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措施彙總
第四條 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統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01manbetx 、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02manbetx.com 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煤礦必須製定本單位的作業01manbetx 和01manbetx 01manbetx 。
第七條 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範措施、02manbetx.com 應急措施、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煤礦企業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了解並提出建議。
第十條 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並製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安全技術措施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安全投入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費用提取、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井工煤礦必須製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係統正常運行,落實24h值班製度。複工複產前必須進行全麵安全檢查。
第十九條 煤礦發生02manbetx.com 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十七條 井筒施工期間應當驗證井筒檢查孔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當發現影響施工的異常地質因素時,應當采取探測和預防措施。
第三十二條 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並提出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區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煤礦應當製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立井鎖口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凍結法施工井筒時,應當在井筒具備試挖條件後施工。
(二)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接處應當整體澆築,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拆除臨時鎖口進行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口下方應當設置保護盤,並滿足通風、防墜和承載要求。
第四十三條 立井永久或者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麵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岩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四十四條 立井井筒穿過衝積層、鬆軟岩層或者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麵,並及時進行永久支護。
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當派專人觀測地麵沉降和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當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湧水較大時,應當加深凍結深度。
(二)第一個凍結孔應當全孔取芯,以驗證井筒檢查孔資料的可靠性。
(三)鑽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鑽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並繪製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麵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鑽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四)水文觀測孔應當打在井筒內,不得偏離井筒的淨斷麵,其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深度。
(五)凍結管應當采用無縫鋼管,並采用焊接或者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鑽孔後應當進行試壓,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始凍結後,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隻有在水文觀測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觀測孔水壓曲線出現明顯拐點且穩定上升7天,確定凍結壁已交圈後,才可以進行試挖。在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定期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麵鹽水滲漏等情況。檢查應當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七)開鑿凍結段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抗凍炸藥,並製定專項措施。爆破技術參數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八)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和片幫、斷管等的安全措施。
(九)生根壁座應當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岩層中。
(十)凍結深度小於300m時,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後方可停止凍結;凍結深度大於300m時,停止凍結的時間由建設、凍結、掘砌和監理單位根據凍結溫度場觀測資料共同研究確定。
(十一)凍結井筒的井壁結構應當采用雙層或者複合井壁,井筒凍結段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進行壁間充填注漿。注漿時壁間夾層混凝土溫度應當不低於4℃,且凍結壁仍處於封閉狀態,並能承受外部水靜壓力。
(十二)在衝積層段井壁不應預留或者後鑿梁窩。
(十三)當凍結孔穿過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層時,應當采用緩凝漿液充填凍結孔壁與凍結管之間的環形空間。
(十四)凍結施工結束後,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者混凝土將凍結孔全孔充滿填實。
第四十六條 采用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斜長方向凍結終端位置應當保證斜井井筒頂板位於相對穩定的隔水地層5m以上,每段豎孔凍結深度應當穿過斜井凍結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進的工作麵,距離每段凍結終端不得小於5m。
(三)凍結段初次支護及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麵的最大距離、掘進到永久支護完成的間隔時間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並製定處理凍結管和解凍後防治水的專項措施。永久支護完成後,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
第四十七條 凍結站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裝設通風裝置。定期測定站內空氣中的氨氣濃度,氨氣濃度不得大於0.004%。站內嚴禁煙火,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製冷劑容器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製冷劑在運輸、使用、充注、回收期間,應當有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八條 冬季或者用凍結法開鑿井筒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淩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采用裝配式金屬模板砌築內壁時,應當嚴格控製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溫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滿足強度、坍落度、初凝時間、終凝時間等設計要求外,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水化熱。脫模時混凝土強度不小於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過12m。
第五十條 采用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鑽井設計與施工的最終位置必須穿過衝積層,並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鑽井臨時鎖口深度應當大於4m,且進入穩定地層中3m以上,遇特殊情況應當采取專門措施。
(三)鑽井期間,必須封蓋井口,並采取可靠的防墜措施;鑽井泥漿漿麵必須高於地下靜止水位0.5m,且不得低於臨時鎖口下端1m;井口必須安裝泥漿漿麵高度報警裝置。
(四)泥漿溝槽、泥漿沉澱池、臨時蓄漿池均應當設置防護設施。泥漿的排放和固化應當滿足環保要求。
(五)鑽井時必須及時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鑽井完畢後,必須繪製井筒的縱橫剖麵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麵必須符合設計。
(六)井壁下沉時井壁上沿應當高出泥漿漿麵1.5m以上。井壁對接找正時,內吊盤工作人員不得超過4人。
(七)下沉井壁、壁後充填及充填質量檢查、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第五十二條 采用注漿法防治井壁漏水時,應當製定專項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最大注漿壓力必須小於井壁承載強度。
(二)位於流砂層的井筒段,注漿孔深度必須小於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當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並裝有閥門。鑽孔可能發生湧砂時,應當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與孔壁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隻有達到注漿終壓後才可使用。
第五十三條 開鑿或者延深立井、安裝井筒裝備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天輪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盤、保護盤、吊盤以及鑿岩、抓岩、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十四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者留保護岩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隻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拆除保險盤或者掘鑿保護岩柱。
第五十五條 向井下輸送混凝土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混凝土強度等級大於C40或者輸送深度大於400m時,嚴禁采用溜灰管輸送。
第五十六條 斜井(巷)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槽開挖必須製定防治水和邊坡防護專項措施。
(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者由表土進入基岩采用鑽爆法施工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時,應當製定防止設備、軌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時,必須將溜矸(煤)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當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專項措施。
第五十七條 采用反井鑽機掘鑿暗立井、煤倉及溜煤眼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擴孔作業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者出渣。出渣時,反井鑽機應當停止擴孔作業。更換破岩滾刀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
(二)嚴禁幹鑽擴孔。
(三)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製定處理堵孔的專項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
(四)擴孔完畢,必須在上、下孔口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第五十八條 施工岩(煤)平巷(硐)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並製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進工作麵10m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對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複,之後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修複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
(三)在鬆軟的煤(岩)層、流砂性地層或者破碎帶中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超前支護或者其他措施。
第六十一條 使用耙裝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有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刹車裝置必須完好、可靠。
(三)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鬥出槽的護欄;在巷道拐彎段裝岩(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並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係。
(四)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岩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五)耙裝機在裝岩(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耙裝機運行時,嚴禁在耙鬥運行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傾角大於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設護身柱或者擋板,並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麵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和石門揭煤工作麵,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六十二條 使用挖掘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作業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或者與抓岩機同時作業時應當明確各自的作業範圍,並設專人指揮。
