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管理製度CMS/ABZD﹙W﹚-1.15
1 目的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特種作業的日常管理、安全技術培訓、資格評定考核及勞動保護工作。
3 職責
3.1行政工作部是礦山特種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取證、換證等具體管理工作。
3.2安環部負責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的監督檢查。
4 內容及要求
4.1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⑴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⑵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⑶具有初中或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⑷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⑸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4.2礦山應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複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安排持有相應證件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4.3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4.4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報名、送培,取證、證件送審、建檔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4.5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
4.6因故脫離特種作業崗位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7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
4.8對特種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視其情節,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待崗處罰。
4.9本單位應注重保護特種作業人員的身心健康,不斷改善其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4.10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在有效期內按有關規定進行複審。
5.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5.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0號, 2011年5月3日修訂稿)
6相關記錄
6.1《特種作業人員一覽表》
6.2《特種作業人員證件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