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01manbetx 適用於立井(暗立井)、斜井(暗斜井)和斜巷(上下山巷道)內大型物體的起重搬運、吊運作業。
第2條 以上大型物體主要是指井上下大型(或較大型)的通風、排水、提升、運輸、壓風、采掘機電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和長、大直徑水(風)管及其他超長、超寬等重型設備或設施等。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經過起重技術及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從事起重工作。
第4條 熟悉有關設備安裝、起重、運輸的規定和要求。
第5條 能夠正確使用各種起重工具,會操作吊運機械。
第6條 身體狀況適應起重作業。
三、安全規定
第7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工作時精神集中,上班時不得幹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8條 進行起重及搬運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統一指揮,精神集中,嚴禁說笑打鬧。
第9條 起重機械、工具、卡具和繩索(繩套)等要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試驗,每次使用前應由施工負責人進行一次認真地檢查,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第10條 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體重量來平衡被吊運的重物。不得站在重物上起吊。進行起重作業時,不能站在重物下麵(下方)、起重臂下或重物運動前方等不安全的地方,隻能在重物側麵作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吊繩、吊具。
第11條 在輸電線路附近起重作業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起重機械、裝備、物體的最大回轉半徑範圍內,與輸電線路的最近安全距離如下表所示。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應適當放大。雷雨天氣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輸電線路電壓(千伏) | 1以下 | 1~20 | 35~110 | 154 | 220 |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距離(米) | 1.5 | 2 | 4 | 5 | 6 |
第12條 起重作業場地風力達到6級以上或其他惡劣天氣不能保證安全作業時,起重機應停止作業,風力在4級以上時,不得吊運兜風大件。
第13條 凡是在井口及井筒中的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佩帶合格的保險帶,保險帶的另一端必須拴在牢靠的地點。
第14條 需站在罐籠或箕鬥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罐籠或箕鬥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杆。
2、提升容器的提升速度,一般為0.3~0.5米/秒,最大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3、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第15條 在有電機車架空線的巷道中起重運輸大型物件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觸電措施。
四、操作準備
第16條 施工負責人應向全體參加人員講清工作內容、采取的步驟、統一號令,說明安全注意事項,熟悉各主要部件的起重運輸和安裝要求,並明確人員分工和責任。
第17條 對大件設備應合理拆分為若幹部件,分別做好標記,編號裝運。根據物體重量、體積、形狀和吊運行程,合理選擇吊運方式和起重機、吊具及運輸工具。
第18條 認真檢查所需的起、吊、運機具、車輛、設備、繩索、吊具和安全帶等的質量、強度,並核算安全係數。
第19條 了解作業環境、吊運路線等相關外圍環境情況,清理工作現場的雜物。
第20條 由作業負責人向全體參加作業人員貫徹作業內容、程序、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五、地麵起重作業
第21條 擦淨被吊運物件捆綁處的油汙,棱角和加工裝配麵處應加襯墊,用經過檢查的繩索或吊具將吊運物體與起重機械連接牢固。
第22條 將起吊繩逐漸張緊,使物體微離地麵,進行試吊。檢查物體應平衡,捆綁應無鬆動,吊運工具、機械應正常無異響。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止吊運,將物體放回地麵後進行處理。