(三)下坡運行時必須使用低速擋,嚴禁脫擋滑行,跨越軌道時必須有防滑措施。
(四)作業範圍內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條 使用鑿岩台車、模板台車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井塔施工與井筒裝備安裝平行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土建與安裝平行作業時,必須編製專項措施,明確安全防護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鑿井時,在臨時天輪平台布置前必須對井塔承重結構進行驗算。
(三)臨時天輪平台的上一層提升孔口和吊裝孔口必須封閉牢固。
(四)施工電梯和塔式起重機位置必須避開運行中的井筒裝備、材料運輸路線和人員行走通道。
第六十九條 井下安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設備、構件下井前必須校驗提升設備的能力,並製定專項措施。
(三)巷道內固定吊點必須符合吊裝要求。吊裝時應當有專人觀察吊點附近頂板情況,嚴禁超載吊裝。
(四)在傾斜井巷提升運輸時不得進行安裝作業。
第七十四條 建井期間采用吊桶提升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阻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無罐道段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
(三)懸掛吊盤的鋼絲繩兼作罐道繩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須裝設保護傘帽。
(五)吊桶翻矸時嚴禁打開井蓋門。
(六)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7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1m/s。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H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8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2m/s。
(八)在過卷行程內可不安設緩衝裝置,但過卷行程不得小於表2確定的值。
(九)提升機鬆繩保護裝置應當接入報警回路。
第七十九條 立井井筒臨時改絞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井筒井底水窩深度必須滿足過放距離的要求。提升容器過放距離內嚴禁積水積物。
同一工業廣場內布置2個及以上井筒時,未與另一井筒貫通的井筒不得進行臨時改絞。單井筒確需臨時改絞的,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第八十三條 立井鑿井期間的局部通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位置距井口不得小於20m,且位於井口主導風向上風側。
(二)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滿足本規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應當在井口預留專用回風口,以確保風流暢通,回風口的大小及安全防護措施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八十四條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間的通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同一個工業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與風井貫通後,應當先安裝主要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不具備安裝主要通風機條件的,必須安裝臨時通風機,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或者局部通風機群代替臨時通風機。
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不同的工業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內不能與風井貫通的,主井與副井貫通後必須安裝臨時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
(二)礦井臨時通風機應當安裝在地麵。低瓦斯礦井臨時通風機確需安裝在井下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三)礦井采用臨時通風機通風時,必須設置備用通風機,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
第九十一條 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及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
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的間距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於1.2m,深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得小於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人行道寬度不足1m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
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
第九十三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區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區時必須預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區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隻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區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九十四條 采(盤)區結束後、回撤設備時,必須編製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頂板、防火管理。
第九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者補充安全措施。
第一百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麵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采煤工作麵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或者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後,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麵嚴禁使用木支柱(極薄煤層除外)和金屬摩擦支柱支護。
第一百零一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措施。嚴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設支架。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於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於60kN。對於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製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複或者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者破碎、過斷層、過老空區、過煤柱或者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 采用錨杆、錨索、錨噴、錨網噴等支護形式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杆(索)的形式、規格、安設角度,混凝土強度等級、噴體厚度,掛網規格、搭接方式,以及圍岩湧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
(二)采用鑽爆法掘進的岩石巷道,應當采用光麵爆破。打錨杆眼前,必須采取敲幫問頂等措施。
(三)錨杆拉拔力、錨索預緊力必須符合設計。煤巷、半煤岩巷支護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將監測結果記錄在牌板上。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四)遇頂板破碎、淋水,過斷層、老空區、高應力區等情況時,應加強支護。
第一百零五條 采煤工作麵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及時放頂。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或者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
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六條 采煤工作麵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麵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麵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麵的措施。
第一百零八條 采煤工作麵用充填法控製頂板時,必須及時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嚴禁人員在充填區空頂作業;且應當根據地表保護級別,編製專項設計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采用綜合機械化充填采煤時,待充填區域的風速應當滿足工作麵最低風速要求;有人進行充填作業時,嚴禁操作作業區域的液壓支架。
第一百零九條 用水砂充填法控製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當保持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 近距離煤層群開采下一煤層時,必須製定控製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采用水力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礦井,必須根據礦井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等因素編製開采設計,並經行業專家論證。
(二)水采工作麵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可以采用多條回采巷道共用1條回風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數量不得超過3個,且必須正台階布置,單槍作業,依次回采。采用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時,回采巷道兩側的回采煤垛應當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應當根據煤層自然發火期進行區段劃分,保證劃分區段在自然發火期內采完並及時密閉。密閉設施必須進行專項設計。
(三)相鄰回采巷道及工作麵回風巷之間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應當及時安設和調整風簾(窗)等控風設施。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四)采煤工作麵應當采用閉式順序落煤,貫通前的采硐可以采用局部通風機輔助通風。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工作麵頂煤、頂板突然垮落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五)回采水槍應當使用液控水槍,水槍到控製台距離不得小於10m。對使用中的水槍,每3個月應當至少進行1次耐壓試驗。
(六)采煤工作麵附近必須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嚴禁水槍司機在無支護條件下作業。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高壓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者擋牆,其高度不得小於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當加高擋板或者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的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八)工作麵回風巷內嚴禁設置電氣設備,在水槍落煤期間嚴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突出礦井,以及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高瓦斯礦井。
(二)頂板不穩定的煤層。
(三)頂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層。
(四)容易自燃煤層。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厚度、傾角、瓦斯湧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製工作麵設計。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綜采設備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製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麵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幹淨。傾角大於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於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移架滯後采煤機的距離,應當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者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六)嚴格控製采高,嚴禁采高大於支架的最大有效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於支架的最小有效支護高度。
(七)當采高超過3m或者煤壁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設護幫板。當采高超過4.5m時,必須采取防片幫傷人措施。
(八)工作麵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者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麵轉載機配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更換支架,以及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麵內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製、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當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十三)采煤工作麵必須進行礦壓監測。
第一百一十五條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衝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並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
