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氣瓶安全管理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管理工作,消滅安全隱患,杜絕氣瓶在使用、儲存、運輸中的習慣性違章,根據《電業安全工作01manbetx 》及有關規定對在氣瓶儲存、運輸、使用規定如下:
一、氣瓶的運輸
第一條 運輸中采用汽車裝運時,氣瓶不準順車廂縱向放置,應橫向放置,頭應朝向一方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第二條 在車內直立排放,車廂高度不得小於瓶高的2/3,全部氣瓶的氣門都應朝向一麵;
第三條 為防止氣瓶在運輸途中滾動,應將其可靠地固定住,天氣炎熱時,應用帆布遮蓋,以防烈日曝曬,發生爆炸;
第四條 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蓋好有條件時(氣門側麵連接頭的螺帽也要蓋好)、瓶身上防震橡皮圈套好後才允許運輸,裝卸時要輕裝輕卸,嚴禁從高處拋摔、滑動和在地上滾動撞擊氣瓶;
第五條 運送氣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第六條 嚴禁把氧氣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運送,也不許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輸;
第七條 運送氣瓶的車廂內不準有人坐,人員應坐在司機駕駛室內。
二、氣瓶的保管
第八條 車間內乙炔氣瓶、氧氣瓶均不得超過5瓶;
第九條 氧氣瓶、乙炔瓶存放處不受陽光直射,遠離高溫熱源,其附近應有消火栓和幹粉和二氧化碳滅火器,但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第十條 氧氣瓶、乙炔瓶存放地應設有“嚴禁煙火”的明顯標誌;
第十一條 嚴禁氧氣瓶和乙炔瓶混放在一起,嚴禁沾染油脂,存放地周圍10米內嚴禁明火,附近嚴禁有易燃易爆品;
第十二條 氣瓶要有保險帽和兩個防震圈,保險帽擰緊,氣閥嚴密,氣閥朝向一側;
第十三條 嚴禁改變氣瓶的塗色和標誌,以防止塗色脫落造成誤充氣;
三、氣瓶的使用
第十四條 檢查氣瓶試壓期限,不合格或過期的鋼瓶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時,應先檢查是否有油脂,如有應立即擦拭幹淨(因為油脂與壓縮氧氣接觸後能產生自燃、爆炸)。檢查瓶閥、接管螺紋和減壓器,如有漏氣、滑扣,表針動作不靈等則不能使用,立即進行修理。檢查是否漏氣時應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第十六條 當發現瓶閥漏氣,放不出氣來或存在其他缺陷時,將瓶閥關閉,並將發現的缺陷標在瓶壁上,然後送回供應站處理。
第十七條 氣瓶氣體不能用盡,應留有剩餘壓力0.05MPa ,防止倒灌進其它物質和便於充裝單位檢驗氣體的真實性。
第十八條 氧氣閥門隻允許使用專門扳手開啟,乙炔閥門須用特殊的鍵開啟;不準用錘子、鑿子開啟以防止產生火花;
第十九條 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放置並固定起來(乙炔瓶必須直立),氧氣瓶和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於8米;
第二十條 使用乙炔瓶時,必須配用合格的回火防止器;
第二十一條 氣瓶與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
第二十二條 放置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篷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曝曬引起爆炸;
第二十三條 工作場所變更時,不準用肩扛背負,橫向滾動的方式搬運氣瓶,應使用氣瓶不會跌落的小車搬運,不準用叉車、翻鬥車、鏟車、起重機搬運;
四、氣瓶換氣
運往供應站的空氣瓶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四條 瓶不得粘有油脂,安全附件要齊全,(瓶帽、膠圈2個、瓶閥沒有損壞)
第二十五條 氣瓶漆色、字樣、鋼印標識清楚;
第二十六條 氣瓶餘壓符合規定;
第二十七條 瓶齡在檢驗、使用期內;
第二十八條 瓶體無變形、裂紋、明顯劃痕碰傷、腐蝕、凹陷鼓包現象;
第二十九條 對供應站付給的實氣瓶若達不到以上各項指標及沒有合格證、氣體生產日期標簽的有權拒領。
第三十條 其他未盡事項嚴格遵守《電業安全工作01manbetx 》及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