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檢身與升入井清點登記製度
入井檢身與升入井清點登記製度
一、為保證入井人員安全和生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製定本製度。
二、生產作業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外來檢查工作參觀學習人員入井,依照本製度進行入井檢身和升入井清點。
三、生產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培訓內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培訓,不得入井。外來檢查工作和參觀學習人員須在礦方進行安全注意事項介紹,登記後,由有關人員陪同方可入井。
四、本礦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入井,應當按礦燈牌號領取礦燈和自救器。升井後,應立即交燈、自救器、換牌,不許升井後不交燈或延時交燈。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下井。
1、班前喝酒的;
2、未戴安全帽或未攜帶自救器、礦燈的;
3、穿化纖衣服或著裝不整齊的;
4、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的;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
六、礦燈實行集中管理,專人專燈專號使用。礦燈房應對礦燈統一編號,禁止無牌發放礦燈或亂發礦燈。
七、管理人員、安全檢查人員下井,實行入井掛牌、升井摘牌製度。
八、作業人員下井,實行班前點名、班後考工製度。班前未點名者禁止下井;班後2小時未考工者,值班人員應當查明原因並向礦長報告。
九、班組長負責掌握當班人員入、升井情況。當班作業結束,班組長應當最後離開作業現場。
十、每班換班2小時後,礦燈房須把尚未歸還礦燈人員的名單報礦值班室。確因工作需要延時升井的,作業班組長或本人應事先報告值班室。
十一、違反本製度,根據情節和後果,依照安全處罰規定實施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