(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製定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麵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工作麵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強製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
(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麵未采動區進行,並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麵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t。
(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大於1:3,且未經行業專家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段放頂煤采放比大於1:8的。
(二)采區或者工作麵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範規定的。
(三)煤層有突出危險的。
(四)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後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於采放煤高度的。
(五)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放頂煤開采後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六)放頂煤開采後有可能溝通火區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用連續采煤機開采,必須根據工作麵地質條件、瓦斯湧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回采速度、礦山壓力,以及煤層頂底板岩性、厚度、傾角等因素,編製開采設計和回采作業規程,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麵必須形成全風壓通風後方可回采。
(二)嚴禁采煤機司機等人員在空頂區作業。
(三)運輸巷與短壁工作麵或者回采支巷連接處(出口),必須加強支護。
(四)回收煤柱時,連續采煤機的最大進刀深度應當根據頂板狀況、設備配套、采煤工藝等因素合理確定。
(五)采用垮落法控製頂板,對於特殊地質條件下頂板不能及時冒落時,必須采取強製放頂或者其他處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區頂板及上覆岩層的部分回采方式時,應當有防止采空區頂板大麵積垮塌的措施。
(七)應當及時安設和調整風簾(窗)等控風設施。
(八)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分塊段回采,且每個采煤塊段必須在自然發火期內回采結束並封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連續采煤機開采:
(一)突出礦井或者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超過3m3/min的高瓦斯礦井。
(二)傾角大於8°的煤層。
(三)直接頂不穩定的煤層。
第一百一十七條 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機上裝有能停止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發出預警信號,確認人員無危險後,方可接通電源。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者檢修時,必須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並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打開截割部離合器。
(二)工作麵遇有堅硬夾矸或者黃鐵礦結核時,應當采取鬆動爆破處理措施,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麵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隻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後,才能開機或者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者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連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五)更換截齒和滾筒時,采煤機上下3m範圍內,必須護幫護頂,禁止操作液壓支架。必須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並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打開截割部離合器,並對工作麵輸送機施行閉鎖。
(六)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擋煤板導向管的連接情況,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好,並經常檢查。
第一百二十一條 使用刮板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啟動信號和通訊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二)刮板輸送機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並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並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汙物;嚴禁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
(四)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三條 建(構)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並編製開采設計。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井筒大修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時,必須有冒頂堵塞井巷時保證人員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保證通風安全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裏。
撤掉支架前,應當先加固作業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業。撤換支架的工作應當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
維修錨網井巷時,施工地點必須有臨時支護和防止失修範圍擴大的措施。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當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製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當先加固鄰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後,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當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條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條 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
(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當遵守本規程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幹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當符合表5要求。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後,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以按表5規定執行。
無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於表5的規定值,但不得低於0.5m/s。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後,其最大風速可高於表5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第一百四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麵測風。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當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應當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一百四十二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四十三條 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貫通前應當製定貫通專項措施。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每班必須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麵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
(三)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以上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箕鬥提升井或者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礦井現有箕鬥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防塵和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二)箕鬥提升井或者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鬥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m/s,並有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四十六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當製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者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者有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者無突出危險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並構成通風係統,為構成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並製定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五十條 采、掘工作麵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煤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同一采區內1個采煤工作麵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麵、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製定措施後,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麵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麵,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係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於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麵的巷道中裝設甲烷傳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要求。
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垂距小於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第一百五十三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禁止采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
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者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當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麵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麵嚴禁同時作業。
水采和連續采煤機開采的采煤工作麵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麵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麵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當安設自動風門或者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者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第一百六十一條 礦井必須製定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應急預案。因檢修、停電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或者電廠在停電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領導組織全礦井工作人員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製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一百六十三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者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應當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突出煤層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礦井必須從設計和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當瓦斯超限達到斷電濃度時,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甲烷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者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者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一百七十六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得超過1.5%,且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隻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岩)層,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鑽孔或者抽排鑽孔。
(二)加大噴出危險區域的風量。
(三)將噴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