第23條 被吊物體的活動部件必須可靠固定,或卸下分別進行吊運。
第24條 試吊1~2次,確認可靠後再正式起吊,將物體吊至指定位置(或車輛內)卸下。
第25條 卸下吊運物體時要墊好襯物,放置平穩,不得將物件壓住管線或堵塞通道,然後拆除繩索吊具。
第26條 如需用平車運送物件時,應將物件平穩吊至車輛中心位置,墊好襯物,平穩放下,並用木楔(或軟質襯墊)將物件墊穩後固定在平車上。
第27條 用人力抬搭大件重物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互叫互應,齊起齊落,必要時應有專人在旁監視,防止傷人或損傷設備。
第28條 用滾杠搬運物件時,禁止直接用手調整滾杠的方位;用滾杠在坡道上搬運時,應使用拉繩子在上方牽製,正下方不得有人。作業人員應在物件上方和兩側工作。
第29條 使用手拉葫蘆(千不拉)起吊重物時,首先應檢查懸吊梁(架)的強度和穩定性,利用搭架起吊重物時,須指定專人綁腿和看腿。拉小鏈時應雙手均勻用力。不得過猛過快,起吊重物需懸空停留時,要將手拉小鏈拴在大鏈上。
第30條 使用千斤頂起物進,應將底座墊平找正,底座及頂部必須用木板或枕木墊好,升起重物時,應在重物下隨起隨墊。重物升起的高度不準超過千斤頂的額定高度,無高度標準的千斤頂,螺杆或活塞的伸出長度不得超過全長的三分之二。同時使用兩台及以上千斤頂起重同一重物時,必須使負荷均衡,保持同步起落。
第31條 利用小絞車起吊重物時,小絞車應安裝穩固,同時應注意使小絞車提升中心線與實際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對時,不得用撬棍等別住鋼絲繩導向,可利用滑輪導向。應按點動開車,使鋼絲繩張緊後檢查絲繩受力方向正確,各部件無異常,方可開車起重或搬運。不允許在運轉中一手推製動手把,一手調整絲繩,如需調整應使鋼絲繩鬆弛後再調整。
第32條 起重機司機應聽從掛鉤人員的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立即停車。起重機在開車前要將所有控製手把置於零位,鳴鈴示警後方可開車,吊運作業時,將重物提起、下放、轉動起重臂和重物接近人員吊運作業時,司機均應鳴鈴(或按嗽叭)示警,注意觀察,情況允許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33條 一般不應使用兩台設備共同起吊(搬運)同一重物。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用兩台或兩台以上設備起吊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較小一台設備額定負荷的兩倍,並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34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時,應在車尾方向起吊,起吊重量接近額定負荷時,左、右轉角不得大於45°。且不得在離地麵5米以上回轉。起吊重物後,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起吊超過500千克重量時,應用四全架腳支持在地麵上。汽車起重機長距離行駛時,起重臂必須放在托架上,掛好吊鉤。不準吊重物行駛。
六、立井起重作業
第35條 吊運前由現場指揮人員親自與井上、下信號工、提升機司機、小絞車(穩、車)司機聯係,通報吊運物件名稱、規格及重量,確定使用哪鉤、運行方式、運行速度、聯係信號。應注意提升麵和小絞車的信號在聲響上應有明顯區別。
第36條 井口周圍應無雜物,所需用具、零件等應放置妥當,防止在吊運作業時異物墜入井筒。
第37條 根據吊件重量在另一罐內加合適的配重;根據吊件尺寸和吊運需要如解除過卷、鬆繩等保護時,應由專人與司機聯係,由絞車維修工進行操作。
第38條 根據吊件形狀需要用鋼絲繩捆綁固定時,應先將吊件表麵油汙擦拭幹淨;在物體棱角和加工裝配麵處用木板、橡膠等軟質材料墊好,以免損傷物件、鋼絲繩和吊件,並防止打滑;對管子、鋼軌等長材料,應首先將一次吊運量捆綁牢固;對有起吊環的設備要認真檢查起吊環的安全狀況;大件設備要認真校核外形尺寸,並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吊運時損傷設備和罐道。
第39條 將罐底檢查孔蓋(小門)打開放好,把臨時起重小梁固定在罐底檢查孔處,應使其穩定可靠,運行中不得左、右竄動;用木板等軟質材料將孔邊緣梭角處保護好,防止吊運中磨損起吊鋼絲繩。
第40條 根據吊件重量及外形選定小絞車、穩車或手動葫蘆等做尾部留繩牽引用;將設備按規定安裝,穩固好,確保使用時安全可靠。
第41條 用鋼絲繩、卡具或鋼絲繩套將被吊物體與罐底小梁可靠連接;吊運長材時,主吊繩與罐籠連接時應盡量遠離罐道;吊運設備時應盡量靠近罐道。使設備在吊運時靠近罐道滑行。用鋼絲繩做尾繩,將吊件底部(或後部)與小絞車、穩車或手拉葫蘆相連接。
第42條 經檢查連接無誤後,由吊運負責人通知井口信號工發車信號。提升機緩慢上提到吊運主繩逐漸拉直時停車檢查,鋼絲繩及吊具應無打結、擰勁現象。如有問題應將繩放鬆後調整。
第43條 提升機繼續上提至吊件前端被提起懸空,並逐漸將吊件拉入井筒,此時應指揮留尾繩的小絞車(穩車等)緩緩鬆繩,不得產生猛鬆、猛收的衝擊力,小絞車鬆繩的速度要平穩緩慢,與提升機上提速度相適應。小絞車繩應拉緊,不得有鬆弛,但注意不能繃得太緊。
