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巡回檢查製度
瓦斯巡回檢查製度
1.通防工區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按照礦井月度生產接續計劃,製定下月瓦斯設點計劃,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執行,同時根據生產變更情況及時更改設點計劃,並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
2.通防工區根據瓦斯設點計劃,製定瓦斯巡回檢查圖表,瓦斯檢查圖表中必須標明每次瓦斯檢查的路線,並保證兩次瓦斯檢查的時間間隔不得大於5小時,不得小於3小時。
3.按照瓦斯巡回檢查圖表認真進行瓦斯檢查,檢查結果記錄在瓦斯檢查手冊上和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牌板上,同時彙報通風調度員,通風調度員做好記錄,值班領導認真審查瓦斯報表,確保瓦斯檢查數據三對口。
4.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兩次瓦斯,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牌板和瓦斯檢查班報表及日報表。采煤工作麵瓦斯檢查牌板安設在距工作麵煤壁20m內的回風巷道,掘進工作麵牌板距迎頭點不得大於50米。
5.采煤工作麵瓦斯檢查點規定;工作麵回風隅角、工作麵風流、工作麵回風流。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為:工作麵風流、工作麵回風流。
6.下列地點由通防工區測風工每旬按瓦斯檢查設點計劃的要求進行測定一次, 將測定結果填入檢查手冊,並認真填寫瓦斯旬報表,送礦總工程師和通風區長審核:
(1)硐室:中央變電所、中央泵房、采區變電所、絞車房、井下爆炸材料庫、充電硐室。
(2)使用中的機電設備:采煤工作麵帶式輸送機頭、移動變電站、 掘進工作麵的帶式輸送機頭、局部通風機開關附近10米範圍內、礦井主要帶式輸送機機頭。
(3)礦井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
(4)有人作業地點:按礦每月的生產經營計劃安排,全風壓通風巷修地點、 井下大型設備安裝地點。
(5)其它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通防的副總工程師確定檢查的地點。
7.井下流動電鉗工在工作前必須首先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檢查機電設備附近20米範圍內瓦斯濃度,隻有當瓦斯深度小於0.5%時,才能進行作業。
8.通防科安全監測工進行測試調校時,應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計數較大者為依據,並采取安全措施,在8小時內對2種設進行備測試調校準確。
9.采掘工作麵機電硐室的瓦斯檢查,每月編製設點計劃,全風壓通風地點每月編製臨時設點計劃。
10.瓦斯檢查日報表每天報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
11.對采煤工作麵、沿空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時,應進行CO的檢查,並填寫瓦斯檢查手冊。
12.對於井下所有瓦斯檢查點都應進行溫度檢查,並填寫原始瓦斯檢查手冊。
13.對於其它有害氣體的檢查,則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隨時檢查。
14.瓦斯重點管理區設置專職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
15.瓦斯檢查工必須持證上崗,堅守崗位,認真檢查、彙報、填寫瓦斯記錄,不準提前升井,不準脫崗,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16.瓦斯檢查工對沿途的通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防止風流短路,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工區值班人員。
17.瓦斯檢查中發現瓦斯超過《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並彙報通防工區值班人員,以便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8.瓦斯檢查手冊要編號登記,以舊換新,瓦斯檢查工上井後必須將檢查班報表交給工區值班人員,瓦斯檢定儀交發放室,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