第一百八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製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二)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當納入檢查範圍。
(三)采掘工作麵的甲烷濃度檢查次數如下:
1.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層、有瓦斯噴出危險或者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
(四)采掘工作麵二氧化碳濃度應當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岩)與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者二氧化碳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對於未進行作業的采掘工作麵,可能湧出或者積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應當每班至少檢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濃度。
(五)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甲烷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
(六)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變化情況。
(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密閉外的甲烷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彙報。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當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八十二條 抽采瓦斯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麵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50m,並用柵欄或者圍牆保護。
(二)地麵泵房和泵房周圍20m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當有1套備用,備用泵能力不得小於運行泵中最大一台單泵的能力。
(四)地麵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都應當采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者自動監測係統。
(六)幹式抽采瓦斯泵吸氣側管路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當超過泵房房頂3m。
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采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後和恢複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後,方可供應瓦斯。
第一百八十四條 抽采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抽采管路應當安設一氧化碳、甲烷、溫度傳感器,實現實時監測監控。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當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三)采用幹式抽采瓦斯設備時,抽采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
(四)利用瓦斯時,在利用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五)抽采的瓦斯濃度低於30%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燒。進行管道輸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時,必須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百八十五條 新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當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鑒定結果必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麵間,掘進煤巷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開。
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衝洗沉積煤塵或者定期撒布岩粉;應當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第一百八十七條 礦井應當每年製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
礦井應當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一百九十一條 突出礦井的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區域驗證等內容。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防突措施、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突出礦井的新采區和新水平進行開拓設計前,應當對開拓采區或者開拓水平內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論作為開拓采區或者開拓水平設計的依據。對評估為無突出危險的煤層,所有井巷揭煤作業還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按突出煤層進行設計。
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嚴禁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未達到要求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
施工中發現有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經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則該區域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按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期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條 突出礦井必須確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層的開采順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於區域防突措施的實施。
突出礦井在編製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編製相應的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將保護層開采、區域預抽煤層瓦斯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被保護層有效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采掘作業在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區內進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石門、井筒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並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
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階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二)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當采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三)上山掘進工作麵采用爆破作業時,應當采用深度不大於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麵一次爆破。
(四)預測或者認定為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五)在過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範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
(六)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應當填寫突出卡片、03manbetx 突出資料、掌握突出規律、製定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第二百條 突出礦井必須編製並及時更新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年,圖中應當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製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第二百零二條 煤與二氧化碳突出、岩石與二氧化碳突出、岩石與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 開采保護層時,應當不留設煤(岩)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時,必須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麵圖和瓦斯地質圖上,在瓦斯地質圖上還應當標出煤(岩)柱的影響範圍。在煤(岩)柱及其影響範圍內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區域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
第二百零八條 開采保護層時,應當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工作麵的措施。
第二百零九條 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鑽孔應當控製區段內的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範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鑽孔控製範圍均為沿煤層層麵方向
(以下同)。
(二)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該範圍與(一)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三)穿層鑽孔預抽井巷(含石門、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區域煤層瓦斯時,應當控製井巷及其外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並在揭煤工作麵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當適當加大距離)。
(四)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時,應當控製的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於60m和煤層兩側一定範圍,該範圍與(一)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五)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麵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麵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範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於20m。
(六)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鑽孔應當控製開采分層及其上部法向距離至少20m、下部10m範圍內的煤層。
(七)應當采取措施確保預抽瓦斯鑽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製整個預抽區域。
第二百一十條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突出煤層,不得將在本巷道施工順煤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礦井的突出煤層。
(二)曆史上發生過突出強度大於500t/次的。
(三)開采範圍內煤層堅固性係數小於0.3的;或者煤層堅固性係數為0.3~0.5,且埋深大於500m的;或者煤層堅固性係數為0.5~0.8,且埋深大於600m的;或者煤層埋深大於700m的;或者煤巷條帶位於開采應力集中區的。
第二百一十一條 保護層的開采厚度不大於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50m或者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80m時,必須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麵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采用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的區域,必須對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
檢驗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區。檢驗有效時,無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麵每推進10~50m至少進行2次區域驗證,並保留完整的工程設計、施工和效果檢驗的原始資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經工作麵預測後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未進行突出預測的采掘工作麵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麵。
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必須實施工作麵防突措施和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隻有經效果檢驗有效後,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井巷揭煤工作麵的防突措施包括預抽煤層瓦斯、排放鑽孔、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水力衝孔或者其他經試驗證明有效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四條 井巷揭穿(開)突出煤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工作麵距煤層法向距離10m(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20m)之外,至少施工2個前探鑽孔,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等。
(二)從工作麵距煤層法向距離大於5m處開始,直至揭穿煤層全過程都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三)揭煤工作麵距煤層法向距離2m至進入頂(底)板2m的範圍,均應當采用遠距離爆破掘進工藝。
(四)厚度小於0.3m的突出煤層,在滿足(一)的條件下可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掘進工藝揭穿。
(五)禁止使用震動爆破揭穿突出煤層。