第44條 吊件完全進入井筒後要緩慢放鬆尾繩,並檢查吊件重心應穩定,不歪斜、不打轉。如有問題應用小絞車拉緊尾繩,提升機下放運行,用小絞車將吊件拉出井筒,在井口放穩後再行調整,絕不能在井筒中調整或用人體平衡重心。
第45條 吊件調整無誤後,將尾繩與小絞車分離,然後將穩繩拉緊,穩固在罐籠的適當位置,以保持吊運過程中吊件平衡。絕不允許人拉穩繩或拴在人身上。
第46條 跟罐工應站在罐內合適位置監視吊運情況,不得站在罐頂或吊件上,不得將身體各部伸出罐外。
第47條 接近井底(井口)預定停車位置之前,跟罐工應發出信號提醒信號工注意。到達預定位置時,等信號工發出停車信號,罐停穩後,跟罐工方向可鬆開穩繩,並將尾繩與小絞車(穩車)連接。由吊運負責人指揮小絞車緩緩將吊件拉出井筒,並通過信號工指揮提升機緩緩下放運行,待吊件在井底或井妥當位置放穩後解開主吊繩。
第48條 吊運結束後,將罐籠底孔蓋(門)關好、插牢;將原解除的過卷、鬆繩等項保護逐一恢複,並應靈活可靠;將另一罐內配重取出;空載運行一個循環。必要時應檢查罐籠、罐耳、罐道、防墜器等,檢查無誤後方可恢複正常提升。
七、斜井、斜巷(上下山)起重作業
第49條 斜井(暗斜井)、斜巷、上下山(以下簡稱井巷)起重作業前現場指揮人員應與信號工、絞車司機聯係,通報運送物件名稱、規格及重量,確定運行方式、運行速度、聯係信號。
第50條 檢查試驗信號係統應正常,絞車信號工應通知各水平信號工,在運送物件期間各水平車場內不得有無關人員。在運送大型物件結束時,通知各水平信號工,恢複正常工作。
第51條 當雙鉤提升時,應根據運送物件重量在另一鉤內加掛合適的配重礦車,根據物件尺寸和運輸需要,如解除過卷、鬆繩等保護時,由絞車維修工操作,完成任務後恢複保護。
第52條 當在雙鉤提升的井巷內運送大型物件時,另一鉤除用作配重的物件外,不得進行其他提升運輸作業。
第53條 運輸的物件的重量(包括配重)不應超過絞車和鋼絲繩、連接環、保險繩的承載能力。在運送物件前,應對鋼絲繩、連接環、保險繩、礦車或車盤、叉車的完好程度、承載能耐能力進行認真檢查,使之符合承載起重件的強度要求。
第54條 檢查井巷內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可靠,嚴禁拆除井巷內的安全防護設施。當由於運送大型物件的需要不得不臨時拆除時,應有補救安全措施的作業計劃,經礦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批準後實施,由礦安全部門派人到場監視,完成起得作業後應立即恢複安全設施到正常狀態,並進行試驗,保證防護設施可靠動作。
第55條 充分考慮到巷道通過斷麵,檢查井巷斷麵內有無妨礙運送物件通過的障礙物,並進行整理或清理,禁止物件擦巷道壁或拖地行進。注意檢查上下車場拐彎處與巷道內側的通過尺寸,必要時應在物件可能碰壁的一側加綁鋼板、鋼管或圓木等,防止碰壞物件。
第56條 在井巷中運輸時,必須掛保險繩。
第57條 對超長件應進行分解運送,特殊情況不能分解運送,需要用多個車盤串車運送的,應有安全措施,經批準後方可進行起重作業。
第58條 物件的吊裝按本01manbetx 地麵起重作業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物件應與車盤封裝牢固,不得有任何鬆動,並能經得起運輸過程的顛簸和震動,封裝繩索在運輸中不得碰撞擦巷道兩幫和頂底板。
第59條 對大型或超長、超寬物件,應有2人分別在運送物件的上方不小於3米處的軌道兩側跟車監視,分別察看物件巷道的間隙和處理運輸過程中的問題。嚴禁跟車人員在物件下方監視。跟車人員不得乘坐在物件上或車盤上、礦車箱內和礦車連接處。
第60條 絞車下放或提升重物時,當有人跟車行進時的絞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跟車人員的步行速度,並保證跟車人員在井巷中的任何位置都能發出停車信號。
第61條 物件在經過井巷上下坡點進應放慢速度,嚴禁猛鬆、猛拉,下放經過變坡點時,絞車鋼絲繩不得有餘繩。
第62條 當在井巷中運送物件出現問題需要處理時,應首先停車施閘,鎖住絞車滾筒,再下入到井巷內進行處理,禁止在行進中處理。處理運輸車輛掉道時,要防止鋼絲繩彈跳傷人。
第63條 在絞車運行中任何一個人要求停車,絞車司機都必須立即停車,當故障排除後應重新發出開車信號,方可開車。
第64條 在絞車運行中絞車司機發現鋼絲繩異常跳動、絞車聲音異常、電流指針異常跳動或其他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施閘,進行檢查,待查明原因後,方可根據信號重新開車。
八、收尾工作
第65條 當設備(設施)運送到指定地點後,拆除封車用繩索等物件,拆除時要注意防止捆物有餘勁傷人,物件卸車按本01manbetx 的地麵起重作業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66條 拆除並清點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設備等。
第67條 認真清掃工作現場雜物,保持環境衛生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