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物資驗收入庫管理製度
按照《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煤安監證法字[2001]108號)及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安監技安裝字[2001]109號《關於公布執行安全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的通知》。結合我公司物資管理的實際情況,特製定以下煤安物資驗收管理製度。
1、凡進入我公司倉庫需執行煤安標誌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首先要進行物資驗收前的“安標”驗證,“安全標誌準用證”由交貨人員出示,要嚴格檢驗其證件的編號、有效期,以及證件的真偽,嚴格核對證件所適應的生產廠家、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煤安準用證編號與實物標牌是否相符;凡偽造的證件、證件規定與實物標牌不符及超期使用的證件,一律不準驗收。
2、經證件和產品檢驗合格後,方能辦理入庫手續,特殊物資如井下用電纜,井下用皮帶還要取得 監測中心的檢驗合格證明,方可投入使用。
3、對驗收合格的礦用產品的有效“煤安”證件及其它證件,一律交庫房保管員留存,驗收人員必須在驗收記錄表內注明產品的生產廠家及證件編號。
4、凡“煤安標誌準用證”使用期限到期,進行換證的過程中,因礦生產急用的煤安物資入庫,需持有此產品煤安證件原發證機關的證明,經公司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物資供應部部長簽字同意後,方可入庫。
5、凡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安監技裝字[2001]109號文規定的執行煤安標誌管理的礦用產品的入庫,一律執行本規定,對既無煤安證件,又無領導簽字同意入庫證明的煤安物資,一律禁止入庫。
6、物資到貨後,采購人員、倉庫主任、倉庫保管員、生產技術員共同驗收簽字,按照計劃、合同上的數量及質量要求驗收,無計劃合同的物資不準驗收入庫。
7、驗收人員要有高度的質量責任心,嚴格按照合同中的物資名稱、規格型號、品牌、生產廠家和質量要求進行驗收。
8、嚴格執行《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凡是列入礦用煤安產品目錄必須取得煤礦安全(MA)標誌,需要(MA)標誌的物資有:井下用皮帶、井下用電纜、井下用防爆電器、鋼絲繩、單體支柱、鉸接頂梁、三用閥、礦用阻燃導風筒、井下礦用泵及乳化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