第二百一十五條 煤巷掘進工作麵應當選用超前鑽孔預抽瓦斯、超前鑽孔排放瓦斯的防突措施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可以選用超前鑽孔預抽瓦斯、超前鑽孔排放瓦斯、注水濕潤煤體、鬆動爆破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應當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突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選用水力衝孔措施,傾角在8°以上的上山掘進工作麵不得選用鬆動爆破、水力疏鬆措施。
(二)突出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麵前方遇到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應當按井巷揭煤的措施執行。
(三)采煤工作麵采用超前鑽孔預抽瓦斯和超前鑽孔排放瓦斯作為工作麵防突措施時,超前鑽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鑽孔的有效抽排半徑確定。
(四)鬆動爆破時,應當按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
第二百一十八條 工作麵執行防突措施後,必須對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如果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結果均小於指標臨界值,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一十九條 在煤巷掘進工作麵第一次執行局部防突措施或者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取小直徑鑽孔排放瓦斯等防突措施,隻有在工作麵前方形成5m以上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
第二百二十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離式自救器、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井巷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明確起爆地點、避災路線、警戒範圍,製定停電撤人等措施。
井筒起爆及撤人地點必須位於地麵距井口邊緣20m以外,暗立(斜)井及石門揭煤起爆及撤人地點必須位於反向風門外500m以上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300m以外的避難硐室內。
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起爆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避險設施內,起爆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後,進入工作麵檢查的時間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小於30min。
第二百二十四條 清理突出的煤(岩)時,必須製定防煤塵、片幫、冒頂、瓦斯超限、出現火源,以及防止再次發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八條 礦井防治衝擊地壓(以下簡稱防衝)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專門的機構與人員。
(二)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的防衝原則。
(三)必須編製中長期防衝規劃與年度防衝計劃,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包括防衝專項措施。
(四)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必須采取衝擊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範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須建立防衝培訓製度。
第二百二十九條 新建礦井和衝擊地壓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有衝擊地壓危險的,必須編製防衝設計。防衝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保護層的選擇、采區巷道布置、工作麵開采順序、采煤方法、生產能力、支護形式、衝擊危險性預測方法、衝擊地壓監測預警方法、防衝措施及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百三十條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按防衝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提高礦井生產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時,必須進行論證。
采取綜合防衝措施後不能消除衝擊地壓災害的礦井,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百三十一條 衝擊地壓礦井巷道布置與采掘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同時進行采掘作業。2個掘進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150m時,采煤工作麵與掘進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350m時,2個采煤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50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麵。相鄰礦井、相鄰采區之間應當避免開采相互影響。
(二)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衝擊地壓煤層中。煤層巷道與硐室布置不應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須采取底板預卸壓措施。
(三)嚴重衝擊地壓厚煤層中的巷道應當布置在應力集中區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在時間、空間上應當避免相互影響。
(四)衝擊地壓煤層應當嚴格按順序開采,不得留孤島煤柱。在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須在采空區內留煤柱時,應當進行論證,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並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範圍標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開采孤島煤柱的,應當進行防衝安全開采論證;嚴重衝擊地壓礦井不得開采孤島煤柱。
(五)對衝擊地壓煤層,應當根據頂底板岩性適當加大掘進巷道寬度。應當優先選擇無煤柱護巷工藝,采用大煤柱護巷時應當避開應力集中區,嚴禁留大煤柱影響鄰近層開采。巷道嚴禁采用剛性支護。
(六)采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支架(柱)應當有足夠的支護強度,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淨。
(七)衝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麵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其他應力集中區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八)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初次來壓、周期來壓、采空區“見方”等期間的防衝措施。
(九)在無衝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麵或者四麵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區域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製定專項防衝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條 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突出煤層的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製定專門技術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條 開采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急傾斜、特厚等煤層時,應當製定專項防衝措施,並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三十六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進行日常監測。判定有衝擊地壓危險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報告礦調度室。在實施解危措施、確認危險解除後方可恢複正常作業。
停采3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麵恢複生產前,應當評估衝擊地壓危險程度,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七條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選擇合理的開拓方式、采掘部署、開采順序、采煤工藝及開采保護層等區域防衝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條 保護層開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衝擊地壓煤層,應當開采保護層。
(二)應當根據礦井實際條件確定保護層的有效保護範圍,保護層回采超前被保護層采掘工作麵的距離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三)開采保護層後,仍存在衝擊地壓危險的區域,必須采取防衝措施。
第二百四十條 衝擊地壓煤層采用局部防衝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鑽孔卸壓措施時,必須製定防止誘發衝擊傷人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采用煤層爆破措施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取超前鬆動爆破、卸壓爆破等方法,確定合理的爆破參數,起爆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不得小於300m。
(三)采用煤層注水措施時,應當根據煤層條件,確定合理的注水參數,並檢驗注水效果。
(四)采用底板卸壓、頂板預裂、水力壓裂等措施時,應當根據煤岩層條件,確定合理的參數。
第二百四十一條 衝擊地壓危險工作麵實施解危措施後,必須進行效果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小於臨界值後,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百四十二條 進入嚴重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人員必須采取特殊的個體防護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麵,供電、供液等設備應當放置在采動應力集中影響區外。對危險區域內的設備、管線、物品等應當采取固定措施,管路應當吊掛在巷道腰線以下。
第二百四十四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必須加強支護,采煤工作麵必須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護範圍和強度。嚴重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采取防底鼓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條 煤礦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礦的所有地麵建
(構)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八條 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築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製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條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當敷設到采掘工作麵,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當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時,應當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麵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第二百五十條 進風井口應當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長批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當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焊接前應當清理或者隔離焊碴飛濺區域內的可燃物。
上述工作地點應當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甲烷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完畢後,作業地點應當再次用水噴灑,並有專人在作業地點檢查1h,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六)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煤層中未采用砌镟或者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九條 礦井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及進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應當對其安全性和環保性進行評估,並製定安全監測製度和防範措施。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要求。
第二百六十條 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類。
新設計礦井應當將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編製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盤)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複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當根據礦井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
(盤)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麵采到終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第二百六十四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采區結束後可以回收,但必須采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第二百六十五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製定防治采空區(特別是工作麵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
當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製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第二百六十六條 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盤)區設計應當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係統、疏水係統、預築防火牆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
