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哪些員工,用人單位可以不提供年休假?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6-07-24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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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答]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辦法》規定,職工確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3)、(4)、(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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