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出庭應訴不能當成形式
官員出庭應訴不能當成形式
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行政應訴因有助於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而日益受到重視。在緩解了“告官不見官”等現象的情況下,“出庭不出聲”、敗訴率上升、應訴能力和技巧欠缺等行政應訴“短板”也開始凸顯。(8月24日 半月談)
訴訟本是原告與被告的直接對抗,但在我國“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中,卻常常“告官不見官”,不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複議案件中為避免當被告而將錯就錯維持,就是在行政訴訟中行政首長不出庭,甚至連代理律師都不委托,形成“你判你的,我做我的”。如此過場走形式的結果就是,老百姓想起訴行政複議機關難,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難,執行也難,造成老百姓怨聲載道,社會反響強烈。
存爭議、提訴訟,本是平常之事。然而,現實中“告官不見官”“審案不見官”的形式主義現象還是比較普遍,一些行政機關更傾向於委托代理人出庭。究其原因,大概有“三不”:一曰“不屑”,有人信奉以官為本、以官為貴、以官為尊的“官本位”,頗為傲慢,輕視行政訴訟,認為無所謂;二曰“不敢”,有時自知理虧、底氣不足,有時不熟悉規則與程序,自然不願到法庭去當眾“出醜”;三曰“不好意思”,傳統的“憚訟心態”,讓一些幹部總覺得上法庭打官司不光彩,特別是當被告更是奇恥大辱。如此“三不”,哪來應訴動力?
近年來,從統計數據來看,官員出庭應訴能力還是有所改善,例如,今年4月貴州省副省長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民告官案件,就是一個鮮活的注腳。雖然如此,但當下出庭率低、敗訴率高、應訴能力和技巧欠缺等仍是行政應訴“短板”。比如日前統計的北京全市法院在審結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總體敗訴率為10.7%,在法院作出判決的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率達29%。以及2015年雲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出庭應訴率不足五成,反饋率僅為22.92%,一審行政案件敗訴率為13.91%。這些數據說明官員出庭應訴其實也麵臨著一些實際困難和問題,要進一步常態化官員出庭應訴,暢通“民告官”的法律渠道,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起訴難、審理難、執行難“三難”問題一直飽受人們詬病,破除 “告官不見官”形式主義?還要從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擴大受案範圍,完善管轄製度、訴訟參加人製度和審理、判決、執行等機製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製度創新。一是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製度,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強化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或者機構的行政應訴責任的同時發機構在行政應訴工作中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這樣不僅有利於增強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行政的意識,更能拉近行政官員與老百姓的距離,聆聽老百姓的呼聲,讓老百姓告官見得到官,客觀上起到緩解官民矛盾的作用。二是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不由代理人做“傳聲筒”,行政應訴應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積極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確保行政應訴工作力量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同時行政機關負責人須摒除心理障礙,紮紮實實上好法律必修課,練好“應訴”這門硬功夫,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尋求對行政行為正當合理性的法律支持。
以法製促法治,是立法的宗旨和初衷。官員出庭應訴不能當成形式,更不能演變為作秀。行政機關隻有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練好訴訟這門硬功夫,才能確保各類行政行為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從源頭上減少“民告官”、“告官不見官”的發生。 (琥珀)
姓名: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