(二)安排生產計劃時,應當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三)對采(盤)區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當加強防火灌漿。
(四)應當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後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八條 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汙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二)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三)應當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第二百七十條 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二)有專人定期觀測與03manbetx 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等狀況,並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三)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係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四)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並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條 礦井必須製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每周1次抽取封閉采空區氣樣進行03manbetx ,並建立台賬。
開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及時構築各類密閉並保證質量。
與封閉采空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鑽孔必須永久封閉。
第二百七十五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當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當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區域中的人員撤離,並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當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必須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和風向、風量的變化,並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六條 封閉火區時,應當合理確定封閉範圍,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甲烷、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和風向、風量的變化,並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八條 永久性密閉牆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密閉牆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懸掛說明牌。
(二)定期測定和03manbetx 密閉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三)定期檢查密閉牆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密閉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密閉牆牆體。發現封閉不嚴、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五)礦井做大幅度風量調整時,應當測定密閉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閉牆都應當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注明。密閉牆的質量標準由煤礦企業統一製定。
第二百八十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啟封火區時,應當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濃度和風流溫度。發現複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
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隻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後,方可進行生產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條 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於35°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製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留有足夠寬(厚)度的隔離火區煤(岩)柱,回采時及回采後能有效隔離火區,不影響火區的滅火工作。
(二)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誤透火區的安全措施。煤層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嚴禁進行采掘工作。
第二百八十二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基本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條 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礦井,應當製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製度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隻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消除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二百九十一條 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地麵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地麵標高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築堤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禦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
第二百九十二條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或者積水時,必須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地表出現威脅礦井生產安全的積水區時,應當修築泄水溝渠或者排水設施,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二)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應當修築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三)對於排到地麵的礦井水,應當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四)對於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當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麵裂縫和塌陷地點應當及時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四條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出現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應當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采取防治措施。
第三百條 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時,應當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百零二條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強或者極強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和封閉不良鑽孔等通道時,應當查明其確切位置,並采取留設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煤層頂、底板帶壓的采掘工作麵,應當提前編製防治水設計,製定並落實水害防治措施。
第三百零五條 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應當大於實際水頭值;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應當采取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層或者充填開采等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三百零七條 煤層頂、底板分布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軌道巷和回風巷應當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對已經不具備石門隔離開采條件的應當製定防突水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三百零八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者在正常排水係統基礎上另外安設由地麵直接供電控製,且排水能力不小於最大湧水量的潛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應當製定防突(透)水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防水閘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後兩端,應當分別砌築不小於5m的混凝土護镟,镟後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镟必須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當符合設計。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當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者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後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應當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牆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牆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並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後,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防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當在24h以上,試壓時應當有專門安全措施。
(八)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當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第三百一十條 井巷揭穿含水層或者地質構造帶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並製定相應的防治水措施。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者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和水壓(位)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湧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後突水。
第三百一十八條 采掘工作麵超前探放水應當采用鑽探方法,同時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麵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
井下探放水應當采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施工。
探放水前應當編製探放水設計,采取防止有害氣體危害的安全措施。探放水結束後,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第三百一十九條 井下安裝鑽機進行探放水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嚴禁空頂、空幫作業。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放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應當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者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保證人員撤離通道暢通。
(四)由測量人員依據設計現場標定探放水孔位置,與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等。
探放水鑽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做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第三百二十條 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放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控製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應當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室,製定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第三百二十一條 預計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當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製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二條 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者鑽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突(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現場負責人員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彙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采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並進行分析,妥善處理。
第三百二十三條 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範圍、積水量和水壓等。探放水時,應當撤出探放水點標高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所有人員。放水時,應當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並進行檢測驗證。
