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爆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01manbetx 適用於全省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麵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爆破工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3條 爆破工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5條 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定的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製度。
第6條 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麵。
第7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誌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麵、半煤岩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4)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5)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6)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麵,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1)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2)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3)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第8條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製度。
“一炮三檢”製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製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並將爆破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後,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後,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製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第9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並應采用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條 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掘進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01manbetx 有關規定。
第12條 嚴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第13條 在高瓦斯或煤(岩)與瓦斯突出以及有衝擊地壓的掘進工作麵爆破,必須製定並嚴格執行特殊安全措施。
四、操作準備
第14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3)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將爆炸材料存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5)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15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後,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並應該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麵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並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發爆器具等。
7、檢查發爆器與爆破母線。發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並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6條 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的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線。抽出單個電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有腳線將藥卷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17條 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後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麵附近20米範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10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岩)粉清除幹淨。
4、對掘進工作麵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準裝藥:
(1)掘進工作麵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麵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5)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麵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岩)粉末清除幹淨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發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20條 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製或竹製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後要將兩腳末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後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的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有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鬆,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鬆的硝酸銨類炸藥,必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21條 封泥。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順序是:行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水炮泥,然後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後輕輕搗實。
第22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於0.6米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米,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米。
5、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米。
6、工作麵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米,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米。
第23條 敷設爆破母線。
1、爆破母線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絕緣雙線。
2、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並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4、爆破母線必須由裏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發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5、爆破母線的敷設長度符合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
6、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懸掛,以免發生誤接;嚴禁使用固定母線放炮。
第24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
1、各炮眼電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應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采用串聯、並聯或串並聯方式,電雷管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並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25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在距工作麵20米範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定時,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6條 警戒。
1、必須有專人在作業規程規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人員外,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等標誌。
3、爆破前工作麵人員都要撤至作業規程規定的安全地點。
第27條 爆破。
1、母線與腳線連接後,爆破工必須最後退出工作麵,並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3、爆破工撤至發爆地點後,隨即發出第一次爆破信號。
4、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後,將母線與發爆器相接,並將發爆器鑰匙插入發爆器,轉至充電位置。
5、第二次發出爆破信號,至少再過5秒,發爆器指示燈亮穩定後,將發爆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6、電雷管起爆後,拔出鑰匙將母線從發爆器接線柱上摘下,並扭結短路;拔出放炮器鑰匙。
7、放炮母線不得有明接頭。
8、爆破時使用爆破噴霧,爆破後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灑水降塵。
第28條 驗炮: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即處理。
七、特殊操作
第29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30條 拒爆、殘爆處理。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通電以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鍾;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鍾),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八、收尾工作
第31條 爆破結束後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後,其他人員方進入工作麵作業。
第32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條 放完炮後,應將爆破母線、發爆器等到收拾整理好。
第34條 清點剩餘電雷管、炸藥,填好消退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剩餘的數量相符合,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餘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條 完工後,要將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等交回規定的存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