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架空乘人器司機技術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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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架空乘人器司機:
第1條 架空乘人器司機必須經有資質的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2條 井下架空乘人器司機必須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設備交接班製度》、《設備巡回檢查製度》、《設備日常維護保養製度》等相關製度要求。
第3條 實行手上交接班,提前半小時上班,向交班人交情況、交任務、交設備、設施,然後從上而下逐點檢查托輪、壓輪、掛鉤、坐凳等的全部情況,以及主、輔機、鋼繩情況,確認無誤後才接班。
二、日常檢查:
第4條 經常檢查驅動、從動輪膠墊的磨損情況和鋼繩的緊張情況,如有故障、隱患,立即處理。
第5條 經常檢查各緊固件是否緊固、可靠,檢查應加油潤滑的部分是否有效潤滑。
第6條 經常檢查防爆電氣的防爆性能,杜絕電氣失爆。
二、運轉
第7條 有人上、下時,按“啟動”按鈕,使乘人器投入運行。
第8條 當最後一個乘員達到終點後,按“停止”按鈕停止運行。
第9條 無人上、下時,不得讓乘人器空轉。
第10條 值班員不準在開啟或停止乘人器後,擅自離崗。
三、注意事項
第11條 運行中如發生異響、異常振動擺動、鋼繩鬆弛,應立即停車,查找原因,排除故障恢複運行。
第12條 值班員有義務指導乘員正確使用乘人器:
(1)上車時,雙手抓著吊杆,用力曲臂,使臀部坐到坐凳上,雙腳隨著踏上腳踏杆。運行中頭、手、腳不能亂伸亂摸;
(2)下車時,雙手著力,先引伸使臀部離開座位,然後下垂身體,使腳著地,然後鬆手脫離吊杆;
(3)下車後不得將吊杆拋離懸垂姿態。
第13條 值班員有權維持乘人器正常秩序,不準爭搶座位,不準超乘、超載,不準在乘人器上與步行人拖拉打玩,不準帶危險品(雷管、炸藥等)和超長、尖鋒、利刃工具乘坐乘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