鑽探接近老空時,應當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工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百二十五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複被淹井巷前,應當製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閉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湧出。排水過程中,應當定時觀測排水量、水位和觀測孔水位,並由礦山救護隊隨時檢查水麵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百二十六條 爆炸物品的貯存,永久性地麵爆炸物品庫建築結構(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庫房)及各種防護措施,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井上、下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者抗靜電衣服。
第三百三十三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采用砌镟或者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漏水,並采取防潮措施。爆炸物品庫出口兩側的巷道,必須采用砌镟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於5m。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三十五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井下爆炸物品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km的礦井以及井下不設置爆炸物品庫的礦井內,可以設爆炸物品發放硐室,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放硐室必須設在獨立通風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於25m。
(二)發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三)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並用不小於240mm厚的磚牆或者混凝土牆隔開。
(四)發放硐室應當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
(五)建井期間的爆炸物品發放硐室必須有獨立通風係統。必須製定預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製度必須與井下爆炸物品庫相同。
第三百五十一條 在有瓦斯或者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當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當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三百五十二條 在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百五十三條 在高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以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五十九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進行炮眼深度小於0.6m的淺孔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五)深孔爆破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孔深的1/3。
(六)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當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七)工作麵有2個及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孔裝藥爆破大塊岩石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第三百六十四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破母線符合標準。
(二)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相互扭緊並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三)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當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後,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線與電纜應當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五)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者大地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七十四條 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非金屬聚合物製造的輸送帶、托輥和滾筒包膠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必須裝設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護裝置,同時應當裝設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三)應當具備沿線急停閉鎖功能。
(四)主要運輸巷道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
(五)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裝設防逆轉裝置和製動裝置;下運時,應當裝設軟製動裝置且必須裝設防超速保護裝置。
(六)在大於16°的傾斜井巷中使用帶式輸送機,應當設置防護網,並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滾落等的安全措施。
(七)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機頭、機尾及搭接處,應當有照明。
(九)機頭、機尾、驅動滾筒和改向滾筒處,應當設防護欄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當設過橋。
(十)輸送帶設計安全係數,應當按下列規定選取:
1.棉織物芯輸送帶,8~9。
2.尼龍、聚酯織物芯輸送帶,10~12。
3.鋼絲繩芯輸送帶,7~9;當帶式輸送機采取可控軟啟動、製動措施時,5~7。
第三百八十三條 采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專項設計。
(二)吊椅中心至巷道一側突出部分的距離不得小於0.7m,雙向同時運送人員時鋼絲繩間距不得小於0.8m,固定抱索器的鋼絲繩間距不得小於1.0m。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於0.2m,在上下人站處不大於0.5m。乘坐間距不應小於牽引鋼絲繩5s的運行距離,且不得小於6m。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裝置外,應當設置乘人間距提示或者保護裝置。
(三)固定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28°,可摘掛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25°,運行速度應當滿足表6的規定。
運行速度超過1.2m/s時,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運行速度超過1.4m/s時,應當設置調速裝置,並實現靜止狀態上下人員,嚴禁人員在非乘人站上下。
表6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速度規定m/s
巷道坡度θ/
(°)28≥θ>2525≥θ>2020≥θ>14θ≤14
固定抱索器≤0.8≤1.2
可摘掛抱索器—≤1.2≤1.4≤1.7
(四)驅動係統必須設置失效安全型工作製動裝置和安全製動裝置,安全製動裝置必須設置在驅動輪上。
(五)各乘人站設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處鋼絲繩距巷道壁不小於1m,路麵應當進行防滑處理。
(六)架空乘人裝置必須裝設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脫繩、變坡點防掉繩、張緊力下降、越位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發生保護動作後,需經人工複位,方可重新啟動。應當有斷軸保護措施。
減速器應當設置油溫檢測裝置,當油溫異常時能發出報警信號。沿線應當設置延時啟動聲光預警信號。各上下人地點應當設置信號通信裝置。
(七)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提升係統同巷布置時,必須設置電氣閉鎖,2種設備不得同時運行。
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帶式輸送機同巷布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八)巷道應當設置照明。
(九)每日至少對整個裝置進行1次檢查,每年至少對整個裝置進行1次安全檢測檢驗。
(十)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第三百八十八條 傾斜井巷使用提升機或者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按設計要求設置托繩輪(輥),並保持轉動靈活。
(三)井巷上端的過卷距離,應當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製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係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五)提升信號參照本規程第四百零三條和第四百零四條規定。
(六)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者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者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七)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第三百九十一條 采用單軌吊車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柴油機單軌吊車運行巷道坡度不大於25°,蓄電池單軌吊車不大於15°,鋼絲繩單軌吊車不大於25°。
(二)必須根據起吊重物的最大載荷設計起吊梁和吊掛軌道,其安裝與鋪設應當保證單軌吊車的安全運行。
(三)單軌吊車運行中應當設置跟車工。起吊或者下放設備、材料時,人員嚴禁在起吊梁兩側;機車過風門、道岔、彎道時,必須確認安全,方可緩慢通過。
(四)采用柴油機、蓄電池單軌吊車運送人員時,必須使用人車車廂;兩端必須設置製動裝置,兩側必須設置防護裝置。
(五)采用鋼絲繩牽引單軌吊車運輸時,嚴禁在巷道彎道內側設置人行道。
(六)單軌吊車的檢修工作應當在平巷內進行。若必須在斜巷內處理故障時,應當製定安全措施。
(七)有防止淋水侵蝕軌道的措施。
第三百九十二條 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非防爆、不完好無軌膠輪車下井運行。
(二)駕駛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三)建立無軌膠輪車入井運行和檢查製度。
(四)設置工作製動、緊急製動和停車製動,工作製動必須采用濕式製動器。
(五)必須設置車前照明燈和尾部紅色信號燈,配備滅火器和警示牌。
(六)運行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運送人員必須使用專用人車,嚴禁超員;
2.運行速度,運人時不超過25km/h,運送物料時不超過40km/h;
3.同向行駛車輛必須保持不小於50m的安全運行距離;
4.嚴禁車輛空擋滑行;
5.應當設置隨車通信係統或者車輛位置監測係統;
6.嚴禁進入專用回風巷和微風、無風區域。
(七)巷道路麵、坡度、質量,應當滿足車輛安全運行要求。
(八)巷道和路麵應當設置行車標識和交通管控信號。
(九)長坡段巷道內必須采取車輛失速安全措施。
(十)巷道轉彎處應當設置防撞裝置。人員躲避硐室、車輛躲避硐室附近應當設置標識。
(十一)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者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九十三條 立井提升容器和載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應當使用罐籠。在井筒內作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鬥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三)罐籠和箕鬥的最大提升載荷和最大提升載荷差應當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最大載荷差運行。
(四)箕鬥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
第三百九十四條 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層頂部應當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者鐵門,兩側裝設扶手。
(二)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如果需要設孔時,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門;兩側用鋼板擋嚴,並不得有孔。
(三)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者罐簾,高度不得小於1.2m。罐門或者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杆的間距不得大於200mm。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
(四)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升降無軌膠輪車時,必須設置專用定車或者鎖車裝置。
(五)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淨高(帶彈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於1.9m,其他各層淨高不得小於1.8m。帶彈簧的主拉杆必須設保護套筒。
(六)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麵積應當不小於0.18m2。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當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製止。
(七)嚴禁在罐籠同一層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無軌膠輪車時,僅限司機一人留在車內,且按提升人員要求運行。
第四百一十一條 在用鋼絲繩的檢驗、檢查與維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自懸掛使用後每6個月進行1次性能檢驗;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懸掛使用12個月內必須進行第一次性能檢驗,以後每6個月檢驗1次。
(三)纏繞式提升鋼絲繩的定期檢驗,可以隻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出現下列情況的鋼絲繩,必須停止使用:
1.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25%時;
2.鋼絲繩的安全係數小於本規程第四百零八條規定時。
(四)摩擦式提升鋼絲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專用於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徑不大於18mm的鋼絲繩,不受(一)、(二)限製。
