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1.使用局部通風機的單位必須在施工前按規定安裝好風機、開關、電纜、風機消音器等;施工完畢後,及時交回並保證完好,否則按量化考核的有關規定處理。
2.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質量標準化的有關規定,所有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都實現“三專”供電,厚煤層的安裝除裝備“三專兩閉鎖”外,還要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並由礦通風副總組織通防科、機電科、調度室、安監處和安設單位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使用。
3.局部通風機由施工使用單位每班指派專人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管理人員要做到持證上崗。
4.施工單位負責該巷道內風筒的吊掛、延接及維護工作,風筒出口有鐵圈。同時確保風筒出口到迎頭的距離滿足設計要求,煤巷、半煤岩巷掘進風筒距迎頭距離不超過10米,岩巷掘進風筒距迎頭的距離不超過15米,掘進工作麵前兩節盡量使用舊風筒,以避免炮崩,造成浪費,吊掛的在用風筒全部進行編號管理,備用風筒實行掛牌集中管理。
5.局部通風機實現地麵遙訊。
6.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每5m打一個風筒吊掛眼。
7.嚴格執行局部通風機停送電製度,嚴禁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和無計劃停風,一旦出現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和無計劃停風,由礦值班領導、通防科、安監處、機電科、施工單位進行03manbetx ,對責任者給予嚴厲處罰。
8.加強掘進工作麵的風筒管理,風筒擠壓、脫節、 破口要及時處理,風筒吊掛要符合通風質量標準化要求,吊掛平直,逢環必掛;風量達不到設計要求要立即停止作業。
9.按規定測定各供風地點的風量,風量不足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確保局部通風安全。
10.因檢修、施工等原因影響需臨時停止局部通風機供風時(8小時以內),由使用風機單位提前編製臨時停風及恢複通風的安全技術措施,礦井有計劃停風時(8--24小時),則由通防科編製,經總工程師或分管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