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司機技術操作規程
一、機車司機:
第1條 機車司機必須經有資質的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2條 司機在開車前的檢查:
(1)駕駛室應完好;
(2)各部連接裝置、各緊固件連接可靠;
(3)手閘、風閘、電閘及撒砂裝置應靈活有效;
(4)照明燈應明亮,喇叭、警鈴音響清晰、紅亮;
(5)通訊裝置正常;
(6)控製器的換向和操作手把應靈活,閉鎖可靠;
(7)按規定進行電氣防爆的檢查;
(8)潤滑應良好;
(9)保護裝置的整定符合規定。
二、機車啟動時的操作順序及注意事項:
第3條 機車啟動時的操作按下列順序進行:
(1)合上自動開關,將換向手把按上;
(2)接到開車信號後,將換向手把按扳到所需的行車方向;
(3)響鈴警示,然後將車閘鬆開;
(4)把控製器手把自零位推到“1”位,使電機車慢慢啟動,等全部車輛啟動後速度不再上升時,再將控製器手把均勻地增加速度,推到1、2、3……等位置上,使車速達到合適速度。
第4條 啟動中的注意事項:
(1)除將控製器手把推到兩個電動機串聯最後位置和並聯的最後位置可以長期停留外,其它位置不可停留過久。
(2)禁止將控製器手把停留在兩個位置中間或推動一個位置以上的加速方法。
(3)啟動困難時,應切斷自動開關找出原因,處理好之後再按順序啟動,不得強行行車。
(4)如遇軌道太滑,坡度較大,不能啟動時,應撒砂以增加摩擦力。
三、操作機車正常時注意事項:
第5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方。
第6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信號。
第7條 機車司機操作時的正確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目視前方,左手握控製器操作手把,右手握製動手輪(手拉杆),製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2~3圈的範圍內有效製動。
第8條 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鬆閘就開車。
第9條 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第10條 機車運行中司機必須經常注意前方,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注意各種儀器儀表的顯示,細心操作。
第11條 司機不準擅自離開座位,離開座位必須切斷機車電源,將控製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四、正確使用車閘:
第12條 嚴禁不鬆閘就開車。
第13條 在運行中禁止使用車閘調整車速;
第14條 製動時,必須將控製器手把轉動回“零位”,禁止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第15條 製動時,除特殊情況外,不準突然給閘過急、過猛、過緊。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鬆閘緩解,而後重新施閘。
第16條 機車速度較快或路軌較滑時,在製動的同時要撒砂。
第17條 列車在預定停車地點停車時,司機可根據坡度大小、牽引車輛的多少,適當地用閘減速。
五、在行車中遇有異常情況的處理:
第18條 行車中,必須注意機車各部運轉情況,如聲音不正常或有特殊氣味,應立即停車檢查處理。
第19條 在行車中,如遇可能撞車、撞人等危險情況,可緊急停車。
第20條 車內電器著火、短路時,要立即切斷電源。
第21條 列車接近風門、巷道門、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麵有人、有機車或視線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六、行車途中因故停車措施
第22條 途中因故停車後,司機必須向主管部門彙報。在沒有閉塞信號區段,應首先對機車(列車)前後設置防護,然後才能檢查機車(列車)等。
七、列車占道路停留應符合的規定:
第23條 在道岔警標位置以外停車。
第24條 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