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礦安全規程解讀
軟件名稱: | 2016版煤礦安全規程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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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方式: | 免費軟件 | |
軟件大小: | 1.22 M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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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登陸: | 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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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壓密碼: | www.dukashe.com | |
整理時間: | 2016-09-14 | |
軟件簡介: | 煤礦安全規程 2016解 讀 蘆溪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胡國慶 《規程》作為煤礦總的技術規範,是剛性規定。煤礦企業應熟悉並嚴格執行《規程》。 《煤礦安全規程》共分六編:總則、地 質保障、井工煤礦、露天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 、應急救援。 變化最大的是增加了“地質保障”專編,對煤礦礦井建設用專門章節進行了規定。 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和應急救援增加的內容較多;其他編章內容的增減主要是近年來的法律、法規、標準及總局有關規定。 總則共二十一條,原《規程》總則隻有十四條。 增加的主要內容: (一)引用法律條款,增加了《安全生產法》、《職 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二)煤礦職業危害防治方法的內容:專門機構、專 職人員、專門設備、職業病危害和防護設施三同時、煤 礦企業應當履行的義務、群眾監督作用、企業防治規劃 、資金投入等。 (三)井工煤礦必須製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 施,保證礦井供電、通訊、排水和安全監控係統正常運 行,落實24h值班製度,複工複產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 (四)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法律責任。 (五)煤礦閉坑前的有關規定。 本編共十二條,為新增加的編章,主要是 《煤礦地質工作規定》中的內容。 (一)煤礦企業應建立地質測量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實際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規章製度。 (二)明確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 (三)礦井建設期間、建設前、回采前地質工作做了規定。 (四)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對責任領導做了規定。 (五)地質報告修編作了規定。 本編章是《規程》的重點,分為十一章,共465 條。包含的內容從礦井建設、開采到監控與通訊等十 一章。 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有些內容作了很大 的改變。 煤礦企業應對照規程進行檢查,做到缺什麼補什麼,差什麼改什麼。 (一)明確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實 行國家資質管理; (二)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後采; (三)建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人員配備要求,履行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責任。 第三節 井塔、井架及井筒裝備 (一)增加了井架安裝的四條規定; (二)增加了井筒裝備安裝施工時應遵守的七條規定; (三)增加了井下安裝設備的四條規定。 (一)明確了安裝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係統的要求; (二)建井期間供電兩回路。高瓦斯、煤與 瓦斯突出進入采區巷道施工前必須形成兩回路; (三)建井期間設備的要求、絞車、鋼絲繩、 吊盤、罐籠等; (四)施工期間的通風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規定礦井采深不得超過1000m。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采深不超過1200m,新建、改擴建小煤礦采深不超過600m,同時生產水平不超過2個。 (二)在巷道淨斷麵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對運輸巷道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大間距作了規定。 (一)規定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一個采麵和二個煤巷同時作業。嚴禁高速鐵路下開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區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安全生產係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 (二)工作麵為二個出口,正規采煤法,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三)嚴禁使用木支護。