012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之訴求不予支持。
一審:確認雙方於2012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要求確認雙方於2012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之訴求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
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藍白快評】
本案是涉及勞動關係確認之訴的勞動糾紛案件,勞動關係是一種具有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性質,平等關係和隸屬關係特征的社會關係。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在身份上、組織上都從屬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成為勞動力的支配者和勞動力的管理者,即雙方形成一種隸屬主體間的以指揮和服從為特征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主要考量以下三個方麵:
(二)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除了以上三方麵外,在實務中,雙方是否達成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也是考量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重要因素。具體到本案中,雖然宋某為購買A公司地板的客戶鋪裝地板,屬於A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但是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受A公司相應規章製度及勞動紀律的約束,即接受A公司的管理,也無證據證實A公司與宋某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反之,A公司在鋪裝地板的業務中均與武某某發生直接的聯係,並與武某某按照鋪裝地板的麵積結算安裝費,不與宋某產生任何的結算,且與武某某的報酬結算方式是“按單”結算,並非按月或定期結算,亦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上勞動報酬的支付特征。綜上,宋某與A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