(五)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罐道繩、防墜器製動繩(包括緩衝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每周至少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者鏽蝕較多的一段應當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當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當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六)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當根據井巷條件及鏽蝕情況,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鋼絲繩的摩擦傳動段應當塗、浸專用的鋼絲繩增摩脂。
(七)平衡鋼絲繩的長度必須與提升容器過卷高度相適應,防止過卷時損壞平衡鋼絲繩。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
(八)嚴禁平衡鋼絲繩浸泡水中。
(九)多繩提升的任意一根鋼絲繩的張力與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
第四百四十五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製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五)采掘工作麵用電設備電壓超過3300V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五十三條 礦井6000V及以上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製單相接地電容電流,生產礦井不超過20A,新建礦井不超過10A。
井上、下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具備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向移動變電站和電動機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具有選擇性的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者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每天必須對低壓漏電保護進行1次跳閘試驗。煤電鑽必須使用具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和遠距離控製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突出礦井禁止使用煤電鑽,煤層突出參數測定取樣時不受此限。
(一)在開采沉陷區架設線路時,兩回電源線路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中不應敷設電力電纜。確需在機械提升的進風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中敷設電力電纜時,應當有可靠的保護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四百八十一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當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二)充電設備接口具有防反向充電保護措施。
(五)監控、通信、避險等設備的備用電源可以就地充電,並有防過充等保護措施。
設備應當滿足電磁兼容要求。係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入井線纜的入井口處必須具有防雷措施。
改接或者拆除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製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填寫故障記錄。
第四百九十三條 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線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礦值班員;當兩者讀數差大於允許誤差時,應當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四百九十四條 礦調度室值班人員應當監視監控信息,填寫運行日誌,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並報礦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時,應當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並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彙報;處理過程和結果應當記錄備案。
第六百四十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
(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濃度應當符合表25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粉塵種類 遊離SiO2 含量/%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
總塵呼塵 煤塵<1042.510~5010.7
矽塵50~800.70.3≥800.50.2
水泥塵<1041.5
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是以時間加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第六百四十五條 井工煤礦采煤工作麵應當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圍岩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後易造成頂板垮塌或者底板變形;地質情況複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後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二)注水後會影響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三)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滅火灌漿後水分大於4%的煤層。
(四)孔隙率小於4%的煤層。
(五)煤層鬆軟、破碎,打鑽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六)采用下行垮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者分層開采厚煤層,上層或者上分層的采空區采取灌水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者下一分層。
第六百四十六條 井工煤礦炮采工作麵應當采用濕式鑽眼、衝洗煤壁、水炮泥、出煤灑水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六百四十九條 井工煤礦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鑽眼、衝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六百五十條 井工煤礦掘進機作業時,應當采用內、外噴霧及通風除塵等綜合措施。掘進機無水或者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
第六百五十一條 井工煤礦在煤、岩層中鑽孔作業時,應當采取濕式降塵等措施。
在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岩層中不能采用濕式鑽眼(孔)、突出煤層或者鬆軟煤層中施工瓦斯抽采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作業時,可以采取幹式鑽孔(眼),並采取除塵器除塵等措施。
第六百五十四條 露天煤礦的防塵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加水站(池)。
(二)穿孔作業采取捕塵或者除塵器除塵等措施。
(三)運輸道路采取灑水等降塵措施。
(四)破碎站、轉載點等采用噴霧降塵或者除塵器除塵。
第六百五十六條 有熱害的井工煤礦應當采取通風等非機械製冷降溫措施。無法達到環境溫度要求時,應當采用機械製冷降溫措施。
第六百五十九條 應當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隔聲、消聲、吸聲、減振、減少接觸時間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
第六百六十二條 煤礦作業場所存在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時,應當加強通風降低有害氣體的濃度。在采用通風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時,應當采用集中抽取淨化、化學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的濃度。
第七百零五條 礦井發生災害事故後,必須首先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災區偵察,探明災區情況。救援指揮部應當根據災害性質,事故發生地點、波及範圍,災區人員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製定搶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礦山救護隊執行災區偵察任務和實施救援時,必須至少有1名中隊或者中隊以上指揮員帶隊。
第七百一十條 災區偵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偵察小隊進入災區前,應當考慮退路被堵後采取的措施,規定返回的時間,並用災區電話與井下基地保持聯絡。小隊應當按規定時間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應當經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
(二)進入災區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後,返回時則反之。行進中經過巷道交叉口時應當設置明顯的路標。視線不清時,指戰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結。在搜索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當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三)指定人員分別檢查通風、氣體濃度、溫度、頂板等情況,做好記錄,並標記在圖紙上。
(四)堅持有巷必察。遠距離和複雜巷道,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進行偵察。在所到巷道標注留名,並繪出偵察線路示意圖。
(五)發現遇險人員應當全力搶救,並護送到新鮮風流處或者井下基地。在發現遇險、遇難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並做好標記。
(六)當偵察小隊失去聯係或者沒按約定時間返回時,待機小隊必須立即進入救援,並報告救援指揮部。
(七)偵察結束後,帶隊指揮員必須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彙報偵察結果。
第七百一十二條 處理礦井火災事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控製煙霧的蔓延,防止火災擴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塵爆炸。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的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甲烷濃度達到2.0%以上並繼續增加時,全部人員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並向指揮部報告。
(三)處理上、下山火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和巷道垮塌造成風流受阻。
(四)處理進風井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硐室火災時,應當進行全礦井反風。反風前,必須將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撤出,並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保證非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後反風。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必須將受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
(五)處理掘進工作麵火災時,應當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進行偵察後再采取措施。
(六)處理爆炸物品庫火災時,應當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後將其他爆炸物品運出;因高溫或者爆炸危險不能運出時,應當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七)處理絞車房火災時,應當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八)處理蓄電池電機車庫火災時,應當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
(九)滅火工作必須從火源進風側進行。用水滅火時,水流應從火源外圍噴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須有充足的風量和暢通的回風巷,防止水煤氣爆炸。
第七百一十三條 封閉具有爆炸危險的火區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先采取注入惰性氣體等抑爆措施,然後在安全位置構築進、回風密閉。
(二)封閉具有多條進、回風通道的火區,應當同時封閉各條通道;不能實現同時封閉的,應當先封閉次要進回風通道,後封閉主要進回風通道。
(三)加強火區封閉的施工組織管理。封閉過程中,密閉牆預留通風孔,封孔時進、回風巷同時封閉;封閉完成後,所有人員必須立即撤出。
(四)檢查或者加固密閉牆等工作,應當在火區封閉完成24h後實施。發現已封閉火區發生爆炸造成密閉牆破壞時,嚴禁調派救護隊偵察或者恢複密閉牆;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實施遠距離封閉。
第七百一十六條 處理水災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點、影響範圍、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具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其進入的通道等情況。根據被堵人員所在地點的空間、氧氣、瓦斯濃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員所需的大致時間製定相應救災方案。
(二)盡快恢複災區通風,加強災區氣體檢測,防止發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氣體中毒、窒息事故。
(三)根據情況綜合采取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員被困位置打鑽等措施。
(四)排水後進行偵察搶險時,注意防止冒頂和二次突水事故的發生。
第七百一十八條 處理衝擊地壓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析再次發生衝擊地壓災害的可能性,確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線。
(二)迅速恢複災區的通風。恢複獨頭巷道通風時,應當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進行。
(三)加強巷道支護,保證安全作業空間。巷道破壞嚴重、有冒頂危險時,必須采取防止二次冒頂的措施。
(四)設專人觀察頂板及周圍支護情況,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防止發生次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