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礦業集團化解過剩產能期間員工離崗退養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穩妥做好集團公司產能退出礦井人員安置工作,建立統一的人員退出政策,根據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文件《關於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32號)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52號)精神,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員工離崗退養範圍為集團公司所屬各礦、處、公司(不含非控股公司)、中心、院、隊、項目部、集團公司機關在冊在崗員工。
第二章 員工離崗退養年齡
第三條 員工離崗退養年齡按層級、崗位、性別不同差別化執行。
(一)集團公司副三總師、中層管理人員男年滿59周歲、女年滿54周歲,退出現職,離崗退養。
(二)集團公司機關部門及礦副三總師層級人員男年滿58周歲、女年滿53周歲,退出現職,離崗退養。
(三)集團公司機關部門正副科級管理人員和二級單位中層管理人員,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男年滿58周歲、女年滿53周歲,退出現職,離崗退養。
(四)集團公司一般管技人員,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男年滿52周歲、女年滿47周歲,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男年滿57周歲、女年滿52周歲,離崗退養。
(五)集團公司崗位工人,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男年滿52周歲,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男年滿57周歲、女年滿47周歲,離崗退養;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女年滿45周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條 個人主動要求再提前一定時間離崗的,由個人申請,經組織同意,離崗年齡距規定退休時間,集團公司副三總師、中層管理人員、機關部門及礦副三總師層級人員,不得超過3年;集團公司機關部門正副科級管理人員和二級單位中層管理人員,不得超過5年。特殊情況由個人申請,經單位研究同意並報集團公司批準後可適當提前。一般管技和工人按《關於2016年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淮礦人資〔2016〕21號)執行。
第三章 員工離崗退養待遇
第五條 員工離崗退養期間待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集團公司副三總師、中層管理人員、機關部門及礦副三總師層級人員離崗退養期間,離崗當年,待遇按本人原任職崗位年薪收入的70%執行;第二年按60%執行;第三年按50%執行;第四年按本人崗位績效工資標準加年功工資執行。
(二)機關部門正副科級管理人員和二級單位中層管理人員離崗退養期間,待遇計算基數按本單位機關部門同職級崗位上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離崗當年,從離崗次月起,待遇按計算基數的70%執行;第二年按60%執行;第三年按50%執行;第四年起,按保留原職級不擔任實職人員崗位績效工資標準加年功工資執行。
(三)一般管技人員離崗退養期間,待遇按原崗位績效工資標準加年功工資執行,並且按規定退休時間每提前1個月,獎勵500元,獎勵隨退養待遇按月發放。
(四)工人離崗退養期間,待遇按1400元/月標準執行,並且按規定退休時間每提前1個月,獎勵200元,獎勵隨退養待遇按月發放。
第六條 化解過剩產能期間離崗退養員工待遇扣除社會保險後收入低於500元/月(含已內部退養員工),由所在單位予以補齊。
第四章 員工離崗退養審批
第七條 員工離崗退養由個人申請,並按管理權限分層級審批。
(一)集團公司副三總師、中層管理人員、機關部門副三總師由集團公司黨委審批。
(二)集團公司機關科級及以下人員由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部)審批。
(三)二級單位副三總師、中層管理人員由二級單位黨委審批。
(四)二級單位一般管技和工人由單位組織人力資源部門審批。
第八條 員工離崗退養實行季度集中審批,按月退出。符合離崗年齡條件的員工當月辦理離崗手續,簽訂離崗退養協議,次月起執行離崗待遇。
第五章 其 他
第九條 本規定實施期限暫定為2016年至2020年。
第十條 凡符合本規定第三條離崗條件的一般管技和工人,可以選擇離崗退養,也可以選擇放假。放假期間待遇按《關於印發臨時放假期間職工工資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淮礦政〔2015〕276號)執行。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院醫療衛生專業崗位的科級及以下管技人員,西部公司所屬煤礦、平安工程院公司托管煤礦一般管技和工人可暫不執行本規定,人員退出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工作業績突出,技能水平高,單位確實需要的具有高級工及以上技能等級的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專業井下高技能人才,由所在基層科(區、隊)提出申請,報單位組織人力資源部門。經組織考核認定符合條件人員公示一周無異議後,報單位研究同意,可暫緩離崗。
第十三條 離崗後家庭零就業(除本人工資外家庭無其它收入)的員工,由所在基層科(區、隊)核實,報單位組織人力資源部門。經組織複核、個人同意、公示一周無異議後,可暫緩離崗。
