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式儀器管理製度
1.檢測儀器配備數量必須滿足使用要求,並根據礦井生產布局及時修改核定報告
2.各類便攜式報警儀由通風隊負責發放、調試和充電。各類便攜式報警儀必須每七天調試校正一次,並做好相應記錄工作。若不按期調校的,一台對責任人罰款50元;調校不認真導致報警儀超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台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記錄不準確或未按要求做記錄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3.通風科將定期對儀器調試進行現場抽查,發現人為改變精度或零點的,發現一台給予責任人100元/台次的罰款。
4.儀器發放室必須保證所發放的儀器完好準確,使用時間在八小時以上。
5.便攜式報警儀在使用完畢後要及時交回儀器發放室,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存。便攜式報警儀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好所使用的儀器,不得丟失、損壞,丟失儀器的按儀器原價進行賠償,儀器損壞的按原價的50%進行罰款。
6.便攜式儀器在回收後必須對儀器的完好程度作出判斷,儀器損壞的要當麵告知使用人員,並做好相應記錄,作為罰款依據。回收後將儀器表麵清潔幹淨,並及時充電,充電方法及充電時間必須按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因充電不及時或充電時間達不到要求,導致電量不足不能正常使用,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7.儀器發放室每班對所發放的儀器進行統計並及時彙報通風調度。
8.儀器必須定期送檢(修),若送檢不及時或不送檢,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9.礦長、礦技術負責人、下井跟班幹部、班組長、放炮員、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隊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對按規定不攜帶者嚴肅處理。
10.各礦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充電、收發及維修;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室和維修室。必須設專人統一編號,集中管理。
11.維修人員應每班清理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至少調校一次。做好調校記錄,負責對儀器檢查維護和登記造冊。
12.便攜式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