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黨內監督條例》設5章,即總則、監督職責、監督
製度、監督保障、附則,共47條,6600餘字。第一章規定了條例的製定目的和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對象和重點內容等。第二章規定了黨委、黨委委員、紀委、紀委委員、黨員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和作用。第三章規定了規範黨內監督工作的10項
製度。第四章規定了實施條例的保障
措施。第五章規定了條例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等。
2、製定《黨內監督條例》的目的和根據是什麼?
答:為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製定本條例。
3、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民主集中製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
4、貫穿《黨內監督條例》的主線是什麼?
答:加強黨內監督,既要發展黨內民主,又要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兩者不可偏廢,即力求用發展黨內民主的方式,保持黨的活力和創造力;通過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維護中央權威,保證中央政令暢通,保證黨組織的戰鬥力。這是條例通篇貫穿的主線。把握好這一主線,是我們學習、理解條例的關鍵。
5、《黨內監督條例》的頒布實施對加強黨的建設有何意義?
答: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們黨為全麵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意義深遠、作用巨大。製定這樣的條例,在馬克思主義政黨發展史上沒有先例可循,是中國共產黨為解決自身問題的一項創舉。這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充分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進一步解決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這兩大曆史性課題,必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6、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誰?
答:條例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條例首次以黨內
法規的形式確立監督的重點對象,強調對“一把手”的監督,並將其列為監督的重點,這是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
7、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什麼?
答:條例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有七項:(1)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
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2)遵守憲法、
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3)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的情況;(4)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5)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6)密切聯係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7)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8、條例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哪些黨內監督主體?
答:條例第二章關於“監督職責”中專門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黨員、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為黨內監督的六種主體。
9、條例第一次把黨內六種主體的監督職責或責任、權利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了下來,意義何在?
答:這六種主體在黨內監督工作中處於關鍵和基礎的地位。他們的監督作用能否真正發揮,他們的監督工作是否實現規範化、
製度化,對全部黨內監督工作起著決定性作用。把黨內六種主體的監督職責或責任、權利以黨內
法規的形式固定了下來,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明確了各主體在黨內監督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責任、權利,有利於各主體提高責任意識,積極主動開展監督。二是為各主體行使監督權提供了明確依據,有利於依法排除幹擾和阻力。三是明確了各主體的地位、作用和關係,有利於黨內監督工作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依紀依法按照組織原則和嚴格程序有序開展。四是在強化監督製約的同時,有利於保護被監督者的合法權益,保護領導幹部敢抓敢管、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答:條例第三章用十節的篇幅,分別規定了10項黨內監督工作製度,即: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
11、條例關於監督製度部分占了很大篇幅,為什麼這樣設置?
答:黨內監督必須有嚴格的製度規範,製度的可行性和約束力決定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實現監督工作的規範化、製度化,並使這些規範和製度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是加強黨內監督工作的關鍵環節,是黨內監督工作持續、深入、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此,條例關於監督製度部分占了較大篇幅。這樣設置和規定,符合黨內監督工作的實際,體現了黨內監督工作的規律,標誌著黨內監督走向了規範化和製度化。
12、條例實施後,如何使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有機地結合?
答:一是正確看待黨內監督的基礎作用,應當明確:黨內監督是黨外監督的重要基礎,離開了黨內監督,黨外監督不可能很好發揮作用。二是不斷增強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三是適時啟動黨內監督程序,保證黨外監督落到實處。對於黨外監督揭露出來的黨的組織或者黨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有的要及時啟動黨內監督程序,以黨內法規為依據嚴肅處理。
13、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麵有何職責?
答:條例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麵的責任有:(1)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麵的任務和要求;(2)製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於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3)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4)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5)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14、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麵有何責任?
答:條例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麵的責任有:(1)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工作進行監督;(2)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負責人進行監督;(3)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基層委員會委員,對第(1)、(2)項所列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麵形式或其他形式向黨委常委會、同級紀委常委會提出或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4)中央委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麵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15、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麵有何職責?
答:條例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麵履行如下職責:(1)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2)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3)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4)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權限組織起草、製定有關規定和製度,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5)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16、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麵有何責任?
答:條例規定,黨的各級紀委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麵的責任是:(1)對所在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2)對所在委員會常委、委員和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3)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委員和基層紀委委員,對第(1)、(2)項所列紀檢機關(機構)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麵形式或基他形式向紀委常委會、同級黨委提出或反映,對所在委員會委員、常委的意見還可以向上一級黨委和紀委反映;(4)中央紀委委員對中央紀委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麵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紀委常委會或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反映。
17、普通黨員怎樣進行黨內監督?
答:條例規定,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麵的責任和權利有:(1)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2)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3)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4)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5)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幹部活動,發表意見。
18、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何履行監督責任?
答:條例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反映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
19、條例把“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放在十項監督製度的第一項,這樣做的著眼點是什麼?
答:這項製度的設計就是要解決領導班子中的民主集中製問題,其中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哪些重要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哪些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目的就是解決對一些重要事項常常是由“一把手”個人或者由少數人決定的問題。能否把哪些事項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明確規定下來?由於各地區、各部門差異很大,難以規定統一的標準,但條例明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班子都應當製定並且完善和嚴格執行議事規則。
20、應當怎樣理解和把握“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製度?
