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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問答題帶答案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6-07-20 23:49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問答題
1、為什麼要修訂頒布《黨紀處分條例》?
答:中共中央最近頒布的《黨紀處分條例》,是在1997年2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基礎上修訂而成的。“試行條例”,對於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7年來,黨中央對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了一係列新的要求,國家政治、經濟、 文化建設和社會形勢有了新的變化,新世紀新階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了新的進展。這些都要求黨的紀律方麵的 法規必須相應地充實、完善,以適應工作需要。

2、製定《黨紀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和根據是什麼?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 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製定。

3、製定《黨紀處分條例》的目的是什麼?
答:製定條例的目的,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 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 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4、《黨紀處分條例》與“試行條例”相比增加了多少條?
答:原“試行條例”分“總則”、“分則”和“附則”三編,13章,共172條;《黨紀處分條例》也分三編,15章和附則,共178條。其中,對“試行條例”有關條文保留了38條;對有關條文修改、調整形成了96條;對“試行條例”有關條文不再寫入的有7條;適應新情況增加了44條。

5、《黨紀處分條例》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6、《黨紀處分條例》堅持了哪些原則?
答:一是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二是堅持黨員在黨紀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三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四是堅持民主集中製的原則;五是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7、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要求在實施黨紀處分時應注意什麼問題?
答:條例規定,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8、近年來不少省、區、市和中央有關部門黨委在實施黨紀處分方麵,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係統的實際,製定了一些規定。《黨紀處分條例》發布後,如何看待這些規定?
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有關部門黨委有權針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係統存在的特殊問題,在與中央有關政策精神不抵觸的前提下製定關於黨紀懲處方麵的具體規定,地、市(州、盟)黨委、紀委無權製定關於黨紀懲處方麵的有關規定。當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有關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製定發布的關於黨紀懲處方麵的規定進行及時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應當廢止,以避免與《黨紀處分條例》發生抵觸,切實維護黨內 法規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今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有關部門製定的與《黨紀處分條例》相配套的單項實施規定,還應當及時報送中央紀委備案。

9、什麼是違紀行為?
答:條例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 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行為,就是違紀行為。

10、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些種類?
答:條例規定有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撤銷黨內職務;(4)留黨察看;(5)開除黨籍。
11、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有哪些措施
答:條例規定有兩種:(1)改組;(2)解散。

12、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多長時間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答:條例規定,一年內。

13、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撤銷其黨內職務處分決定時,應如何操作?
答:條例規定,這種情況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應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

14、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怎麼處理?
答:條例規定,這種情況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15、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多長時間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答:條例規定,二年內。

16、留黨察看處分分為哪幾類?最長幾年?
答:條例規定,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複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17、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其黨員權利受不受影響?
答:條例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複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18、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擔任的黨內外職務受不受影響?
答:條例規定,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複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19、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可不可以重新入黨?
答:條例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20、對什麼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
答:條例規定,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
21、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其黨內職務受不受影響?
答:條例規定,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22、對什麼樣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
答:條例規定,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

23、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24、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應當從重處分。

25、什麼是從輕、從重處分?
答:條例規定,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26、什麼是減輕、加重處分?
答:條例規定,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27、哪些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
答:本條例規定的隻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

28、依照規定,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答: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2)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3)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4)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現的;(6)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29、什麼情況下對違紀黨員可以在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答:條例規定,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30、什麼情況下對違紀黨員可以免予處分?
答:條例規定,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第28題)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麵結論。
31、哪些情形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答: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1)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2)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3)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複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5)有其他幹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6)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32、一人有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3、基於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應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34、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哪個規定?
答:條例規定,這種情形適用特別規定。

35、兩人以上(含兩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兩人以上(含兩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36、對於經濟方麵共同違紀的,如何進行處理?
答:條例規定,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37、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38、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39、對於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這種情形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並報中央紀委備案。

40、有哪些情形,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2)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41、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製、拘役的黨員,應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42、依法被勞動教養的黨員如何處分?
答:條例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43、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如何操作?
答:條例規定,對這種情況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44、對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員,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45、對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製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員,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或有關方麵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46、預備黨員違犯黨紀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47、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1)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2)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48、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應如何處理?
答:條例規定,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49、在《黨紀處分條例》發布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複查複議,或尚未結案的案件是否適用《黨紀處分條例》?
答:《黨紀處分條例》發布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複查複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黨紀處分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黨紀處分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50、哪個機關負責對《黨紀處分條例》進行解釋?
答: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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