第十四條 對離崗退養人員中家庭特別困難的,兩級工會按照規定給予扶貧救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淮滬煤電公司丁集煤礦、淮浙煤電公司顧北煤礦參照本規定,按照管理權限,製定本單位員工離崗退養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由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件
淮南礦業集團化解過剩產能期間員工
離崗退養暫行規定執行說明
一、關於員工離崗退養範圍
《淮南礦業集團化解過剩產能期間員工離崗退養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中規定的離崗退養人員範圍是集團公司所屬各礦、處、公司(不含非控股公司)、中心、院、隊、項目部、集團公司機關在冊在崗員工(不含勞務派遣工),包括西部煤礦管理公司、皖江物流公司和勞動工資關係在集團公司的參均股公司派駐人員,以及淮滬煤電公司丁集煤礦、淮浙煤電公司顧北煤礦在冊員工。
二、關於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參均股公司離崗退養規定製定
按照規定,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須根據《暫行規定》製定本單位員工離崗退養規定,經集團公司審核後,提交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方可施行。淮滬煤電公司丁集煤礦、淮浙煤電公司顧北煤礦員工離崗退養規定,按照管理權限比照上述程序製定實施。集團公司派駐其他參均股公司人員納入建立勞動工資關係單位員工範圍。
三、關於集團公司副三總師、中層管理人員退出審批及離崗退養期間待遇
集團公司副三總師及中層管理人員退出由集團公司黨委研究,退出後按調研員管理,其中:集團公司副三總師、中層管理正職改任調研員,中層管理副職改任副調研員。退出後的薪酬待遇按《暫行規定》執行。
四、關於離崗退養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扣繳
化解過剩產能期間離崗退養人員社會保險由集團公司和職工個人按規定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企業部分由集團公司按規定繳納,個人部分可不扣。產能退出礦井離崗退養人員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企業和個人部分免繳,職工仍按規定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離崗退養員工每月生活費扣除社會保險後低於500元的,由所在單位予以補齊。
五、關於管技人員離崗退養後再辦理提前退休的獎勵
管技崗位人員離崗退養後,辦理提前退休的仍按淮礦人資〔2016〕21號文件執行,即“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管技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每提前1個月獎勵1000元,最高獎勵6萬元。管技崗位女員工轉工人崗位提前退休,每提前1個月獎勵1000元,最高獎勵6萬元。”
六、關於一般管技和工人要求離崗退養時間再提前的年齡規定
一般管技和工人個人要求再提前一定時間離崗退養的按淮礦人資〔2016〕21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在崗一般管技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經個人書麵申請、單位同意後,可離崗待退;集團公司在冊在崗員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個人申請,單位同意,可辦理內部退養:
1. 井下崗位員工,年滿50周歲或工作年限滿30年;
2. 地麵崗位男員工,年滿45周歲或工作年限滿25年;女員工年滿40周歲或工作年限滿20年;
3.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繳費及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員工;被鑒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被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年滿45周歲或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滿25周年的不適合井下作業的男員工。
七、關於離崗退養人員離崗待遇具體執行時間
集團公司副三總師、中層管理人員和機關部門副三總師離崗待遇從集團公司黨委下文次月起執行;二級單位礦副三總師層級和中層管理人員離崗退養待遇從單位下文次月起執行;其他人員從辦理離崗退養手續,簽訂退養協議次月起執行。其中:當年12月份下文離崗退養的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次年元月份執行離崗退養待遇,按退出第二年待遇標準執行。
八、關於離崗退養人員生活費所需資金渠道
本次化解過剩產能離崗退養人員所發生的費用由集團公司統一列支,不占用單位的工資基金。
九、關於《暫行規定》執行期限
《暫行規定》實施期限與國家規定的實施期限一致,暫定為2016年至2020年,即:集團公司副三總師、中層管理人員2021年符合退休的,機關部門及二級單位副三總師層級人員以及科級管理人員2022年符合退休的,一般管技和工人2023年符合退休的應在2020年離崗退養。
十、關於一般管技和工人個人不申請離崗退養情況處理
本次化解過剩產能期間,對符合條件但個人不申請離崗退養的一般管技和工人,由單位安排放假,待遇標準前三個月按淮礦政〔2015〕276號文件規定執行,第四個月起按1185元/月標準執行。放假員工可以隨時申請離崗退養。
各單位在《暫行規定》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其他問題應及時向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部)反映,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部)將進行歸類梳理,經研究後統一進行答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