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工作時間因私人原因受到暴力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回顧
張某係某保險公司分公司職工。2013年11月,張某到另一分公司找朋友時,與該分公司職工馮某發生爭執,兩人在推搡過程中,張某左眼被馮某打傷。當地派出所在詢問筆錄中載明:“雙方因個人原因發生爭執”。
事後,張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張某不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焦點為如何判斷職工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根據警方對張某和馮某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案件和解協議書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張某雖然是在工作時間與馮某發生衝突並受到暴力傷害,但該傷害與其履行的工作職責無直接因果關係,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02manbetx.com 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02manbetx.com 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02manbetx.com 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02manbetx.com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