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爆破製度
一、為了規範井下爆破製度,保證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製定本製度。
二、井下爆破須由專職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應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三、火藥、雷管的支領、運輸、存放和引藥製作,應當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
四、裝藥前,作業班組長、井下爆破工應當先檢查工作麵安全情況。發現頂板有裂隙、離層、爆壁、巷道兩側有片幫、支架不牢、缺梁、斷柱等不安全因素,應當處理,未處理好不許裝藥。瓦斯超限時,不準裝藥。
五、裝藥和腳線連接,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作業班組長協助井下爆破工進行,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起爆,隻許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
六、掘進工作麵一次裝藥應當一次全部起爆。回采工作麵可以分組裝藥,一組裝藥應當一次全部起爆。同一作業區域由一個井下爆破工起爆,回采工作麵隻許使用一個發爆器起爆。
七、裝藥後,每個電雷管腳線應當扭結短路,挽起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等導體接觸。炮線連接結束,必須立即離開放炮地點。
八、起爆前,班組長應當親自布置專人警戒,撤離警戒必須由專人通知,不許事先約定信號。警戒人員應當在警戒線掛“起爆禁止進入”的警示標誌,未接到班組長撤離指令,不準擅自離開警戒地點。
九、爆破必須使用水炮泥。水炮泥的水袋規定為:炮眼深度超過1.2米使用2個,低於1.2米使用1個。
十、起爆前,作業班組長應當點清人數,將作業人員撤出放炮警戒區。井下爆破工應最後離開放炮地點。起爆指令由作業班組長發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後,應當發出起爆警號(大喊三聲或口哨三聲)後,至少再等5秒鍾,確認無誤後,方可通電起爆。起爆距離、地點由井下爆破工按有關規定選擇。
十一、爆破後,井下爆破工和作業班組長應當檢查爆破地點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炮等情況,如有危險,立即處理,經井下爆破工檢查爆破後無瞎炮。爆破結束,作業班組長方可撤回警戒人員。
十二、爆破結束後,井下爆破工應當收集未爆的雷管。
十三、每次爆破和當班爆破任務完成後,作業班組長要認真審查炸藥、電雷管的消耗情況,並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領單”上簽字。班後,井下爆破工應將剩餘的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庫。
十四、井下爆破工應按作業01manbetx 規定的爆破圖表及說明執行,如遇情況變化,需改變爆破方式時,應當由技術負責人編製補充措施。
十五、違反本規定的作業人員,依照安全處罰規定給予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