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保養製度
1、礦井通風部門對其使用的安全儀器儀表全麵負責。
2、安全儀器儀表使用單位根據各自情況提供使用計劃,通風部門彙總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後,由供應部門負責采購。
3、安全儀器儀表購進後除供應部門應履行的驗收製度外,還要送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所進儀器、儀表進行強製檢定,出具證書建檔登記後發至使用單位。
4、使用單位對所屬安全儀器儀表有管理、保養責任,出現故障及時送交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維修。
5、安全儀器儀表的報廢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維修報廢儀器、儀表檢定確認。維修費用大於采購費用的70%,無維修價值後,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出具證書,反饋到使用單位,進行報廢。
6、凡到貨的儀器儀表應當進行登記。包括儀器名稱、規格型號、出廠、到貨、開始使用時間、生產廠以及儀器隨帶的說明書和圖紙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7、長期不用的儀器儀表,應將裏麵的電池或溶液等及時取下和放出。以免電池泄漏腐蝕和溶液沉澱堵塞。對需要充電的儀器儀表應每月進行一次保護性充電,確保其不過放電。
8、儀器儀表應按規定進行調試、校正。特殊情況下隨時進行校準。
9、儀器儀表維修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10、儀器儀表按檢定周期檢定。過期和檢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使用。
11、各類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在使用中,若發現有異常征狀時,應立即進行檢修、校正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不得帶病工作。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
12、根據需要礦每年年初編製配件計劃,報礦總工程師予以落實,確保儀器有足夠的配件。
13、儀器儀表按規定定期進行清洗、加油和保養等工作。
14、儀器儀表及說明書的借出要限期收回。
15、儀器儀表如有丟失或損壞的,可依據情節輕重,由通風科對使用者進行處罰。
16、儀器儀表在存放過程中,應放在通風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塵汙染地點,並要上架、統一分類,保持幹燥,避免受潮。
17、儀器使用前必須先檢查儀器零點是否準確。否則應重新調試,標準後方可發出。
18、儀器使用時必須開機預熱,15分鍾後方可讀數。
19、儀器攜帶、懸掛使用時不得猛烈摔打、碰撞和擠壓,應避開淋水。
20、儀器、儀表的保管由專人負責,並建立儀器、儀表台帳。
21、做好儀器、儀表的到貨驗收工作。
22、嚴禁在井下拆卸或維修儀器,嚴禁隨意調效儀器的技術標準。
23、儀器使用後應及時交收發室。
24、儀器的維修、調效必須有專人負責。
25、損壞或丟失儀器必須按原價賠償。
26、保管好各類儀器、儀表。
27、及時做好各類儀器、儀表使用前的培訓工作。
28、協助上級領導認真做好安全裝備的科學合理選型工作,做好儀器儀表作用情況及彙報工作。
29、斷電儀主機(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調校、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ram或吊掛在巷道中。
30、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掘進工作麵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
31、各礦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校正製度。安全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麵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安裝。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後方可使用。
32、安全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2日內,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33、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經礦安全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進行。
34. 瓦斯檢查員在完成正常瓦斯檢查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檢測儀器與甲烷傳感器對照進行,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現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區安全措施並將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或通風調度。瓦斯檢查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檢查彙報內容之一,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35、設在現場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由所在生產單位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護和使用。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監管範圍內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監測值班員或通風調度彙報,並協助處理。 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及電纜,隻許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要嚴肅查處。
36、安全監控設備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並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37、各礦都應配備議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儀表,以保證安全監控設備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