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封密閉和排放瓦斯製度
啟封密閉和排放瓦斯製度
1.掘進工作麵臨時(不超過24小時)停電、停風時,通防科必須編製停風及恢複通風(包括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停風。停風超過24小時時,必須封閉。
2.啟封密閉、排放瓦斯時,通防工區必需編製編製專門安全技術措施,救護隊編製行動計劃與停電工作票,審批後由救護隊按計劃實施。
3.排放瓦斯實行分級管理:
(1)停風區域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不超過1.5%時,再檢查局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地點10 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局部通風機恢複通風。
(2)停風區域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超過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有通防工區和瓦斯檢查員負責就地排放。
(3)停風區域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排放風流途徑路線短,直接進入回風係統,不影響其它工作麵生產時,必須製定專門的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排放瓦斯工作由救護隊執行。
(4)停風區域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排放風流途徑路線長,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其它采掘工作麵安全出口時,必須製定專門的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排放瓦斯工作由救護隊執行。
4.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學習,並簽字備查。
5.獨頭巷道恢複正常通風後,必須由電工對獨頭巷道中的電器設備進行檢查,證實完好後,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器設備供電和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6.安監處負責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實施,安監人員必須在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措施不落實,禁止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立即命令停職作業,並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7.排放瓦斯結束後,通防部門要做好排放瓦斯記錄,內容包括參加排放瓦斯人員、排放前、後氣體情況、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