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使用超過8個月升井檢修,並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工作麵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 (五)綜合機械化采煤作了十三條規定。 (六)采用放頂煤開采,作了十二條規定。 (一)對滾筒試采煤機采煤作了六條規定。 (二)使用刨煤機作了三條規定。 (三)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掘 進時,作了七條規定。 (四)使用其他采煤采掘機械作了七條規定 (五)使用刮板輸送機作了五條規定。 第五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一)製定製度、安全措施、編製施工組織設計。 (二)報廢巷道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歸檔備查。 第一節 通風 (六)風門密閉設置。 (七)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 (八)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九)主扇、局扇要求。 (十)安裝和使用局扇的九條規定。 (一)礦井瓦斯等級的劃分 (二)瓦斯等級鑒定 (三)井下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值及應采取的規定 (四)防止瓦斯積聚的規定 (五)排放瓦斯的規定 (六)有毒有害氣體檢查的規定 (七)瓦斯抽放及抽采設施的有關規定。 (一)新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應當進行一次煤塵爆炸鑒定工作。 (二)預防和隔絕爆炸的措施的有關規定 (一)突出礦井的界定 (二)突出礦井能力的限定,開采深度的限定 (三)突出礦井防突原則: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 (四)突出礦井在水平、采區設計和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衝擊地壓礦井的界定。 (二)防治衝擊地壓的五條規定。 (三)衝擊地壓礦井的防衝設計。 第二節 衝擊危險性預測 (一)衝擊地壓礦井必須進行區域危險性預測和局部危險性預測。 (二)建立監測製度和進行日常監測。 第三節 區域與局部防衝措施 (一)保護層開采的有關規定。 (二)采用局部防衝措施的四條規定。 第四節 衝擊地壓安全防護措施 (一)應采取的三項措施。 (二)采掘工作麵必須設置壓風自救係統。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煤礦防滅火範圍,進行消防管路係統要求。 (二)禁煙、禁火、禁可燃物的有關規定。 (三)井下滅火器材的配置要求。 第二節 井下火災防治 (一)煤層自然傾向性鑒定。 (二)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有關規定。 (三)滅火材料及技術的有關規定。 (四)封閉火區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 (一)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裏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二)永久性密閉牆的管理六條規定。 (三)火區火熄滅的五條規定。 (四)啟封火區的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原則:“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措施,“防、堵、疏、排、截”。 (二)“三專”:專業技術人員、專用探放水設備、專門的探放水隊伍。 (三)采掘工作麵透水征兆及應采取的措施。 第二節 地麵防治水 (一)雨季前、雨季應做的工作。 (二)防止地麵水侵入井下的措施。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一)隔水煤柱確定。 (二)采掘工作平麵圖有關的“積水線、探水線、警戒線”等有關技術性指標的描述。 (三)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防水閘門的設計規定。 第四節 井下排水 主排水泵、泵房、管路、水倉、供電設備的要求。 第五節 探放水 探放水設計、方法、措施。 第一節 爆炸物品貯存 (一)爆炸物品庫房設計規定。 (二)爆炸物品領退製度。 第二節 爆炸物品運輸 (一)井筒內運輸時應遵守的七條規定。 (二)井下機車運送時的五條規定。 第三節 井下爆破 (一)專職爆破工、“一炮三檢”、“三人連鎖爆破”。 (二)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 (三)根據礦井瓦斯等級使用炸藥等級的規定。 (四)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及材料規定。 (五)爆破母線和連線的六條規定。 (六)發爆器管理的規定。 (七)爆破後的管理。 第一節 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一)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時的十條規定。 (二)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六條規定。 (三)軌道機車運輸時,選用機車的二條規定。 (四)軌道運輸時應遵守的十一條規定。 (五)使用礦用防爆柴動力裝置的七條規定。 (六)使用蓄電池動力裝置的三條要求。 第一節 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七)軌道線路對鋼軌的要求。 (八)架線機車運輸時的要求。 (九)采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的十條規定。 (十)平巷人車運送人員的七條規定。 (十一)乘坐人車的十條規定。 第一節 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十二)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的五條規定。 (十三)傾斜井巷使用提升機或者絞車提升時的 七條規定。 (十四)人力推車時的規定。 (十五)使用單軌吊、卡軌車、無軌膠輪車等的 有關規定。 第二節 立井提升 (一)提升容器和載荷的四條規定。 (二)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的七 條規定。 (三)立井井口裝置及信號裝置的要求。 (四)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啟的四條要求。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一)鋼絲繩安全係數的要求。 (二)鋼絲繩檢驗、檢查、維護的九條規定。 (三)鋼絲繩更換的有關規定。 (四)防墜器的脫鉤試驗。 (五)連接裝置的有關要求。 第四節 提升裝置 (一)鋼絲繩在滾筒上纏繞層數的五條要求。 (二)提升裝置的十項保護。 (三)提升機製動係統要求。 (四)操作提升機的四項規定。 第五節 空氣壓縮機 (一)壓縮機站設置要求。 (二)壓縮機站設備必須符合的三項要求及保 護裝置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礦井兩回路電源的要求。 (二)井下供電兩回路及主通風機、提升機、抽放泵等兩回路要求。 (三)選用井下電氣設備要求。 (四)井下檢修及搬遷設備的要求。 (五)井下電氣操作設備的要求。 (六)井下電氣設備電壓等級的五條要求。 第二節 電氣設備保護 (一)井下嚴禁使用油浸電氣設備。40kW以上的 電機應當采用真空電磁啟動器控製。 (二)高、低壓電機、饋電線、移動變電所的保 護要求。 (三)井下配電網路的保護和校驗要求。 (四)高壓饋電線、井下低壓饋電線上的保護要 求;煤電鑽的特殊要求。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 (一)支護材料、防火門、防電氣火災要求。 (二)硐室要求。 第四節 輸電線路及電纜 (一)地麵架空線、井下電纜選用供電。 (二)井下電纜懸掛、敷設供電。 第五節 井下照明和信號 (一)井下各巷道、硐室照明要求。 (二)礦燈管理使用七條規定。 (三)井下信號要求。井下信號和照明裝置要求。 第六節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保護接地、接地裝置阻值的規定。 第七節 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一)高壓設備檢修工作票製度。 (二)檢查周期。 第八節 井下電池電源 (一)電池組要求。廠家型號、規格一致性。 (二)充電的五項要求。 (三)禁止事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所有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控係統,人員位置監測係統,有線調度通信係統。 (二)設計要求,數據備份要求。 第二節 安全監控 (一)安全監控係統要求 (二)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報警、斷電、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要求。 第三節 人員位置監控 (一)下井人員要求,讀卡分站要求。 (二)係統的“唯一性”功能。 第四節 通信與圖像監控 (一)地麵機房、井下作業地點有線調度電話要 求;有線調度圖像係統要求。 (二)礦井移動通信係統應當具有的功能。 本編分為六章:職業病危害管理、粉塵防治、熱害防治、噪聲防治、有害氣體防治、職業健康監護,共計34條。 第一章 職業病危害管理 (一)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 (二)監測,檢測、評價製度。 (三)個體防護。 第二章 粉塵防治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要求。 (二)粉塵監測周期。 (三)各種防塵措施及要求。 第三章 熱害防治 (一)井下各作業地點及硐室溫度要求。 (二)熱害礦井應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噪聲防治 (一)聲級規定。 (二)噪聲監測範圍及應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有害氣體防治 (一)監測周期。 (二)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職業健康監護 (一)崗前、崗中、離崗體檢及體檢周期。 (二)不得從事接塵作業人員的規定。 本編分為六章:一般規定、安全避險、救援隊伍、救援裝備與設施、救援指揮、災變處理。共計37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 (一)明確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建立井下安全避險係統,編製應急救援預案, 並進行演練。 (三)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 第二章 安全避險 (一)有避災路線,並設置壓風管路。 (二)設置井下應急廣播係統。 (三)突出礦井的特殊要求。 第三章 救援隊伍 (一)標準化、軍事化和24h值班。 (二)救護隊組成,救護隊員要求。 第四章 救援裝備與設施 滿足救援的特殊要求。 第五章 救援指揮 (一)礦長任總指揮,必須成立救援指揮部。 (二)救援程序。 第六章 災變處理 (一)進入災區人員規定。 (二)災區偵查應當遵守的七條規定。 (三)進入高溫區最長時間的規定。 (四)處理火區的九條規定。 (五)封閉火區的五條規定。 (六)處理瓦斯(煤塵)爆炸的四條規定。 (七)處理頂板事故的三條規定。 (八)處理衝擊地壓時的四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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