答:條例關於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製度的規定,內涵豐富,相互聯係,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必須深入理解,準確把握,全麵貫徹。(1)明確職權範圍,把握權責關係。黨的各級委員會要進一步明確全委會、常委會、書記辦公會的職權範圍及相互關係,切實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作用,防止和克服書記辦公會代替常委會、常委會代替全委會、全委會形同虛設的現象。(2)堅持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幹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3)完善和落實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製。(4)黨的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製,支持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5)製定、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班子議事規則,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21、條例規定哪些重要事項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答:條例規定,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幹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22、條例對討論幹部任免事項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規定,討論幹部任免事項,應當如實記錄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23、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應當如何決定重要事項?
答:條例規定,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24、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製度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條例規定它主要有四項內容:上級黨組織向下級黨組織和全黨通報重要情況;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向黨代會代表通報情況;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重要情況,上級黨組織要及時批複下級黨組織的報告和請示;領導幹部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這些規定,既有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又有下級對上級的監督,以及同級領導班子內部監督,體現了多種監督的結合。
25、條例規定“各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答:條例當中沒有規定報告的具體內容,而是規定:“個人重大事項的具體內容,另行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1997年3月24日發布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對報告人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規定了六項。這個規定目前仍在執行。今後,有可能根據新情況做一些適當修改。對領導幹部進行監督,有一個重要前提,就是要使監督者知情,設立重要情況的通報和報告製度,目的就是為了使監督者知情。這是一項體現了保障黨內和人民群眾知情權的重要製度。
26、條例對各級黨組織和紀檢機關的領導班子報告工作情況有什麼規定?
答:條例規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中央紀委常委會向中央紀委全體會議報告工作。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
27、條例對黨委和紀委領導班子成員的述職述廉工作有什麼規定?
答:條例規定,中央各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在屆中和換屆前一年在規定範圍述職述廉一次。基層黨委、紀委,黨總支、黨支部負責人,每年在規定範圍述職述廉一次。述職述廉時可以邀請群眾代表參加會議。在屆中和換屆前的述職述廉後,上一級黨組織應當結合當年的年度考核組織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
28、民主生活會要達到什麼要求?
答:條例規定,黨組織應當堅持和健全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製度,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通過民主生活會,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加強監督,增進團結,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
29、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怎樣確定?
答:條例規定,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當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黨性黨風方麵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應當針對自身存在的廉潔自律方麵的問題以及黨員、群眾、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組織提出的意見,負責任地作出檢查或說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30、誰對開好民主生活會負責?
答:條例規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開好民主生活會負責,並承擔製定和落實領導班子整改措施的領導責任。
31、上級黨組織如何對下級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進行指導和監督?
答:條例規定,上級黨組織發現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主題不符合要求,應當提出明確意見,必要時可以直接確定;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
32、各級黨組織如何處理署實名舉報問題?
答:條例規定,凡向黨組織檢舉黨員或下級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以及黨員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行為的,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黨員署真實姓名檢舉的,應當視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該黨員,聽取其意見。
33、巡視製度監督的對象是誰?
答:條例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建立巡視製度,按照有關規定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34、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有哪些?
答:條例規定,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有:(1)了解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製的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情況,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情況,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事項;(2)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35、巡視工作有哪些方式方法?
答:條例規定,巡視組可以根據巡視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視地方的黨組織的有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談話,了解和研究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有關領導幹部的重要問題。但不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
36、與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談話應了解哪些內容?
答:條例規定,各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應當不定期與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和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談話,主要了解該地區、該係統、該單位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製、實施黨內監督的情況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勤政的情況,提出建議和要求。
37、任職談話應包括哪些重要內容?
答:條例規定,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任職談話,應當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廉政勤政方麵的要求和存在的問題作為重要內容。
38、對誡勉談話有何要求?
答:條例規定,發現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麵的苗頭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該領導幹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幹部的說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麵記錄,經本人核實後,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律檢查機關留存。
39、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時應注意什麼?
答:條例規定,新聞媒體要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通過內部反映或公開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原則,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
40、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如何對待並接受輿論監督?
答:條例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專家指出,在黨內法規層麵上就輿論監督專門作出規定,在中國共產黨曆史上還是第一次。
41、詢問和質詢製度的主體及內容是什麼?
答:條例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有權對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說明、解釋或答複。
42、詢問人對有關部門所作的說明不滿意怎麼辦?
答:條例規定,詢問人在對有關部門所作的說明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書麵形式署真實姓名對同一問題提出質詢。有關部門應當作出書麵解釋或答複。
43、對質詢人利用質詢故意刁難、無理糾纏的,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質詢人利用質詢故意刁難、無理糾纏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44、條例規定哪些主體可行使罷免或撤換的權利?
答:條例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經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和同級紀委中不稱職的委員、常委。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不稱職的委員、常委。受理罷免或撤換要求的黨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處理。
45、如何提出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幹部的要求?
答:條例規定,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幹部的要求應當以書麵形式署真實姓名、向上級黨組織提出,並有根據地陳述理由。
46、對不負責任地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的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對於沒有列舉具體事例,不負責任地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47、如何鼓勵、支持、保護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
答:條例規定,對署真實姓名反映問題或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的,黨組織和有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對泄露的要追究責任。對檢舉、控告黨員或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打擊報複監督者的,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以及在監督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48、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怎麼辦?申訴期間,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嗎?
答:條例規定,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複議、複查,並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49、在貫徹條例中紀檢機關應注意什麼?
答:紀檢機關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要按照條例規定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發揮監督作用。對違反有關紀律的行為要嚴肅處理,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與此同時還要及時做好條例貫徹執行中遇到各種政策問題的解釋、答複工作,做好與條例配套的其他黨內法規的起草工作,逐漸形成以條例為基本法規,有若幹配套製度規定和解釋組成的比較完備、有效的黨內監督製度體係。
50、《黨內監督條例》由誰負責解釋?
答: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